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占领地总督部公示第四十四号 (1942年)

香港占领地总督部公示第四十三号 (1942年) 香港占领地总督部公示第四十四号 (1942年)
制定机关:香港占领地总督矶谷廉介
1942年7月24日
香港占领地总督部公示第四十五号 (1942年)
《南华日报》1942年7月24日刊载。

公示 (第四十四号)

第一.兹指定军票交换所如左

   横滨正金银行 株式会社台湾银行

第二.香督令第三十二号第五条及第六条之买卖交换之比率兹定如左

   一.军票一对港纸四

   二.军票一八对储备券一〇〇(另收百分之〇.一二五之手续费)

   对于其他买卖交换之比率必要应予指示之

第三.香督令第三十二号第五条第二号所定为一百元限额又同条同项第四号所定为一千元限额

  昭和十七年七月廿四日

香港占领地总督矶谷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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