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与苏联政府的谈判的中苏公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与苏联政府的谈判的中苏公报
1952年9月16日
(原载1952年9月16日《人民日报》)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约·维·斯大林苏联外交部部长安·扬·维辛斯基、苏联对外贸易部部长巴·尼·库米金一方,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率领并包括政务院副总理陈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富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联特命全权大使张闻天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总参谋长粟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一方之间,最近在莫斯科举行了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讨论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两国关系的重要政治与经济问题。谈判是在友好的互相谅解和诚恳之气氛中进行的。这次谈判证明了双方都决心努力使两国之间的友谊与合作进一步巩固与发展,同时用一切办法维护和巩固和平与国际安全。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同意着手进行各种措施,以便苏联政府在一九五二年年底以前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铁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归其所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和苏联外交部部长安·扬·维辛斯基已就延长共同使用中国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期限的问题互换照会。

上述换文和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的公告公布如下:

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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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
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业已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两国曾于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规定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归其所有。依上述协定,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之实现应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联政府业已着手进行实现该项协定的措施,并为此目的已协议成立中苏联合委员会。

中苏联合委员会应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中国长春铁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交完毕。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部长关于延长共同使用中国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期限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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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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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部长同志:

自从日本拒绝缔结全面和约并与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其他若干国家缔结片面和约后,日本因此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订立和约,看来也不愿意订立和约,这样就造成了危害和平事业的条件,而便利于日本侵略之重演。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保障和平起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兹特向苏联政府提议,请同意将中苏关于旅顺口协定第二条中规定苏联军队自共同使用的中国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的期限予以延长,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和苏联与日本之间的和约获致缔结时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上项提议,如获苏联政府同意,本照会和您的覆照即成为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旅顺口海军根据地协定的组成部份,并自本照会互换之日起生效。

部长同志,请接受本人最崇高的敬意。

此照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部长安·扬·维辛斯基同志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

周恩来

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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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总理兼部长同志:

接获您本年九月十五日照会内开:

“自从日本拒绝缔结全面和约并与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其他若干国家缔结片面和约后,日本因此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订立和约,看来也不愿意订立和约,这样就造成了危害和平事业的条件,而便利于日本侵略之重演。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保障和平起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兹特向苏联政府提议,请同意将中苏关于旅顺口协定第二条中规定苏联军队自共同使用的中国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的期限予以延长,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和苏联与日本之间的和约获致缔结时为止。”

等由,苏联政府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上项提议,兹特表示同意,并同意您的照会以及本覆照成为上述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关于旅顺口海军根据地协定的组成部份,并自本照会互换之日起生效。

总理兼部长同志,请接受本人最崇高的敬意。

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同志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

安·扬·维辛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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