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年嗣位法令
第一条
编辑陛下及至仁之故后马利女王御字第一年。由议会制定‘宣示臣民之权利自由且确定王位继承之法律、’其中应规定宣示之事项如次。
王位赓续之事。 同权利法典第八条
信仰罗马教者。不能嗣位。及消灭种种之权利。 同权利法典第九条
右之法律。及其中所含之事项确定之后。陛下之人民。深望陛下于人民之宗教。权利完全之自由。一一使之复旧。而希望尤切至者。则他日继承王位。必自今上陛下与女王陛下所出之皇裔。盖罗斯坦公威廉之卒也。陛下及臣民无不惋惜。臣民遇此变故。益愿两陛下享寿无穷。并愿两陛下依前述法律之规定。仰体神明之意。使他日之继承者。不违定制。以造王国之福祉。又以陛下轸念王国永久之平和。及宗教将来之安固。故关于波罗特士顿教继承王位之事。为详明之规定。以安叡虑。如出于前述法律范围之外。而别无可据之规定者。必有纷争王位之虑。故当务从精密。豫为之防。以维王国之安宁。由此诸故。波罗特士顿派继承王位之事。更进而规定如下。陛下最忠诚之臣民僧俗贵族及庶民于本期议会奏请于至尊陛下。既于议会中经僧俗贵族庶民之承诺。且依其权能。宜实行确定而发布之。
今上陛下及但马尔克女公安殿下如皆无血统之继嗣。则英兰苏格兰爱尔兰王国与诸领土之王位及王政。当依序存在于故王惹迷斯第一之女孙故倍密亚女公以利沙伯之女苏菲亚女公及其血统之继嗣。凡我僧俗贵族及庶民。敢代表王国全国人民。自其身以至于子孙。以恭敬之诚确守而遵行之。并竭尽忠悃。举其生命财产。以拥护翼戴波罗特士顿教徒之苏菲亚女公。及其血统之继嗣。且防遏违异之徒。
第二条
编辑继承王位之人。苟违法律之定制。而现在或将来与罗马宗或罗马寺院精神上䜣合无间。或彼此互相交通。或信仰法王之教。又或与罗马教徒结婚。凡此之类。法律皆确定之为无能力者。
凡依此法律而受王国之王位者。王或女王即位时。当履行即位宣誓式。依今上陛下及故马利女王共同御宇第一年制定之‘即位宣誓式之律文。’反复宣布。
第三条
编辑今上陛下及但马尔克女公安殿下崩御后。设陛下及女公皆无血统之继嗣。苟不定详备之法律。无以保安吾等之宗教法律及自由。故于本期议会由僧俗贵族及庶民之承诺。规定之如次。
此后不论何人。凡登王位者。从确定之法律。与英兰寺院彼此交通。
将来继承王位之人。苟非生于英兰王国。则本国国民。于领土不属于英兰王国者。不经议会之承诺。不能以防护之故。而资交战之义务。
不论何人。将来登此王位者。无议会之承诺。不能往英兰苏格兰爱尔兰领土之外。
俟此法律之制限益生效力以后。枢密院以王国之法律及习惯相关系之事项。提出于枢密院。而院中所行之决议。凡枢密院议官承诺者。皆当署名。
此法律之制限既生效力以后。非生于英兰苏格兰爱尔兰诸王国及其领土以内者。(归化人亦在内惟父母为英人者不在此例)不得为枢密院议官或议会两院之议员。又不问民事兵事。凡信任之官或占重要之地位者。不得受国王之土地及借地。
不论何人。或受国王利益之官职。或其恩金。或重要之地位者。不得为庶民院之议员。
法律之制限既生效力以后。裁判官苟能仍称其职。其委任可不变。惟议会两院有奏请者。得黜免之。
以英兰之国玺特宥过恶者。对于议会庶民院之弹劾。不足为免责之理由。
第四条
编辑英国之法律。为英国国民有生以后保有之权利。而国王及女王。皆当由此法律。综理庶政。百官有司。亦从而各奉其职。由是之故。僧俗贵族庶民更有请愿之事项加左。
本国全体之法律及其他现行之一切法律。凡所以保安本国确定之宗教。权利及自由者。陛下经僧俗贵族及庶民之承诺。由其权能。得为事后之追准。且确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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