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工矿区蔬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革命委员会
关于做好城市、工矿区蔬菜工作的通知

陕革发〔1972〕12号
1972年3月2日

  为了适应三线建设需要,进一步做好城市、工矿区的蔬菜供应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和《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关于“城市郊区和工矿区附近的合作社和国营农场,应当按照国家的计划种植蔬菜,充分地保证城市和工矿区的蔬菜供应”的规定,合理安排蔬菜生产布局,有计划地发展蔬菜生产。教育广大贫下中农和革命职工充分认识搞好蔬菜工作对支援战备、加快三线建设的重大意义,提高为革命种菜的积极性。

  二、蔬菜生产要坚决贯彻执行“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方针,城市、工矿区所需的蔬菜,应由城市郊区和工矿区附近的社、队就地生产,不要长途调运。目前,有些地方实现蔬菜自给确有困难的,应由附近市、县协助解决。铜川市、蓝田县所缺的蔬菜由西安市支援一部分;凤县由宝鸡市统一安排,保证供应;华阴县由大荔、渭南县协助解决。

  在安排蔬菜生产时,要依据当地比较固定的消费对象,本着“按需定产,产稍大于销”的原则,拟定产销计划,安排种菜面积,由蔬菜经营部门和蔬菜生产社、队订立产销合同,实行包产包销。

  遵照毛主席“五·七”指示精神,各厂矿、机关、学校、部队都要种菜、养猪,力争蔬菜做到自给或部分自给。

  三、蔬菜生产主要采取以种菜为主的蔬菜专业队和以种粮为主的粮、菜兼作队两种形式。蔬菜生产的布局要适当集中,不能过于分散。城郊、工矿区附近要建立一定数量的蔬菜专业队,但不宜过多,地(市)革委会要严加控制。

  四、蔬菜专业队和粮、菜兼作队,都要按国家计划面积、品种、数量、质量提供蔬菜,不能随意变动。严格执行蔬菜产销合同,坚决与那些只要国家供应粮食而不完成蔬菜交售任务的资本主义倾向作斗争。

  要积极提倡科学种田,努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做到菜、粮双丰收,双高产。推广排种、播种、均衡上市等行之有效的经验。

  蔬菜所需化肥,列专项指标,专肥专用。

  五、蔬菜专业队,公粮交代金,粮、菜兼作队一般应交公粮,个别有困难的经过批准也可交代金。购粮任务应以县为单位进行调整,个别确实有困难的县,由地(市)作调整。

  蔬菜专业队的社员口粮标准,应不低于周围粮食生产队社员的口粮水平,不足部分列入当地粮食销售指标,由国家供应。粮、菜兼作队社员口粮原则上自给,个别生产队不足时由国家适当给予补贴。专业队菜农所需的燃料由市、县合理安排。

  六、商业部门要大力改善经营管理,合理安排蔬菜购销网点,严格执行产销合同,按国家计划下达有蔬菜任务的生产队,商业部门要“超产超收”。要加工腌制蔬菜、晒干菜,并要组织厂矿企业、机关、居民和生产队做好贮存工作,不断改进保管和供应方法。

  七、加强蔬菜市场管理。蔬菜生产队按国家计划生产的蔬菜,一律不准自由销售,机关、单位不许私自到生产队采购。商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发动群众与资本主义倾向和投机倒把活动作斗争,教育群众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

  八、厂矿企业单位,要大力支援农业,帮助附近生产队逐步实现水利化、机械化,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农业、商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做好蔬菜生产、技术指导、收购和供应工作。

  各级革委会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政策,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发展蔬菜生产,以适应三线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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