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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典礼类(下) 编辑

以孙为子、以子为孙 编辑

《五代史•陈洪进传》有相者言洪进一门受禄,当至万石。时洪进与三子文显等皆领州郡,而文显之子始生,洪进欲实其言,乃以为子,名文顼,与父并行。《宋史•王普传》普子贻孙,贻孙子克明尚太宗郑国公主,改名贻永,令与其父同行。此以孙为子也。《五代史•晋家人传》重允,高祖弟,高祖爱之,养以为子,故名下齿诸子。《宋史•周三臣传》李筠保泽州,太祖拔其城,筠将赴火,妾刘氏欲俱死,筠以其有娠,麾令去。筠子守节购得之,生一子。守节卒,无后,以刘氏所生之子为嗣。此以子为孙也。

居丧夺情 编辑

《曾子问》“三年之丧卒哭,金革之事无避”,明他事皆不与也。《王制》亦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此古今不易之正礼。然《丧服大记》云:“君既葬,王政入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带。”《礼运》云:“三年之丧与新有婚者,期不使。”《檀弓》云:“父母之丧,使必知其反。”玩此数语,又似丧中未尝不从政,未尝不为君所使也。注“欲曲合”,《大记》则云“《王制》之‘三年不从政’,指庶人也,非大夫也”;欲曲合,《王制》与《曾子问》则云“所服王事即金革之事也”。《公羊传》闵子要绖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疑即在官守制之滥觞。自汉以后,此礼大逾,原涉服三年之丧,名闻天下。河间惠王行母丧三年,诏书褒美。光武绝告宁之典,竟不许人终服。孙权令三年丧交代未至者不得告,孟宗闻丧辄去,罪至减死一等;胡综定以大辟之科。唐贤如房玄龄、褚遂良、张九龄,皆夺情起复;惟欧阳通以夺情故,徒跣入朝,非公事不言。《宋史•礼志》:凡夺情之制,文臣给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后恩制起复,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内职遭丧,但给假而已,愿终丧者亦听。惟京朝幕职、州县官皆解官行服。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张廓言“京朝官丁父母忧者,多因陈乞,与免持服,望自后并依典礼,三年服满,得赴朝请”,然则京朝官并有乞免行服者矣。苏明允与欧阳公书云: “二子轼、辙竟不免丁忧,今已到家。”然则二苏当日亦可起复也。宋丁忧起复,先授武官,如富弼起复初授冠军大将军,亦墨绖从戎之义,馀官授云麾将军。

滕文公 编辑

孔子答子夏问“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非欤”曰:“吾闻诸老聃,昔者鲁国伯禽有为为之也。今以三年之丧从其利者,吾勿知也。”盖指淮夷作乱事。滕文公父兄不肯主三年丧,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即引此以驳孟子耳。

妻期最重 编辑

酉阳杂俎》曰:“今之士大夫丧妻往往杖者。礼:彼以父服我,我以母服报之。故妻杖削杖也,稽颡也,居庐也,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禫也,三年不娶也,非他期可比。”

祭天一岁四举 编辑

郑康成以祭天之礼终岁有九,王肃则云一岁二祭:一南郊,一祈谷也。五时行气,是祭人帝,非祭天帝也。程绵庄以为一岁四祭:一祈谷,一雩,一明堂报享,一南郊。宋郊最少,太祖在位十七年,仅郊四次;真宗以天书故三年一郊。

丧三年不祭 编辑

余尝问程绵庄云:“《王制》‘丧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岂宗庙之祭亦三年不行欤?”绵庄答曰:“《王制》所言为天子礼也,越绋之义取诸未葬以前,不得通三年而言未葬也。按《曾子问》‘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既葬则皆祭’,不以己之私丧废社稷尊神之祀也。夫既殡既葬则外祭不废,而宗庙之祭不言可知。又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庙,卒哭成事,而群主各反其庙。’当群主聚于祖庙之时,象其同然以忧子孙之凶祸,自不遑于享祀,卒哭成事,则子孙之哀稍减,群主皆反,后来者侍于其侧,而坐观皇祖之馁,此非新祔者之安,亦非孝子之所安也。然则时祭之行当在卒哭祔庙而后矣。《南齐书》云:‘越绋之义,事施未葬。既葬之后,何绋可越?’杜氏云:‘新主既立特祀于寝,则宗庙四时之常祀自宜如旧,三年礼毕,乃审禘昭穆而同于吉。’可知三年不祭,即《左氏》‘特祀于主’之意,言不祭新死者于庙,非谓庙中之祭竟三年不行也。”“然则《春秋》之讥丧祭何欤?”曰:“闵之吉禘,文之大事,皆殷祭也。丧未终而殷祭于庙,非礼也。若夫不配之祭,而又何讥焉?”顾宁人则云:“古人丧服所以诸侯绝、大夫降者,为其居丧以废祭故也,非仅贵贵也。”

三祖配天 编辑

两汉、魏、晋配天一祖而已,唐高宗始以高祖、太宗双配,垂拱时又加以高宗,是三祖同配。

特牲少牢只一尸 编辑

方望溪问程绵庄以“特牲少牢为士大大合祭祖祢之礼,而经中不见昭穆二筵,又止言一尸,此十七篇内不解之疑也”,程答言:“祔者,附也。诸侯之士惟有一庙,当以《王制》之说为是,《祭法》二庙之说为非。复一则曰祔,二则曰祔,统于所尊。故祖有尸而祢无尸,及至祧迁而祢亦为祖矣。”“然则《昏礼》之 ‘受于祢庙’,非二庙乎?”曰:“非异庙也。其义有不得先祖而后祢者,犹三月之奠菜以见舅姑为先也。《曾子问》‘父没而冠,则扫地而祭于祢’,亦是类也。大抵冠昏先其所亲,而祭祀则统于所尊,此圣人之深意也。

以庶子为长子后五家驳义 编辑

本朝汪钝翁长子卒,命庶子为之后。其意本刘原父为兄后一议,引公孙婴齐为例:公孙婴齐卒,《春秋》谓之仲婴齐,以谓为人后者为之子,当下从子例,不得顾兄弟之亲称公孙也。僖公以兄继弟,《春秋》谓之子,婴齐以弟继兄,《春秋》亦谓主子。既以子名,则僖公不得不以闵公为昭,而归父亦不得不以婴齐为穆矣。顾宁人驳之云:“婴齐为后,后仲遂,非后归父也。《传》拘于以王父字为氏之说,而以婴齐为后归父,则以弟后兄,而乱昭穆之伦。且三桓亦何爱于归父而为之立后哉?”阎百诗驳之云:“鲁闵公,诸侯也,钝翁不得以诸侯比其子。公孙归父,亦大夫之有采地者也。有采地者称君,春秋时其家且有宗人、膳宰、司马、司士,史进象笏之仪,亦非钝翁所可比例也。”毛西河驳之云:“《公羊》误以王父之字为字,故钝翁亦误焉,不知国侨、驷夏、季氏、叔孙皆以父字为字也。《公羊》疑东门襄仲之子称仲婴齐,必以父为祖而以兄为父,故得氏仲,以致吴中习俗多乱伦妄继之事。”黄梨洲驳之云:“经书公孙婴齐不一而足,既为父子,则不得并称公孙,其不为归父之子明矣。臧孙问惠伯事,诸大夫皆杂然曰仲氏,此时婴齐未尝后归父,已得名公子遂为仲氏,可见公子之氏即宗之为氏,不必至孙而后称也。”陈见复驳之云:“同时有叔盻之子声伯,亦名婴齐。经既书为公孙婴齐,则此仲遂之子乌得不异其文?盖婴齐自后仲遂而称仲耳。刘原父以汉文不后惠帝、宣帝不后昭帝、光武不后哀成、唐睿宗不后中宗、宣宗不后武宗为非,不知《史记》商之盘庚、阳甲至小乙兄弟四人相承,均不称嗣子而但曰及也。《晋书•贺循传》言之甚明。”

妇人无尸 编辑

古之妇人祔庙而不立主,故无尸。《礼》所称“男为男尸,女为女尸”者,专主虞祭而言。迎精而反,犹未祔庙,不得不为尸以别男女也。“周旅酬六尸”者,盖太祖之尸不动而六尸相为酬酢,故曰“《周礼》其犹醵欤”。醵,合钱饮酒也,此其间自著不得女尸。

贵贵 编辑

《礼》曰:“贵贵为其近于君也。”故《乡饮酒礼》三命而不齿,不齿者,席于尊东,大夫射则公士为宾,当射时乐作,大夫不入。注云:“不使乡之人加尊于大夫也。”《士相见礼》大夫于士终辞其贽,注云:“不答拜也。”《丧服小记》主人主妇坐,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可见馀人皆立矣。《杂记》云:“士之子为大夫,丧父母不能主也,必使其子主之。无子则为立后。”注云:“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礼,士不可也。”言父贵可以及子,而子贵不可以及父也。《士丧礼》 “士代哭不以官”,盖大夫以上皆悬壶代哭矣。《左传》晏婴居桓子丧过毁,室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惟卿为大夫。”盖谦言诸侯之卿得比于天子之大夫也,是天子之卿可以降杀也。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何至春秋而降杀及于大夫耶?《仪礼•丧服》“大夫之家臣皆斩衰三年”,似乎贵贵之礼皆属太过。苏州彭芝庭大司马僭朱观察绍基之坐,朱不悦,或告之曰:“《礼》‘一命齿于乡里,二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大司马官已三命,不得拘《孟子》‘乡党莫如齿’之说也。”《荀子》曰:“三命者,族人虽七十,不敢先焉。”

已受命而未赴任应行故吏之礼 编辑

晋庾仲文为刘义康主簿,未就而徙为丹阳丞,人疑于府公礼敬若何,裴松之议曰:“仲文为吏之道已定于受敕之日,宜以吏礼见。”引《春秋》“祭仲迎王后于纪”之文以断之。

连宗 编辑

今俗通谱谓之连宗。《北史•序传》李倩之死,赵郡李荣来吊,叹曰:“此家风范,海内所称,今始见之,真吾师也。”欲与连类,即日署名劳之。此通谱之始也。张燕公爱曲江之才,与之通谱,此通谱之善者。李崇德慕义府之势,与之通谱,义府贬普州,随削去之。及义府再得权,遂置崇德于死,此通谱之不善者。

拜墓吉礼 编辑

《资暇录》:拜墓,吉礼也。而唐人白衫麻鞋,误矣。

为师制服葬师于先茔 编辑

自《檀弓》定心丧之制,于是门人之于夫子,若丧父而无服,然犹群居则绖。汉夏侯胜死,窦大后为制服以答师傅之恩,而东汉风俗,遂为制杖,同之于父。甚且有表师丧而去官者,延笃、孔昱,李膺、(见《范史》,)刘焉、王朗,(见《三国志》。)其较著者也,应劭尝讥之。至晋定新礼,从挚虞之议,谓浅教之师,暂学之徒,不可皆为之服。其制奈何?吊服加麻,三月除之,此魏王肃之礼也。吊服加麻,既葬除之,此宋庾蔚之之礼也。《礼》:大夫三月而莽,士逾月而葬。《春秋》疏云:“逾月亦三月也。”此五服之缌也,其服奈何?朱子之丧,门人用缌麻深衣而布缘。何北山之丧,王鲁斋定议玄冠端武加帛、深衣布带加葛绖履,金仁山易之为玄冠加帛,绖带方履。《辍耕录》顾德玉奉师尸殓于家,衰绖就位,邦人来吊者,德玉为之主,葬顾氏之先茔。

朋友服朋友殡于其家 编辑

“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此无服之服也,郑康成云:“为师心丧三年,于朋友期。”是朋友亦有心丧而服制无明文。《孔丛子》云:“虢叔死,泰颠闳夭,为之制服。”《丧服传》曰:“朋友麻。”康成曰:“服,吊服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缌麻也,疑衰也。”汉郭有道碑朋友如韩子助、宋子浚等服心丧期年者二十四人是也。后汉张劭死,范式为服朋友之服。晋京兆韦泓受应詹生成之惠,詹卒,遂制朋友之服,哭止宿草。唐裴佶与郑馀庆特相友善,佶殁后,馀庆行朋友之服。权皋卒,韩洄、王定为服朋友之丧,搢绅美之,而史亦不言其服制若何。唯戴德撰《丧服变除》有云:“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徐邈《答礼问》亦称 “同爨缌,朋友麻。”《丧服记》曰:“朋友死在它邦,袒免,归则已。”唐崔祐甫有《广丧朋友议》,引韦观察、魏尚书两人闻友丧行事之厚薄以为比例,杜牧亦有《丧友议》,见《唐文粹》。又吴文定公宽有同年贺恩卒于其家,公为殓于中堂,而使其子服衰以答吊者,见陈沂《畜德录》。

为殇立后 编辑

《记》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何谓臣不殇君?鲁闵公八岁而被弑,于时即位二年,俨然朝群臣、莅百姓矣。《左氏》讥跻僖公为逆祀,是则终僖公之世,闵公之主祔庙也久矣。何谓子不殇父?经无明文,以意度之,是必取昆弟之子以后之殇,所以济礼之穷而重绝人世也。赵稷有二嗣子,曰光曾,曰炳。其兄肩吾死,无后,以炳为兄嗣。光曾十五而殇,将取炳以归,则负亡兄之约而殇寡嫂之心;如不以炳为嗣,则稷之血胤绝矣。杭堇甫先生执“子不殇父”之说进曰:“炳长矣,需之五六年,或需之七八年,冠而婚,婚而生子男也,即以后光曾。是肩吾无子而有子,稷无子而有孙,于情顺,于礼合,于嗣续之计得,善之善也。”或曰:“礼,殇不立主,祔于王父,呼其名而祭之。今既后以炳之子,以稷主祭,呼其名可也;以炳之子之为后者主祭,呼其名则不可。”《杂记》曰:“附于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郑氏曰:“某甫,且字也。尊神不名,为之造字。”夫使光曾不殇,则必待冠而字;今既殇矣,礼有造字之例,余为之制字曰承祖,以待夫炳之子。他日之祭而不逾于词也,礼也。或曰:“如子言,光曾虽死,犹勿殇也。然则稷当何服?”曰:“上殇九月,中殇七月,国制也。礼闻子不殇父,未闻父不殇子。光曾十五而殇,稷为之服七月之服,不得以私情干也,亦礼也。”

两妻并封 编辑

《晋书》温峤二妻俱赠夫人,贾充有左右夫人,程谅立二嫡。《五代史》晋高祖于安重荣两妻并封,陆定国娶柳氏,又娶卢氏,以其均系旧族,遂不分嫡庶。此事晋代最多,如《礼志》所载王昌、柳仲武、陈诜之类,皆以乱离故,失妻再娶。而其时廷臣议者多以后妻为继室,亦有谓两妻之子宜互相为服者。若春秋时晋文公、赵衰之叔隗、季隗,则又不以先后为嫡庶矣。

祔妾 编辑

《杂记》曰:“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易姓而祔于女君可也。”郑注:“女君,嫡祖姑也。”又曰:“主妾之丧,自祔至于练,皆使其子主之,殡、祭不于正室。”

为座主服缌麻 编辑

《通考》曰:“秀才孝廉为举主服,起于傅玄之于陈仆射。”郑小同曰:“服吊服加麻,三月而除。”东汉师丧、举主之丧,至有斩衰者,实为太过。惟唐人为座主服缌麻三月,最为得宜。东坡为张方平行之。

吏特长官服 编辑

魏令曰:长官卒,吏服齐衰三月,葬而除。晋令:后任来代则除。武昌太守与桓温笺云:“蔡徐州薨,主簿服斩。”余按《杂记》:“管仲遇盗,取二人焉,上以为公臣,曰:‘其所与游辟也,可人也。’管仲死,桓公使为之服。官于大夫者之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似亦故吏持长官服之滥觞。

宗子主祭亦以爵重 编辑

本朝李文贞公曰:“庶人无田不祭,宗子而庶人则荐而不祭矣。士三鼎而大夫五鼎,以士祭不如以大夫祭。虽礼有‘庶子为大夫,以特牲祭于宗子之家’之语,然不如使大夫主祭之为安也。”李临川曰:“州县古之子男也,文林郎古之元士也,在古期服且绝矣,而况于祭乎?而况于其官爵在州县以上者乎?古之宗子皆诸侯适于之弟,原无贱者。”

庶孙为祖庶母无服而虞东先生独立一说 编辑

庶孙服祖庶母,礼、律均无明文。本朝徐健庵尚书作《读礼通考》,征引最博。《魏书•张普惠传》议广陵、北海二王为所生祖母服三年,《宋•志》度支判官薛绅为所生祖庶母解官持服三年,皆有成例。惟王、姚诸儒复有异说,其意以为“《仪礼•丧服》不言父殁为祖母服斩,惟《小记》有其说,此为嫡孙承重者言之,庶孙不为祖后,无重可传;不为祖父服斩,安得加斩于庶祖母”云云。虞东顾先生镇驳之曰:“圣人制礼,文不必具而义可类推。按《丧服》祖父母止于期,而《小记》推之,谓祖父卒而后为祖母三年。疏衰止及曾祖父母,而康成推之,谓高祖宜缌麻。如斯之类,不一而足也。齐衰三年章,‘父卒为母,继母、慈母皆如母’,未及庶子所生之母也,而康成推之,谓大夫之妾子父卒则皆得伸,疏曰:‘皆得伸三年也。’《小记》又推之为祖庶母,疏曰:‘亦服之三年如己母也。’据此则庶子于其母得伸三年,盖古法也。礼官失考,至武后表行之而删其父卒之文,此处不无小过。终唐之世,礼官屡请复古而格于众议,人心之所安,不能违也。今律既如唐制,庶子得为其母三年,而父所从出之母顾屈之使不得伸,可乎?《传》曰:‘父之所不降,子亦不得降。’此礼意也。今欲明嫡庶之分而降其父之所不降,可乎?诸人哓哓不休者,尤在承重之说,愚谓承重为宗法设也,承重主宗庙,必累世承适乃为承重。故支子虽为大夫,犹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后世宗法已废,为祖后者,不问其祖若父之果适与否,皆被以承重之名,已与古义不合;而犹执言庶孙不为祖后,无重可传,尤为可笑。且其所引‘公子练冠麻衣’一条,不详核注疏而漫据赵岐《孟子》集注‘厌于嫡母’之说,其失尤显。按郑注:‘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伸,权制。’此不言母也。晋博士范宣有言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乎?且服之以三年制者,不必尽系承重也。慈母如母,岂亦有正体传重之说乎?至于庶妾不得并于正妻,此当责之其父,不当责之其子。若责之其子,是教子卑母也。故大夫为妻期,为贵妾缌,而庶子为母,则父殁皆伸三年。”

夫人于妾无服而答拜有二说 编辑

《丧礼》“妾为女君期”,若报之则太重,降之则有舅姑为妇之嫌,故无服也,《通典》挚虞议夫人不答妾拜新制云:“礼无不答。”

童子无缌而两妾相服有缌 编辑

魏太师冯熙薨,有子尚幼,议者谓童子事降成人,可以衰而不裳,免而不绖。博士孙惠蔚以为《玉藻》载童子有佩觿之革,有锦带之绅,以凶类吉,腰绖宜存。《礼》“童子无缌服”,郑注云:“虽不服缌,犹免深衣。”是许其有裳也。晋时王丞相一妾亡,一妾疑于所服,徐邈曰:“当从夫服缌。”

立孙非礼 编辑

间世立后,古无此礼。荀𫖮无子立孙,为失礼之始。见《南齐书•江敩传》。

母拜子父亦拜子 编辑

《士冠礼》“见于母,母拜之”,人以为疑。不知《祭礼》“主人拜上馂”,尸馂皆子弟所为,是父亦拜子也。

诸侯祭亦用豚、大夫祭亦用牛 编辑

《王制》“诸侯郊用特牲”,不必大夫而后特豚馈食也。《曲礼》“大夫用索牛”,不必诸侯而后用太牢也。

与父坐见其子不起 编辑

《说苑》田子方侍魏文侯坐,太子击趋过,子方不起,曰:“为子起,其如礼何!不为子起,其如罪何!”请诵楚共王事,工尹侍共王坐,见世子,不起,曰:“敬其父者,不兼其子也。”余按晋制群臣侍坐,太子来,不起,孙毓引《礼》“侍坐于所尊,见同等不起”为证。

称孝弟非礼 编辑

太和二年,太常博士崔龟从因敬宗祝板称孝弟,以为非礼。

点主非礼 编辑

《读礼通考》曰:“主以依神,庙以藏主,有庙即有主,不得以《丧礼》不言作主而遽谓士大夫不得有主也。然礼有题而无点,今也写王字空其上,而请贵显以点之,假云以生者接死者之气,谬矣。况妇之气以他男子之气接之,尤为非礼。王岩有《立主议》一篇,驳辨最详。”

贰杖非礼 编辑

《杂记》曰:“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盖古人无贰杖也。今祖称杖期生而孙又以杖答拜,是贰杖矣。又或子死而为父不杖不答拜者,亦非礼也。何也?主丧者统于所尊也。

丧婚非礼而唐之帝室行之 编辑

丧婚非礼,古有行之者。《白孔六帖》云:“张孝忠子茂宗尚义章公主,张母临死遗言,丐恩成婚,帝许之,蒋乂谏不听。”此后世庶民家借吉之始。

昼婚非礼 编辑

昼婚非礼,今有行之者。按郑注《仪礼》以“日落三商”为婚,婚者,幽阴之义。唐刘知几有《奏弹昼昏疏》。

古有学无庙 编辑

古有学而无庙,释奠、释菜皆设位为之。汉景帝诏郡国立太上皇高祖庙,诸侯王、卿相至郡,先谒庙,而后从政。此新官到任谒庙之始。顾宁人曰:“今官府到任谒庙入学,始于何武。武行部必先诣毕宫,召见诸生,试其诵习是也。宋景祐四年诏藩镇立学,他州勿听。庆历四年诏诸路州军监各立学,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在县者。并置教授以课诸生,委运司长史于幕职州县内荐用,或本处举人有学行者充教官。”

孔庙 编辑

汉高过鲁,以太牢祀孔子,此孔庙见史传之始,其时孔子之祀尚未出于阙里。明帝令郡县学校皆祀周公、孔子,方为孔子祀于庠序之始。盖上古祀始立教者皆称先圣先师,或神农,或周公,或颜回,不必定孔子也。贞观四年,令郡学皆立文庙,去周公,以孔子为先圣,颜回为先师,以左丘明等二十二人配享。金章宗明昌二年,诏孔庙前置下马牌,祭时称御名、避圣讳,乃递降而愈隆。按鲁相乙瑛碑请为孔庙置百石卒史一人,出王家钱给犬酒值,是其时用犬尚未用太牢矣。魏孝文延兴二年,诏不许女巫妖觋淫进鼓舞,是其时妇女杂祭,庙仪尚不肃矣。

丁祭 编辑

《郊特牲》祭天于郊,故祭天曰郊祭。祭孔子用丁日,故曰丁祭。郑注:“用丁者,文明之象。”皆本《月令》“仲春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是也。然考《隋书》文帝诏国子寺每岁以四仲月上丁释奠先圣先师,是其时一年有四祭,不止春秋二季也。唐高宗武德二年,诏祭孔子用太牢六侑,恐与大祭祀遇,改用中丁,是又不定用上丁也。开元二十八年始改去四仲与中丁,而专主春秋二仲与上丁矣。按《祭礼》“内事用柔日”,祀孔子人道也,内事也,故用丁者,亦柔日之义。

书院 编辑

书院之名起唐玄宗时,丽正书院、集贤书院皆建于朝省,为修书之地,非士子肄业之所也。宋时有富人曹诚捐资建立,事闻京师,诏赐名应天书院,以诚为助教。从此有四大书院之名,睢阳、石鼓、岳麓、白鹿洞是也。太平兴国元年,以江州白鹿洞主明起为褒信主簿,洞在庐山之阳,李后主时给田数十顷,为诸生课书之资,起以田入官,故得爵命而书院几废。唐吕温有题寻真观李宽中秀才书院诗。

山长 编辑

今称书院先生曰“山长”。按《元史•学校志》丞相帖木迭儿奏“下第举人年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其无出身者与山长、学正”,是山长乃官名也。至元二十八年诏立小学,选老成教之,其他好事之家出钱粟赡学者,立为书院。凡师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于礼部及宣慰司者曰“学正”、“山长”,路州县及书院置之。又设直学,以掌书院钱粟,似今之监院也。学录两考升正长,正长一考升教授。《宋史》景定七年,台州人上书乞王烩充上蔡书院山主,诏从之。时烩已参知政事矣,似山长尊卑亦不一例。汪韩门云:“古三公在官,三老在学,公与老皆无职于六官。”《尚书大传》云:“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 此皆《学记》注所云“仕焉而已者,归教于闾里”者是也。南唐升元中白鹿洞教授称“洞主”,五代蒋维东隐居衡岳,受业者称曰“山长”,事见《宾退录》。后又有院长、堂长、山主之称,嵩阳书院王曾奏置院长,李燔为白鹿书院堂长,台州守王华甫乞杨楝为山主。有以教授兼者,《理宗本纪》景定四年,何基以婺州教授兼丽泽院山长。乾隆三十六年奉旨以山长系沿宋、元旧名,此后改称院长。

黑衣参谒 编辑

尝疑演戏者下吏参见上司多著黑衣,此礼最古。按《国策》左师詟说太后:“愿使少子舒祺补黑衣之数。”《晋书》王浑家丁只许皂服。《萧望之传》如淳注云:“群臣虽有五时服,而上朝皆著皂衣。”故张敞云:“臣侍皂衣二十馀年。”《儒林传》宣帝时任章欲为逆,以郎皂衣,故衣皂而伏其中。所以然者,想因《周礼》有冕服见天子、囚服归司寇之说耶?曾以此语质之钱辛楣先生,则曰:“不然。古人以缁衣羔裘为朝服,黑衣非贱者服也。秦郊庙之服皆以礻匀玄,明帝始制冕服以祀天地明堂,而百官不执事者仍礻匀玄以从。至隋始有三品以上衣紫,五品以上衣绯、六七品衣绿之制,而唐宋因之。”

伶人参堂 编辑

今之伶人类古之乐工,《士射礼》:“工不兴,告于乐正曰:‘正歌备。’”郑注:“工乃乐工,虽贱不起。”然则今演乐之家责伶人参堂者,亦似不必。

笞督 编辑

魏明帝诏“妇人应笞者督之”,吴仁杰“汉书补注”以为“督者,不露体之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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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园随笔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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