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论徐馀庆处斩奏

驳论徐馀庆处斩奏
作者:徐有功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63

谋反大逆,罪极诛夷,殄其族未足以谢愆,污其宫宁可以塞责?今据馀庆罪状,颇共虺冲交涉,为冲理债,违敕是情,于冲致书,在反为验。既属永昌恩赦,在庆罪即合原。状据永昌元年赦曰:“其与虺贞等同恶徒党,魁首既并伏诛,其支党事未发者,特从赦原。谨详魁首两文,在制非无所属。”《尚书》曰:“歼厥渠魁。”《名例律》曰:“造意为魁首,即其帅首乃元谋魁帅。首谋已露者既并伏法,支派党与未发者特从原宥。”有伏诛既标并字,足明魁首无遗。馀庆赦后被言发觉,即为支党,必其庆是魁首,当时寻已伏诛。若从魁首逃亡,亦应登时追捕。进则不入伏诛之例,退则又异追捕之流,将同魁首结刑,何人更为支党?况非常之恩,千载空遇;莫大之罪,万死蒙生。岂令支党之人,翻同魁首;应坐之伍,更入死条?嫉恶虽臣子之心,好生乃圣人之德。今赦而复罪,即不如无赦;生而又杀,则不如无生。窃惟圣朝,伏当不尔。馀庆请依后断为支党处流。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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