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广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发广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财行字第57号
1977年10月17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财政局

我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自一九七三年修订以来,出现了一些情况和问题:由于“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影响,有些地区和单位对财务制度执行不够严肃,擅自制订和扩大一些补助标准,造成标准高低悬殊,需要统一;有些标准,需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现根据财政部〔77〕财事字138号颁发“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广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于十月一日在本省试行。各地区、各单位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凡与此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广大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在试行中一定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自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们。


附:“广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财政局
一九七七年十月十七日


广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一九七七年九月九日颁发“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本着适当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实际需要,发扬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作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

火车 轮船 其他交通工具 旅馆
省革委会副主任、行政级七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人员 软席车 一等仓位 按实支报 套间或单间
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

省直各部、委、办、局正副主任、地区革委会正副主任,行政级十三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

软席车 二等仓位 按实支报 单间或两人住一间
其余人员 硬席车 三等仓位 按实支报 普通房

间床位

(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四级以上工程师、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仓位,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文化、卫生等人员可比照办理)。

(三)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

(四)省革委会副主任及行政七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仓位。

(五)县(市)级以上各级革命委员会委员、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包括省内航线),必须事先经相当于县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可比照办理)。

(六)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小汽车。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不分职级、不分地区、也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或步行,一律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途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一元二角。途中不足一天的部分和短途出差(指在白天,单程旅途),在六小时以上的,按全天计发;在四小时以上不足六小时的,或虽不足四小时,但在途就餐的,按半天计发;不足四小时的,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

(二)中途候机、候车、候船,在一天以内的按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发给。超过一天的,从第二天起,改发住勤费。

(三)夜间乘坐火车、轮船不买卧铺票的,每人每夜加发补助费一元二角。

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勤费,不分职级,也不分城市和集镇(公社所在地)一律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一般出差住勤费标准

第一类地区 第二类地区 第三类地区 第四类地区 分类表

附后

第一类地区 0.60 0.70 0.90 1.20
第二类地区 0.60 0.60 0.80 1.10

其中:本省境内出差住勤费标准:

本省境内工作人员(海南岛、西沙群岛除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六角;到海南岛、西沙群岛,每人每天补助七角。

海南岛、西沙群岛工作人员在本省境内(包括海南岛、西沙群岛)出差,每人每天补助六角。

(二)出差到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不论在农民家搭伙或在职工食堂搭伙或自行起伙的,每人每天住勤补助费二角。

(三)工作人员出差,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四角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在原工作单位报销。

(四)各种工作队(例如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医疗队、支援工作和各种业务培训等人员,凡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外地工作或培训期间,应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同广大群众实行“三同”,其住勤补助费每人每天二角。

到基层单位蹲点的工作人员在三个月以内的,按一般出差住勤补助费发给;三个月以上的,从第四个月起每人每天住勤补助费二角。

(五)对抽调派往外地固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派出期间,按驻地工资标准计发工资。不得视同出差报领补助费。但由高工资区派去低工资区工作的职工,可暂按高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派驻外省、市、自治区的固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境内出差,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六)企业专职供销采购人员,住勤补助费比一般出差人员增发一角。但对企业领导或其他脸时担负采购工作的人员一律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勤补助费标准执行。今后各单位不得擅自另立名目增加采购人员出差补助费。

(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驾驶小汽车和客车出差的汽车司机,接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途中补助和住勤补助标准执行。但对一天行车超过八小时的加发二角途中补助费。

驾驶载货卡车的司机出差外地,仍按〔72〕粤财革字第288号“关于修订汽车司机行车补助办法”执行。交通运输部门的营业汽车司机的出差补助办法,仍按交通运输系统规定的标准办理。

各类汽车司机在市内(包括郊区)行车,不得发给补助费。如属误餐的,按误餐费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县境内(包括外县毗邻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由各县革命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三、四条精神制定。并报省、地财政局备案。县境内住勤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天四角。

第六条,市内误餐费标准:驻广州市及各中等城市的工作人员,在市内(包括郊区)因公外出,到达单位不能搭食,又不能回本单位用膳,而确需在外买食者,发给误餐费,每餐三角(只报午、晚)。没有在外买食的,不得发给误餐费。

出差到外地的工作人员,只报领出差补助费,不得再报误餐费。

第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准再报支出差补助费;订货、配件、物资交流等性质会议,按规定参加会议人员回原单位报支伙食补助费的,应取得召开会议单位证明,按差旅费开支标准发给住勤费。

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参观、游览和因私事绕道而增加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旅馆费、途中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四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双下的子女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旅馆费均按职级高的一方的标准支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一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范围内托运快件。小别携带行李、家具等超过上列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

(五)工作人员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由调出单位按标准支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家属,应与工人作员同行;暂时不能随行的,经调入单位词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家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旅费。

(七)调“三线”的工作人员非随同居住的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可发给车、船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其费用可按照本条第(五)和第(六)点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出差,一定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自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不准接受有关单位的宴情、招待。各单位对出差人员亦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请客、招待。宾馆、招待所对出差人员的伙食费,应按伙食标准收费,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补贴,对伙食标准也不得随意提高。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开文,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过去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与本规定抵触者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

出差地区分类表

地区类别 地区名称
第一类地区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贵州省、云南省
第二类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黑龙江省(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甘肃省(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的海南岛、西沙群岛、四川省的阿坝藏族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及所属各县
第三类地区 吉林省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和安图县的老安图山区、黑龙江省的爱辉县、孙吴县、逊克县、嘉荫县、喜桂图旗、额尔古纳左旗、额尔古纳右旗及大兴安岭地区

甘肃省的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包括合作镇)、临谭县、卓尼县、迭部县、敦煌县、安西县、肃北蒙古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天视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东乡族自治县、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嘉峪关市、玉门市青海省(不包括列入第四类的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包括列入第四类的地区)

第四类地区 青海省的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包括贵德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及所属各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阿勒泰地区及所属各县、塔城地区的和布克赛尔蒙古族自治县、塔城县、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喀什地区的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克拉玛依市

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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