医方类聚/凡例
< 醫方類聚
一。诸方,以世代先后,分门编入,不分细目。如风门金匮方毕书后,继书诸方风门。
一。一门内一药重出,而治证、药材、服法无加减,则于初见处,书某方同。大同小异,则其异者分附。小同大异,则全方附录。
一。诸方论,去其重复,不书。某方同或文同,而首尾稍异,则略举首语,而书云云,连书其尾语。
一。诸门内论及药毕书后,继书食治、禁忌、导引。
一。一药证治兼诸病者,不分书各门,但依本方所载之门书之。
一。如金匮方矾石汤本在风门。其证虽曰治脚气冲心,今依本方,书于风门。馀仿此。
一。凡药再见者,于初见方附之。若得效方、玉机微义等首尾相连之书,则又于本方只书药名,注云方见某方。
一。诸方本文加圈者,空一字书之。今附录者,首附方名上加圈别之。药材下今附注亦皆圈之。
一。一药内他方附录时,首书者备举方名,继书则略举。〈如首书巢氏病源,则继书巢源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