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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人员人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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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
关务人员人事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0 年 1 月 17 日
制定23条
中华民国 80 年 2 月 1 日公布
1.总统(80)华总(一)义字第 0671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条
中华民国 82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11条
中华民国 82 年 12 月 31 日公布
2.总统(82)华总(一)义字第 7111号令修正公布第 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第4, 5, 10, 14, 15条
中华民国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
3.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31390 号令修正公布第 4、5、10、14、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9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20条
中华民国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1251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揆字第1010154558号公告
第 10 条所列属财政部“关税总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财政部“关务署”管辖
中华民国 11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21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15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114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1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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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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