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5年2月25日的政权组织法

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律关于政权之组织
制定机关:法国国民议会
1875年2月25日
译者: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
本作品收录于《各国宪法汇编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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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属于参议院及众议院。
众议院议员之选举,依选举法所规定之普通逊举法行之。
参议院之组织,选举程序及其职权,由特别法定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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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由参议院众议院合开之。国会联席大会选举之以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投票为当选。
大总统任期七年,得连任。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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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同有创制法律之权。法律经两院通过后,由大总统公布之,幷监督及保证其施行。
大总统有特赦权。但关于大赦,非有法律规定,不得准诗。
大总统统率海隆空军。
大总统任命文武官吏。
大总统主持国家典礼。凡外国派遣之公使及大使,由大总统接待之。
大总统之命令,每次须有间员一人之副署。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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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法颁布后,常务参政官(Conseillers d'Etat)如遇出缺时,大总统须召开国务会议,方得任命,任命之后,非经内问同意,大总统不得罢兔之。
凡依一八七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律任命之参政官,在其任期未终了以前,大总统如欲罢免其职权,亦应依照本条之规定办理。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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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徼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众议院(一八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律第一条。)惟选举团应于两月内集会重行选举新议院,于选举会闭会后,十日内成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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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阁员对于两院,应连带负政事上之责任,关于各个人之行为,则由其单独负责。
大总统除叛国事件以外,不负责任。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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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有因死亡或其他事故出缺时,参众雨院应立即召集联席大会,选举新总统。
在新总统未选出之期内,行政职权由内阁代行之。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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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众两院,由其自动或因大总统之要求,经雨院投票占绝对大多数之表决时,有修正宪法之权。
表决后,两院应立即召集联席会议,从事修正宪法。
凡关于修正宪法全部或一部分之议案,须经两院联席大会全体议员绝对大多数之表决,始得成立。
民主共和国政体,不得有修正之提议(一八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律第二条。)
君主之后裔,不得被选为大总统。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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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律,宣布废止(按即总统府设于凡尔塞宫。)一八七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律,规定中央行政机关设于巴黎。〕
一九二六年八月十日法律,增加条文如下。
关于国防证券及国债偿还之准备金,得由宪法规定以下列各款项支付。
一、烟草公卖之收益。
二、初次移转税之附加税与特别税以及遗产税,义捐等款。
上列各项收入,在本法颁布后之第一会计年度,应即确定每年付出偿还金之最低数目。如以后该项收入减少,得在预算上成立借款,备抵不足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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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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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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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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