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武装部队在中国领土的照会
关于美国武装部队在中国领土的照会 作者:刘师舜 1947年9月3日 |
标题非正式标题,原文没有附上中文标题。 |
照会
迳启者:接准八月二十九日
贵大使馆一等秘书滕诺代表
阁下签署之照会一件,原文如下:
‘迳启者查联合国大会曾于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通过决议案一项,其第七段节开如左:
“(大会)及那一各会员国应从事…将其所驻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之武装部队,而未经各该国在符合宪章及不抵触国际协定之条约或协定内自由及公开表示其同意者,立予撤退。”
等由。本国政府拟欲履行此项决议案之规定,倘荷
贵国政府惠予正式声明所有美国驻在
贵国领土内之武装部队俱经
贵国政府同意,本国政府当深感荷。兹计划本文及
贵部长阁下复文,将在上述决议案意义内构成一项协定并拟将此项协定届时向联合国备案,相应照达,即希 查照为荷。’
本部长兹代表本国政府为以下列之声明:现在驻扎中国领土之美国武装部队系由中国政府之同意而驻扎;双方了解倘中国政府或美国政府认为此项美国不对应撤退时,此项部队即须撤退,相应照达,即希 查照为荷。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司徒雷登阁下刘师舜代(签署)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九月三日于南京 (外交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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