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国山议和条约
第一条:云林斗六,及其附近,另设一治民局;由台湾人主理,用一日本官监理。有命盗劫案,听民家向该局告诉。或由民家自捕盗贼,解送该局;由主理官查察实情治罪。后由监理官伸详督宪,庶免误杀良民。
第二条:前清国无兵防守,今归日本,设兵防守之所,一概将兵退归大营;将大坪顶山还于柯铁,以为住所。
第三条:柯铁,张吕赤,赖福来,黄才等,听准调理自己兵事,保护人民;如日本官吏要交谈事情,只用文字相见,不得面决。
第四条:柯铁等前所有定收九一税金,依准抽收,给发兵费。
第五条:柯铁等所有军兵,目的定在保国;恐有军兵与日本军兵途中相遇,不得挟怨生端,致失和气。
第六条:柯铁等议和之后,调兵在山保民,誓不为非;恐有挟前怨,捏词向日本官告诉;务要诉状缴交治民局,由主理官查实,不得阴遣军兵围虏,再生不测之事。
第七条:云林界内,民家准用军械,以自防夜间盗贼。
第八条:云林界内,恐有愚顽之人,不听劝化,准柯铁等联庄格除;庶免有匪徒横行,干累柯铁等之名,庶地方可得尽平。
第九条:前有犯罪之人,从今议和投诚之后,恐依案再诉前非;均归治民局主理设法,不得由日本怨恨毒打。以成招认,致之多杀生灵。
第十条:议和之后,柯铁等有沾大皇帝之至仁至德;能保护云林界内,久得地方安静。三年之满,再议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