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为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秩序的布告
长沙县人民政府布告 布字第贰号 1949年8月 |
我长沙全县业已解放。为保护人民利益,迅速建立革命秩序,本府遵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特布告事项如下:
(一)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凡我县各界人民均应保持秩序,各安生业。并积极支援人民解放军,解放全中国。如有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破坏分子乘机捣乱、造谣、抢劫等破坏行为者,定予严惩。
(二)一切反动武 装、散兵游勇,应 即就地向人民解放军及本县县区政府投诚,交出武器。其自动投诚并交出武器者,概不追究。如有抗不投诚,或隐藏武器者,定予查究。奖励人民检举告发。窝藏不报者,定予依法惩处。
(三)除战争罪犯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属旧政府人员及警察均应服从人民政府法令,各安职守,维持秩序,保护资财、文件、档案、武器、弹药等,具造清册,听候移交。如无严重反动行为或严重劣迹者,人民政府分别情况适当录用。如有乘机破坏、偷盗、贪污、隐藏或带走公文、档案、武器,或违抗人民政府法令,拒不交代者,定予追拿惩办。
(四)一切公共财产如工矿、林牧、交通建筑〈铁 路、桥梁、电线、电杆、船 舶、码头)、仓库、房屋等。各界人民均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得偷盗、贪污、破坏。
(五)保护一切公私立学校、医院、文化教育,及其他一切公益事业机关。凡在以上机关供职人员,均望照常供职。公立的听候接收。
(六)为支援大军作战急需,公粮暂釆筹借办法。按粮多多借、粮少少借、无粮不借的精神,规定负担比例。按照其原收入总产量,地主不超过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富农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佃富农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中农不超过百分之十至十五,贫农一般不借。不得已须借者,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为原则。凡我人民,均应本此规定实行筹借,踊跃缴纳。其所借之粮,应向收粮机关交粮后,取得政府或部队团以上正式收据或粮票,以备正式征收公粮时,抵交公粮。倘有办公人员不按法令徇情舞弊者,则人民应予举发纠正,其属情节严重者,将予法办。
(七)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票,为解放区法定唯一之本位币,凡我在解放区各界人民,均应流通使用,不得拒绝或抬高物价。望我全体人民遵照执行。切切此布。
县长:李义堂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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