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董必武 1957年3月9日 |
这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
我院在一九五六年内做了下面几项主要工作。在审判工作方面,除了完成对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四个案件四十五名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工作外,还审判了反革命和其他刑、民事案件六百五十三件,办理了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五千零八十三件,催办、催执行的来信来访四千五百六十七件(另有不属于诉讼问题的来信来访二千八百五十四件);在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方面,除通过总结一九五五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的经验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经验,以及解答、处理与审判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请示和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等方法,来实现对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外,我们还协同司法部布置和督促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一九五五年以来判处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复查和清理工作。上述工作除各地人民法院复查和清理案件工作待全部结束后另作报告外,现着重把本院审判工作、总结审判经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复查案件的工作报告如下:
一、在审判工作方面,一九五六年本院各审判庭共收上诉、复核等案件七百九十九件(包括一九五六年底未结的八十九件在内),其中:反革命三百三十三件,普通刑事三百八十八件,民事七十八件。全年共结案六百五十三件,截至一九五六年底,尚有未结案一百四十六件。在六百五十三件结案中,维持原判的占结案总数百分之三十八点七;对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更审的占结案总数百分之三十点五六;对原审判决有错误予以改判的占结案总数百分之十五点八二;其他如发交主管人民法院处理、撤回上诉等占结案总数百分之十四点七八。除了在处理上述案件中纠正了下级人民法院某些错误判决,实现审判监督外,我们还通过日常审理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政策、法律和审判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予以通报,并对体现当前党和国家的政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实行提审,来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例如一九五六年初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和复核死刑案件,发现有些人民法院在政策界限、依法办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就把云南、青海两省人民法院的十五件有代表性的上诉案件,加以研究总结,采取综合批复的办法,指出各个案件错误的所在,将案件一并发回更审。再如通过审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发现福建省邵武县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徐友文二十年徒刑一案,严重违反政策,便及时予以提审,改判无罪释放。上述对云南、青海两省的综合批复和对徐友文改判的判决并在《法院工作简报》上发表,借以具体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地贯彻执行政策、法律。
如上所述,本院一九五六年受理的各种申诉数量很大,单是本院全年办理的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即达五千零八十三件,大大超过本院同一时期受理的上诉、复核等案件。处理申诉工作在实际上已成为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院各审判庭全年受理的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中,经抽查已有处理结果的四百八十件来看,其中原审判决正确申诉无理由的四百一十四件,原审判决适用政策、法律不当而改判的三十七件,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更审或指令再审的二十九件。这里可以看出,有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虽然绝大多数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判决不当的案件,通过对这些申诉的处理,不仅纠正了一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当的判决,而且对于提高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改善审判作风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本院在一九五六年第二季度内,对本院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五五年以来处理申诉的工作,进行了检查总结,提出了改进处理申诉工作的办法,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参考。从一九五六年下半年以来,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对处理申诉工作已引起更大的重视,对于有关审判案件的申诉,比较普遍地实行了由审判庭直接审查处理和上下级人民法院按审级分工办理申诉和对转办申诉的检查催办制度等,这就大大提高了处理申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过去在若干人民法院中发生过的那种“照抄照转”和推诿拖延的现象,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本院对于一些重大的和较长时间不能办结的申诉,采取案件排队的方法,派人到有关的人民法院协同处理并研究总结经验,以求得对申诉问题的妥善的迅速的解决,同时帮助有关人民法院改进处理申诉的工作。本院自一九五六年第二季度起,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来有关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申诉,建立了对处理情况的定期汇报制度。本院对一九五六年第二季度和下半年收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来的申诉,已分别在一九五六年九月六日和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将处理情况作过汇报。
本院在审判工作(包括处理申诉工作)中,为了认真按照“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审判原则办事,对一些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重大或疑难案件,派人到原审人民法院协同进行深入调查,彻底弄清案情。这就不但使这些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而且帮助有关人民法院纠正了在处理某些案件上所反映出来的那种忽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片面根据书面材料办案的不良作风。
二、在总结审判经验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方面,一年来我院除作了“海损责任事故若干案例研究”,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总结初稿和重点总结一九五五年以来的奸淫幼女案件外,还着重地总结了一九五五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经验。
我们在一九五六年三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在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形势下,对反革命分子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的精神,总结了各地人民法院在一九五五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的审判工作中执行政策的经验。通过这个总结,进一步划清了审判反革命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政策界限,这对正确贯彻党和国家对反革命分子的新的政策精神和提高办案质量,是适时的和必要的。从检查各地人民法院贯彻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结果来看,由于有了比较明确的政策界限,审判工作的质量有了比较显著的提高,缺点和偏差有了很大程度的改正。
其次,鉴于国家还没有制定出刑事、民事诉讼法,各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程序极不统一,给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都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我们在一九五五年总结十四个大、中城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成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程序的总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定后,除报你会备案外,发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试行。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对总结的试行情况来看,这个总结虽然还不尽完善,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显示出它的作用。首先,使得各级人民法院在国家尚未颁布诉讼法之前有了一个比较切合实际、大体一致的办案程序,从而能够有效地克服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同时由于这个总结为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审判原则和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措施,这就给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进一步改进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可能性,并为国家立法机关加速进行刑事、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提供了一个便利的条件。
本院除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外,还通过解答下级人民法院与审判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和编印《法院工作简报》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一年来,我们共解答和处理了三百七十八件下级人民法院与审判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请示,并围绕着审判工作贯彻执行政策、法律,提高办案质量这一中心要求,编印了十四期《法院工作简报》。这些工作对指导和推动下级人民法院正确执行政策、法律,交流审判工作经验,也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布置和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复查和清理案件工作,是本院一九五六年的中心工作之一。我们在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与总结一九五五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经验的同时,为了巩固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的伟大成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肃反斗争以来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重点的检查。一九五六年七月间,又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长、检察长和人民法院院长的联席会议,布置了在全国公安、检察、法院系统中对一九五五年以来处理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全面的深入的复查工作以及对久押未结的刑事被告人的清理工作。本院根据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各地法院初步检查案件的经验,向到会的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了复查和清理案件的政策界限和法律程序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复查和清理案件工作做到正确和合法。在会议以后,本院曾先后派出工作组到河北、甘肃、陕西、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辽宁、北京、天津等省(市)检查督促复查和清理案件工作,截至一九五六年底,各地人民法院复查和清理案件工作已基本结束。对于查出的冤案、错案,分别予以平反、改判。如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检查了一九五五年一月至一九五六年六月所判处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一万二千三百二十一件,查出冤案七件,错案二百二十九件;至一九五七年二月中旬,这些冤案、错案已全部平反、改判,除四人外均已作了妥善安置。又如甘肃省各级人民法院检查了一九五五年一月至一九五六年九月所判处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二万八千九百三十七件,查出冤案七百四十九件,错案七百零七件;已改判无罪释放的一千二百零八人,其余改判教育释放。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法院的复查和清理案件情况,正在总结,俟得到报告后再行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去年在视察人民法院工作中发现的某些判处不当的案件,根据我们的了解,有关人民法院已依法作了检查、纠正,也有个别案件正在处理)。这次复查和清理案件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通过复查和清理案件工作,不仅纠正了在审判工作中曾经发生的一些偏差和错误,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法制,而且对全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次十分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今后进一步改进审判工作和加强司法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在各地人民法院复查和清理案件期间,我们也对本院一九五五年一月到一九五六年六月审判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复查。本院在上述时期内共受理刑事案件九百二十七件(反革命二百九十三件,普通刑事六百三十四件),同一时期共审结了刑事案件九百八十八件(包括一九五四年未结的六十一件)。这次检查了已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初步发现原判错误或量刑过重的十三件。后来对这十三个案件,经调卷逐案复查,最后认定有不应判刑而判刑的错案(系指被告人虽犯有罪行,但按照法律不应追究判刑的案件)一件,量刑过重的案件四件。复查案件的结果表明,本院一九五五年以来审判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一般是正确的,错误和偏差在个别案件内也有发生,主要发生在一九五五年下半年这个比较短暂的时间内(上述五件判决有错误或有偏差的案件,正依法定程序进行纠正中)。本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工作中发生了这样一些较大的偏差,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已在复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提高办案质量采取了一些措施,力求最大限度地防止在审判工作中发生错误和偏差。
以上是本院一九五六年工作的主要情况。本院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要求,并在检查总结一九五六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本院一九五七年工作要点,一并报送,请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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