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军勋章令

陆海军勋章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陆军总长段祺瑞海军总长刘冠雄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6日
1912年12月6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二月初七日第二百二十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九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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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陆海军各种勋章。凡民国陆海军人。于平时战时。著有勋劳。或非陆海军人及外国人。于陆海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勋劳者。皆得分别给与。

  第二条 陆海军勋章分二种。

  一 白鹰勋章。

  二 文虎勋章。

  第三条 各种勋章。均分九等。一二等给与上等官佐。三等至六等给与中初等官佐及准尉见习军官。七八九等给与士兵。

  第四条 给与勋章时。均附给执照。载明勋绩。其应给年金者。即以其执照为领金之证据。

第二章 白鹰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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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白鹰勋章。中心镂刻白鹰。

  第六条 依陆海军叙勋条例。有殊勋者。给与白鹰勋章。

  第七条 凡受有白鹰勋章者。按其等级。得依陆海军勋章年金法。受一定之年金。

第三章 文虎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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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文虎勋章。中心镂刻文虎。

  第九条 依陆海军叙勋条例。有武功或劳绩者。给与文虎勋章。

第四章 佩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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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一二三等白鹰勋章。佩于上衣第一纽上。一二三等文虎勋章。佩于左胸部大绶上方。普通章下方。各种一二等勋章。有大绶一条。一等红色。二等黄色。佩于左肩至右胁下。四等至九等勋章。均用小绶。佩于上衣左襟之上。四等至六等。绶用绿色。七等至九等。绶用蓝色。

  第十一条 各种勋章。于著军礼服军常服时。均可佩带。但著常服佩带一二等勋章时。不佩大绶。

  第十二条 已受一种勋章。而更受同种上级之勋章者。其下级勋章。缴部核销。若受他种勋章。无论是否同级。均得并佩。

  第十三条 受有两种以上之一二等勋章者。祗佩较高级之大绶。

  第十四条 倂佩两个以上之勋章时。以等级较高者列于较次者之右方。如一行不能并列。亦得列为两行。

  第十五条 佩带本国普通勋章时。按普通勋章佩带规则施行。普通勋章与陆海军勋章同时佩带。普通勋章列于陆海军勋章左方。

  第十六条 受有外国勋章者。佩带时应将本国勋章列外国勋章之右方。

附勋章执照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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