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县人民政府禁制人民币之外货币流通的布告
零陵县人民政府布告 财税字第1号 1949年10月26日 |
原文为竖排。 |
奉
湖南临时省政府令开:“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币为解放区统一通用之唯一合法货币,凡解放区内完粮纳税,公私交易,借贷往来,薪资发放,以及民间债权债务,契约票据,有价证券,簿记账目等,自即日起,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其一切支付必须使用人民币,否则法律不予保障,至于国民党统治时所流通之货币,均为非法货币,人民得自行拒绝使用。”仰因合边布告通知,等我全体军民人等一体遵照执行,如有违犯,决以破坏金融论处,毋得玩忽,切切此布。
县长刘新国
副县长陈彦滨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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