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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事业网路互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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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事业网路互连管理办法(原名称:第一类电信事业网路互连管理办法、行动通信网路接续管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月四日
交通部电信总局(86)电信综字第0096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交通部电信总局(88)电信规字第507481-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32 条(原名称:行动通信网路接续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交通部电信总局(89)电信规字第503596-0号函增订发布第 3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规字第0910507081-0号令
修正发布第 20、27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规字第09205081250号令
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4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第一类电信事业网路互连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规字第09405090940号令
修正发布第 2、11、14、22、25、39 条条文;并增订第 21-1、24-1、3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企字第09605042290号令
修正发布第 18、32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法字第09605104361号令
修正发布第 4、9、12、14、16、18、21-1、26、28~33、37、38、4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五日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营字第09741050950号令
修正发布第 24-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八月四日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企字第09940024110号令
修正发布第 2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营字第09941070650号令
修正发布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通讯字第10141065410号令
修正发布第 14、16、17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综规字第10240012440号令
修正发布第 20 条条文之附表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平台字第10641039543号令
修正发布第 14、17 条条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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