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共和国宪法 (1963年)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宪法
制定机关:1963年阿尔及利亚宪法公投
1963年9月10日
译者: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宪法 (1976年)
本作品收录于《世界各国宪法汇编(第一册)

〔根据阿尔及利亚《人民报》1963年9月7日刊裁的《阿尔及利亚共和国宪法》(法文)译出。〕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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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1830年法国殖民军侵略阿尔及利亚国家弁占领这个国家以来,在一个多世纪里,阿尔及利亚人民一直在不断地进行着反对入侵者及其各种形式的压迫的武装斗争和精神及政治斗争。
  当争取独立的斗争达到最后实现的阶段时,民族解放阵线于1954年11月1日发出了动员全国一切力量的号召。
  法国帝国主义所进行的灭绝战争加剧了,一百多万阿尔及利亚烈士为爱祖国爱自由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1962年3月,阿尔及利亚人民在民族解放阵线领导下经历了七年半的斗争赢得了胜利。
  蒙受了一百三十二年殖民统治和封建统治的阿尔及利亚恢复了自己的主权,建立起新的国家政治制度。
  忠于阿尔及利亚革命全国委员会在的黎波里通过的纲领,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开始根据社会主义原则和以农民、劳动群众和革命知识分子为先锋队的人民有效执掌政权的原则,致力于国家建设。
  在达到民族解放阵线于1954年11月1日所确定的民族独立的目标以后,阿尔及利亚人民继续在民主和人民革命的道路上前进。
  革命的具体内容如下:
  实行土地改革和创建民族经济,由劳动者执掌民族经济的管理权。
  奉行有利于群众的社会政策,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加速妇女解放使她们参加公共事务的管理和促进国家的发展,扫除文盲,发展民族文化,改善居住条件和卫生状况。
  奉行以民族独立、国际合作、反帝斗争和有效地支持争取自己国家独立或解放的斗争运动为基础的国际政策。
  伊斯兰教和阿拉伯语曾经是反抗殖民制度使阿尔及利亚人失去民族特性的企图的有效抗击力量。
  阿尔及利亚有责任申明,阿拉伯语是国家的正式的民族语言,阿尔及利亚的精神力量的主要泉源是伊斯兰教;但共和国保证算重每个人的言论、信仰和宗教自由。
  国家人民军-昨天的人民解放军-曾经是解放斗争的“铁的矛头”,这支军队将继续为人民服务。它在党的范围内参加政治活动,参加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新结构的建设。
  共和国的基本目标是忠于我国民族的哲学、精神和政治传统,遵循阿尔及利亚人民所选择的国际政治方针。
  共和国对所有公民所确认的基本权利使他们有可能充分和有效地参加国家的建设任务,使他们得以根据国家利益和人民的抉择在集体之中和谐地发挥作用。
  作为先锋队的单一的党的必要性和它在制订和监督国家政策方面所起的主导作用,是决定选择阿尔及利亚国家所面临的各种宪法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政治体制的协调和有效地行使职能,民族解放阵线是其保证。民族解放阵线:
  动员、组织、教育人民群众争取实现社会主义;
  通过同人民群众的经常接触来了解、反映他们的愿望;
  制订和确定国家的政策,并监督其执行;
  它由最有觉悟和最积极的革命分子组成、鼓动和领导;
  它的组织机构的基础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只有从人民中吸取自己的力量而起着强有力推动作用的组织——党——才能够摧毁过去的经济结构,并代之以由农民和劳动群众民主地行使的经济权力。
  人民应维护国家政治体制的稳定,这是共和国所面临的社会主义建设任务所迫切需要的。
  旧的总统和议会制度不可能保障上述的稳定性,而以享有主权的人民和唯一的政党的优越性作为基础的制度,就能够给予保证。
  作为国家的革命力量的民族解放阵线将维护政治体制的稳定,这是制订国家政策、符合人民愿望的最好的保证。

基本原则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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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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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是一个民主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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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是阿拉伯马格里布、阿拉伯世界和非洲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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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的箴言是:“由人民、为人民的革命”。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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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教是国教。共和国保证尊重每个人的言论、信仰和宗教自由。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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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伯语是国家的正式民族语言。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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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旗为绿白两色,在中央嵌上一轮红新月和一颗红星。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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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的首都是阿尔及尔,它是国民议会和政府的所在地。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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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军队是人民的军队。它忠实于争取民族解放斗争的傅统、为人民服务、听命于政府。
  它保卫共和国的领土,在党的范围内参加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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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包括各地方行政单位,其范图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行政、经济和社会的地方基层单位是市镇。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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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目标如下:
  保卫民族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统一;
  人民执掌政权,农民、劳动者和革命知识分子是人民的先录队;
  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反对人剥削人的一切形式,保证劳动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
  肃清殖民主义的一切残余;
  保卫自由和算重人的算严;
  反对一切歧视,特别是基于种族和宗教的歧视;
  世界和平;
  禁止酷刑和任何在肉体或精神上对人的伤害。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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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拥护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的信念下,共和国将参加符合阿尔及利亚人民愿望的一切国际组织。

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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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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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男女公民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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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年满十九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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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不得侵犯,保证所有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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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或起诉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由依法任命的法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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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承认每个人的正常生活的权利、公平分享国民收入的权利。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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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受到国家的保护。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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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义务教育,人人有获得文化的机会,唯一的区别是根据个人的才能和集体的需要。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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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保证新闻和其他报道方法的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游行自由以及集会自由。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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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工会权利、罢工权利和工人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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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保证给予所有为自由而斗争的人以避难权。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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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上述权利和自由来损害民族独立、领土完整、民族统一、共和国体制、人民的社会主义愿望以及民族解放阵线的单一原则。

民族解放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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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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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阵线是阿尔及利亚的先锋队单一党。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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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阵线确定国家的政策,并激励国家的行动。
  它监督国民议会和政府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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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阵线反映群众的深切愿望。
  它教育和组织群众,引导群众实现他们的愿望。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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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阵线实现民主和人民革命的目标,在阿尔及利亚建设社会主义。

主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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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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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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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行使主权,议员由民族解放阵线提名,每五年经由直接、秘密的普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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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议会表达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律,监督政府行动。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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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方式、人数、当选条件和不得兼职的制度。
  在对议员选举的合法性有异议时,按照议会内部条例所成立的权力审查和认可委员会根据规定作出裁决。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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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议会得依据三分之二多数议员的要求和民族解放阵线最高机构的建议宣布罢免议员。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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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员在任职期间享有议员豁免权。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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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国民议会批准,不得对任何议员进行逮捕或者刑事追诉,但现行犯不在此限。经国民议会要求.应停止对议员的拘留或追诉。
  如系现行犯,应立即将对议员的追诉或所采取的措施通知议会办公厅,议会办公厅得根据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议员豁免权的原则得到尊重。
  不得根据在行使职权时所发表的意见或进行的表决对任何国民议会议员起诉、逮捕、拘留或审判。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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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议员选举后十五天内,国民议会依据职权举行会议并宣布议员受任权的认可。
  议会立即选举议长、办公厅和各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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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议会议长是国家的第二号人物。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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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议会以内部条例规定议会的组织和工作规则。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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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和议员有法律提案权。
  法律或决议案和建议均提交给议会办公厅,由办公厅交各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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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成员得列席国民议会会议和各委员会会议,并在会上发言。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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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议会通过下列方法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监督:
  在各委员会中听取部长们的报告;
  书面质询;
  进行辩论或不进行辩论的口头质询。

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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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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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元首执掌行政权,其称号为阿尔及利亚共和国总统。
  总统任期五年,由党提名后由直接秘密的普选产生。
  凡年满三十五岁,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的穆斯林,阿尔及利亚出身的人得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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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就职之前向国民议会宣誓,誓词如下:

  为了忠于我們革命的原則和我們烈士的灵魂,我以偉大的眞主名义宣誓:我将尊重宪法和维护宪法,我将保卫祖国的安全、独立和统一,尽全力关心人民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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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大使和特派使节向共和国总统递交国书或委任状。
  经外交部长建议,总统任命阿尔及利亚共和国的驻外大使和特派使节。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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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在国民议会审议之后签署和批准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并使其付诸执行。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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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是共和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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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经国民议会批准,宣战和缔结和约。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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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主持最高国防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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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意见行使赦免权。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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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只对国民议会负责。总统任命各部部长,并把他们介绍给议会,部长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应从议员中进行选择。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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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确定和指导政府的政策。总统根据党所具体体现的和国民议会表达的人民意志,奉行和协调国内外政策。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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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负责颁行和公布法律。
  共和国总统在国民议会递交法律后十天内予以颁布,并签署法律的执行令。
  在国民议会要求紧急处理时,上述期限,可予缩短。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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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颁布法律的规定期限内,共和国总统得提出咨文,附以理由,要求国民议会对法律进行第二次审议,国民议会不得加以拒绝。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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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如在规定期限内共和国总统未予颁布,由国民议会议长予以颁布。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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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保证法律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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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具有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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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任命所有文职和军职官员。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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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议会得对共和国总统提出弹劾,追究总统的责任,弹劾案必须由议会的三分之一的议员签字。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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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议会议员以绝对多数通过弹劾案之后,共和国总统当然辞职,国民议会自动解散。
  提出弹劾案后必须经过完整的五天,才能对弹劾案进行公开投票。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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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共和国总统辞职、逝世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以及政府的政策受到弹劾时,由国民议会议长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国民议会各常设委员会主席予以协助。
  议长的任务主要是处理日常事务和准备在两个月内举行选举,以便遴选总统,如国民议会已经解散,则进行国民议会成员的选举。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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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得要求国民议会在有限时期内赋与他采取立法措施的权利,这些措施以立法性命令的方式,由部长会议通过,并应在六个月内提交国民议会追认。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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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有紧急危险,共和国总统得采取特别措施,以保卫民族独立和共和国体制。
  遇有此种情事,国民议会依职权当然召开。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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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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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应该在有关司法组织的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下,以阿尔及利亚人民的名义进行。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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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方面,承认和保障辩护权。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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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利益。
  法律和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存在保证法官的独立。

宪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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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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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的民事和行政法庭的庭长、国民议会指定的三名议员和共和国总统指定的一个成员组成。
  宪法委员会的成员选举他们的主席,但主席没有表决决定权。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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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和立法性命令是否违宪,经共和国总统或国民议会议长提出,由宪法委员会审议决定。

最高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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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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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司法部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最高法院的一名律师和国民议会常设司法委员会在它内部选出的四名成员组成。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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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职权和行使职能的规定由法律确定。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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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国防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国防部长、内政部长、外交部长、议会国防委员会主席、共和国总统指定的两名成员组成。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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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国防委员会应该就所有关于军事性的一切问题的意见进行审议。

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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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由国民议会指定的五名议员、计划领导人、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行长、全国性组织负责人和共和国总统指定的全国经济和社会主要活动的代表组成。
  最高经济和社会委员会选举自己的主席。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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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经済和社会委员会应该就所有关于经济或社会性的一切计划和法律建议案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可以听取政府成员的报告。

宪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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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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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宪法的提案权同时属于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会议员的绝对多数。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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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宪法的程序包括二读宪法和国民议会议员间隔期为两个月的两次绝对多数投票。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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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修正案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交由人民通过。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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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为人民所接受,宪法修正案即由共和国总统在公民投票后八天内作为宪法予以颁布。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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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定《卡萨门》为国歌。今后将由非宪法性的法律确定国歌。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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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在最短的期限内在共和国的领土上有效地实现阿拉伯化。不过,作为现行法律的过渡措施,法语得暂时同阿拉伯语文同时使用。

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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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年9月20日选出的制宪国民议会议员的立法受任权的期限延长至1964年9月20日-一在这以前将根据宪法选举任期四年的国民议会。政府首脑将继续行使他现有的职能直到选出阿尔及利亚共和国总统时为止,总统选举将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在批准宪法后最迟一个月内举行。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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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草案经由人民通过,由政府首脑在八天之内予以颁布。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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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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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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