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空军服制条例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 | 陆军服制条例,海军服制条例,空军服制条例 | 陆海空军服制条例 立法于民国95年1月3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95年(2006年)1月3日 中华民国96年(2007年)11月7日 公布于民国96年11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47261号令 |
陆海空军服制条例 (民国1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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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适用范围)
- 陆海空军军人服制,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制服种类)
- 现役军人服用之制服,分下列三种:
- 一、军常服;其制式,如附图一。
- 二、军便服;其制式,如附图二。
- 三、野战服;其制式,由国防部定之。
- 现役军人服用制服,应佩带帽徽、帽饰及阶级标识;其制式,如附图三。
- 前项以外应佩带之各种标识,其对象、地区及式样,由国防部定之。
- 现役军人之制服、帽徽、帽饰及阶级标识,依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及宪兵加以区分。
- 附图一:军常服制式图
- 附图二:军便服制式图
- 附图三:帽徽、帽饰及阶级标识制式图
第三条 (军常服之服用时机)
- 现役军人服用军常服之时机如下:
- 一、晋谒总统或友邦元首。
- 二、参加本国或外国大典或宴、酒会。
- 三、正式访问或回访友邦文武官员。
- 四、参加重要典礼或出席其他正式场合。
- 五、平时办公或外出。
第四条
- 现役军人服用军便服之时机如下:
- 一、参加军人各种典礼。
- 二、平时办公或外出。
第五条 (野战服之服用时机)
- 现役军人服用野战服之时机如下:
- 一、战斗。
- 二、各种演习或训练。
- 三、营内、外操作。
- 四、平时办公或外出。
第六条 (佩带勋章奖章及纪念章之规定)
- 现役军人服用制服时,依规定佩带勋章、奖章及纪念章。
第七条 (非现役军人服用制服之情形)
- 非现役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服用本条例所定之制服:
- 一、退伍、除役军人经国防部邀请参加庆典。
- 二、后备军人依法晋任授阶。
- 三、其他经国防部核准者。
第八条 (各种服装服式之订定机关)
- 现役军人服用之工作服、运动服、雨衣、夹克、毛衣、大衣、孕妇装、便帽及担任特殊任务或因国际礼仪所需服装,其服式由国防部或其所属机关(构)定之。
第九条 (服装之筹补)
- 现役军人服用之制服、帽徽、帽饰、阶级标识与其他标识、各种服装、里衣、里裤、军袜及军鞋之筹补方式及对象,由国防部定之;其调国防部以外机关(构)任职者,得由该机关(构)委托国防部筹补。
- 军事学校学生有关服装之筹补,准用前项规定。
第十条 (各项服制服用场合及换季时间)
- 现役军人服用各项服制之场合、换季时间及第三条至第五条之时机,由国防部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