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各国人权报告台湾部分

2008年度各国人权报告台湾部分 2009年度各国人权报告台湾部分
2010年3月25日
译者:美国在台协会

台湾2300万人口﹐由多党选举产生的总统和立法院治理。国际观察家认为2008年一月的立法委员选举和三月由国民党马英九当选的总统选举自由而公平。文官当局总体上对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台湾整体而言尊重人民的人权﹔但据报告依然有以下的问题存在﹕官员贪腐﹑对妇女施暴和歧视、贩运人口及虐待外籍劳工。

对人权的尊重

第一节 对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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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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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关于当局任意或非法杀害人命的报告。

(2) 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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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政治原因导致人员失踪的报告。

(3) 酷刑和其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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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不得对遭控诉者使用暴力、威胁、利诱、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也没有当局使用这些手段的报告。

监狱与拘留中心状况

监狱状况总的来说符合国际标准,当局允许独立人权观察员访视监狱。至九月为止,监狱容纳的成年人犯总计有54,782名,其中50,353名是男性,4429名为女性;未成年人犯则不到1,000名。到九月为止,监狱达到原设计容量的115.9%。

(4) 任意逮捕或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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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禁止任意逮捕和羁押,当局总的来说遵守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机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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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对所有警察单位具行政管辖权,不过各县市警察局长由县市长指派。县市长负责维持其管辖地区的秩序和评定警察局长的绩效。

警察贪污案虽然不多,但依旧是问题。警政署并未保留警察贪污案例的统计数字。三月,台北县刑事警察局的一名员警因侵占窃嫌赃物而被以贪污罪起诉。2008年11月,数名台北县员警因收受卡拉OK、赌博性电玩和砂石业者的贿赂而遭到起诉,检察官对涉案员警最高求处14年徒刑;直至年底,本案仍在审理中。12月,板桥地方法院将五名收受台北县与桃园县赌场业者贿赂的员警定罪,判处12年到20年不等的监禁徒刑。

检察官与监察院负责调查对警察不法行为的指控。警政署也有督察长及一个内部事务单位,负责调查对警方行为不当的指控。涉嫌贪渎的警察与高阶警官被起诉,若定罪则遭到惩罚。

逮捕与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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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跑,或情况紧急,否则法律规定必须有逮捕状或传票,始可羁押或进行侦讯。被起诉者经法院裁定可以交保释放。法律规定,检察官逮捕嫌犯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法院声请继续羁押的许可。一般来说,当局遵守这些程序,法庭审理通常在起诉后三个月内开始。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可以向法院声请准许“审前”羁押未起诉的嫌犯,最长两个月,并得再延长一次两个月。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对审前羁押做出限制,以加强对被告权利的保护。在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怀疑嫌犯有可能逃亡或与其他嫌犯或证人串供,或者篡改淹灭具体证据,即可声请审前羁押。十月时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裁定,被告不应单以可能的刑期而遭到羁押。

前总统陈水扁在他多项贪污罪名被定罪前,大约被羁约了十个月,中间仅有短暂的中断(见第四节)。地方法院在解释他的羁押时,表示是因为担心陈水扁可能与证人串供、窜改证据,并有逃亡之虞。他的起诉前羁押时间为一个月。

鼓吹人权者抱怨,嫌犯在侦讯期间不必一定有辩护律师在场,因此法律未提供足够保护。司法院与警政署延长了一个试办计划,就是在警方初步侦讯期间,为符合资格的贫穷嫌犯,即心智残障或被控罪名可处三年以上徒刑者,提供法律辩护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招募的律师,分别任职于服务23个县市警察局的21个分会。50个警察分局,占全台158个分局的三分之一,已经在实施这个试办计划。人权律师表示,法院虽必须在起诉后指定辩护人,可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定,律师在警方初步侦讯时,可以怎么做来保护贫穷刑事嫌犯的权利。试办计划目前有一些成果,不过有些团体认为,警方需要更多在职训练,警方设施应该加以改进,好在他们初步侦讯嫌犯时,容得下律师在场。全台5,000名律师中,有超过半数都参加了这个计划。

一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发布了一条解释,宣布自5月1号起,监狱当局不得再对辩护律师与其客户的讨论加以录音或监视,也不得将讨论内容交给检察官。

(5) 不给予公正公开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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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定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当局总的来说,在实务上尊重司法独立。虽然当局为消除腐败与降低政治对司法的影响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仍有一些残存的问题。这一年期间,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更高的公众问责度,对人事制度进行改革,以及其他的程序改革。有些政治评论家与学者也公开质疑,一些受理高瞩目度与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与检察官的公正性。

前总统陈水扁和他的妻子在2008年被以贪污罪嫌起诉的案子,在9月11日被判有罪,并处以终身监禁;陈水扁已对此判决提起上诉。扁案的审理也提高了对一些问题的审视,例如起诉前与审前羁押、检方泄漏资讯等检方的不当行为及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十月,大法官会议判定台北地方法院在扁案的司法程序合宪。

司法院是政治体制中并行的五院之一,并包含由15位成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大法官会议负责解释宪法、法律和命令。司法院的下属机构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现役军人受军法体系管辖,这个体系提供与平民刑事法庭相同的保护。军事审判法规定军事检察官与法官不得隶属于相同的指挥部。

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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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独立的司法体系一般而言执行这项权利。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审团裁决;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并对司法院负责。通常涉案各方和证人是由一位法官而非辩护律师或检察官加以讯问。审理公开进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可能敏感以致引来群众的案件,旁听可能就需要获得法院许可。被告是否可取得检方持有的证据,由主审法官依个案裁定。所有被告在证明有罪前,均被推定为无罪,并有权请律师辩护,刑事程序方面的权利无限制地适用于每个人。

法律规定,不得强迫嫌犯作证,被告供词也不得做为定罪的唯一证据。凡被定罪者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还可再向更上一级法院上诉。最高法院自动审议无期徒刑和死刑判决。允许以共犯供词做为将被告定罪的唯一证据是违宪的。

政治犯及被羁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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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关于政治犯或被羁押者的报告。

民事司法程序与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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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有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处理。对于被指控的非法行为,包括违反人权案,除司法救济外,还可请求行政救济。

(6) 任意干涉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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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禁止这类行动,当局在实务上一般来说尊重这些限制。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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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言论和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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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当局在实务上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新闻界自由、活跃、有生气。批评人士指称,依赖政府控制的银行提供广告收入和贷款,使某些媒体不敢批评当局。当局否认利用贷款或广告收入操纵媒体。

五月,大量发行的《苹果日报》引述一名前记者的话,说当局至少付钱给两家主要报社,要他们在马英九总统就职周年前刊登赞扬当局政绩的文章。《苹果日报》还指称,内政部不希望报社将文章标示成付费广告。对此,新闻局的回应是重申当局反对将广告包装成新闻报导,以宣导政策。一些观察家也报告说,在媒体营收因金融危机而下滑的状况下,由当局和私营企业付费在地方出版刊物和电子媒体安插的报导也有大幅增加的趋势。

一月,3,000名民众聚集在立法院外,对于台湾公共广播电视集团的营运据称有政治干预一事进行抗议。公共广播电视集团旗下包括公共电视台,主要是由当局提供经费。

这一年期间,多个非政府组织也注意到新闻自由的恶化,举出抗议者试图干预并攻击记者的例证。新闻局局长回应,当局绝对没有干预新闻自由。

七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媒体在台湾派驻了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员据报也要求在台湾设立常设办公室。

网际网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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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对连线网际网路没有限制,个人与团体可以透过网际网路,包括电子邮件,和平地表达意见。根据国际通信联盟2008年的数据显示,台湾有65.7%的人口使用网际网路。

有数个非政府组织报告指称,执法官员监看网路聊天室和电子布告栏,并利用网际网路网址来辨别和起诉应为张贴性暗示讯息负责的成人。批评人士指称,旨在保护儿童免于受到性犯罪者之害的《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被用来处罚有自主权的成人之间,受宪法保障的自由言论。在反对如此引用《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的人士要求下,大法官会议审议了这个问题,并做出同意执法官员行动的裁定。大法官会议指出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为维护重要的公共利益,就本案而言,就是“吓阻和消除儿童或少年成为性交易对象的案例”,言论自由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

学术自由与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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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术自由没有任何限制。

在九月举行的高雄电影节中,据报在高雄市政府的强力要求下,重新安排了一部关于热比娅‧卡德尔的纪录片的放映时间,让片子在正式影展开始前放映。据报市府官员是为了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高雄市的观光产业进行报复,但是在接收到来自民主进步党的压力后,这部影片又重回影展的播映时程表上,并在全台湾许多不同的场合进行放映。

(2)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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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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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党立法委员及人权非政府组织声称,《集会游行法》违宪地限制自由言论与集会,并呼吁修正或废除此法。他们声称此法不公平地让较小的组织处于弱势,而且是选择性的执法。“台湾人权促进会”和十多个其他民间团体组成了一个联盟,主张解除街头示威抗议限制及取消向警方提出游行示威许可的规定。五月,当局起诉了两名据称为2008“野草莓”学生运动组织者的教授,罪名是未取得许可,违反《集会游行法》。

在前七个月当中,有26个人因为18项据称为违反《集会游行法》的行为而接受调查(通常是未取得许可或未遵守警方驱散的命令);在五件案件中有六个人被起诉。在这七个月期间,三个人被定罪,全都被判处两个月以下的劳役。

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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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有结社自由,当局一般在实务上尊重这项权利。

(3) 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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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定有宗教自由,当局一般在实务上尊重这项权利。

社会侵害与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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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针对个人宗教信仰或崇拜的社会滥用或歧视的报告,也没有反犹太行动的报告。犹太教人口约有200人。

详细讨论,请参阅《200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网址 www.state.gov/g/drl/rls/irf。

(4)迁移自由、内部流离失所者、保护难民、及无国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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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定有在台湾境内迁移、出国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国等自由,政府一般在实务上尊重这些权利。

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访者必须有赞助单位的邀请函,并须取得大陆事务委员会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观光客必须参加团体,住在指定的旅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旅行团必须由台湾的旅行社伴随,旅行社须付保证金100万元新台币(30,800美元),才能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团。若任何团员涉及法律问题或据报失踪,部分或全部的保证金可能被没收。旅行团的行程若有变动,必须事先向观光局报备。

法律没有强迫流亡的规定,实际上也没有施行。

在2000年以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公民若四年内未返回台湾,将丧失公民身份。他们可透过亲戚或法律代表申请恢复公民身份。恢复公民身份的申请案一般均获得通过,没有申请案被拒的报告。

保护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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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国际地位的关系,台湾无法参加联合国1951年有关难民身分的公约或1967年议定书中的一方;台湾法律未规定给予庇护或难民身份。所有非法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必须遣返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至年底,有九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在台湾寻求第三国庇护。

这一整年中,当局陆续遣返非法移民回其原国家。据内政部统计,遣返大陆的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总人数减少,由2007年的595人减为至2008年的365人。在前八个月当中,有200名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遭到遣返。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遭拘留的时间有所减少。该年中,平均拘留时间为71天。截至8月31日,有48名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在等候遣返;有782名非法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包括494名女性和288名男性)在等候遣返;他们的平均等候时间为37.7天。

1月1日时,一群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西藏人,结束了24天为寻求台湾合法身分的静坐。这群西藏人自2002年起,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入境台湾,超过他们临时签证可停留的时间仍滞留在台。立法院通过了《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允许签证逾期滞留在台的西藏人申请居留证。截至11月,78名西藏人已获发居留证,40名已获得工作许可。

无国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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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1月23日通过了《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给予400多个1949年中国内战结束后留在缅甸和泰国的前国民党军人的后裔居留权。内政部在6月10日颁布了一套措施,来监管这些后裔的居留权申请。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改变政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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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选举政府的权利,公民透过定期、自由、公平的普选选举,在实际上行使这项权利。

选举与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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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新的单一席次选区选举制施行后,国民党在2008年一月赢得立法院绝大多数的席次。两个月后,国民党总统候选人马英九当选总统,完成台湾历史上第二次和平、民主的政权转移。观察家认为这些选举是自由、公平的。

政党运作不受限制与外来干预。

立法院113席立法委员中有33名女性。行政院(内阁)40位阁员当中有7位是女性。台湾第二大城市高雄市的市长也是女性。15位大法官中有2位女性。任何政党赢得的不分区席位,女性至少须占一半。

原住民代表在政治体系大部份的层级都有参与。他们在立法院有6个保留席次,由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选出一半。原住民占人口比例约2%;分配给他们的立法院席次几乎是这个比例的两倍。

第四节 政府贪腐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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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官员贪污订有刑事刑责,当局一般而言有效地执行这些法律。本年中有对官员贪污的指控。

前总统陈水扁与其妻子吴淑珍,在九月贪污和洗钱罪名定罪,两人都被判处终身监禁。陈水扁目前仍在羁押中,已向台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有些观察家,包括陈水扁的支持者,主张扁案的司法程序有瑕疵,并对他的持续羁押发出抗议。其他人则说,扁案的审理显示出即使是最高权力的政府首长,也必须对法律负责。

买票的指控仍持续存在,即使所有政党都公开承诺要终结买票行为。十月,两名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因为送礼给有资格投票的党员而遭除名。后来,剩下的30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中,有27名辞职,在11月14日,为了这32个空缺席次举行了补选。这一整年中,法院以买票为由,解除了三名国民党立法委员和一名亲民党立法委员的职务。另外也有刑事审理与监禁刑罚。

四月,立法院修正了《贪污治罪条例》,以起诉未能说明不正常增加之财产来源的公务员。所有公职人员都受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约束。法务部负责打击政府贪污的工作。

七月,15名现任与前任台北看守所管理员,因为收受受刑人与其家属的贿赂而遭到起诉。检察官建议求刑12年到26年不等。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高志鹏因收受贿赂被起诉。八月,金门县县长李炷烽(新党)因侵占和伪造文书而遭到起诉。

从2008年六月开始的12个月期间,检察官以不同的贪污罪嫌起诉了1,973个人。在992名被起诉的官员中,有60名为民选,125名为高层官员,322名为中级官员,485名为低阶官员。

《政府资讯公开法》规定,除国家机密、专业机密、个人资料、及受保护的智慧财产外,所有政府资讯在有人提出要求时,必须对大众公开。此法规定,有登记的公民、公司和团体,可提出要求资讯的申请,若申请遭拒绝可提出诉愿。这些特权基于互惠原则可延伸至外国公民。

第五节 政府对国际暨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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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本地和国际的人权团体,一般皆不受其限制而运作,调查且公开人权案件的调查结果。当局对这些团体的观点采合作并有所回应的态度。

第六节 歧视、社会侵害及人口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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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公民无分性别、宗教、种族、阶级、或党派,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宪法还规定了残障者的权利。当局有效地执行这些规定。

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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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女施暴,包括强暴和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严重问题。强暴,包括配偶强暴,是犯罪行为。由于被害人会在社会上蒙受耻辱,很多被强暴者不会报案,据内政部估计,性侵害案总数是警方接到报案数的十倍。

法律规定应保护强暴被害人。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则强暴案审理不得对外公开。法律允许被害人无需提出告诉,即对强暴罪行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对强暴罪的惩处不得少于五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十年。据内政部统计,至七月止,报案的强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5,305起。至七月止,有1,402人因性侵害罪名被起诉,1,098人被定罪。据法务部统计,过去五年的强暴和性侵害平均起诉率约为50%,定罪率约为90%。

法律允许检察官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诉,主动对家暴控诉展开调查。至九月止,家暴案报案数共65,359起,2,370人因家暴罪名被起诉。在被起诉的人当中,1,695人被判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七人被判终身监禁,一人被判处死刑。到九月止,有7,815个保护令发给女性家暴受害人,1,089个保护令给男性受害者。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刑期都在六个月以下。社会压力仍使受虐的妇女,为顾及家庭声誉而不向警方报案。

法律要求各县市政府,针对家庭与性暴力、虐待儿童与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这些中心全天候24小时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医疗、紧急援助、庇护所、法律谘询和教育训练。

卖淫是非法行为。目前《社会秩序维护法》只规定对卖淫者的罚则;除非涉及未成年人,否则召妓者不会受罚。11月,大法官会议判定这样的规定违反平等原则,给予当局两年的时间修法。

贩运妇女的问题仍然存在。

工作场合的性骚扰是犯罪行为,违者可处以10万至100万元新台币(约3,080至30,800美元)罚锾,及最高两年有期徒刑。各级政府与大型民营企业,按规定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订定申诉程序,以吓阻性骚扰。113申诉热线截至九月,收到了61,856通家暴的通报电话。妇女团体抱怨,尽管有法律规定且公众对此议题的意识也有提升,但司法当局仍不重视性骚扰的投诉。

个人与夫妇有权利决定自己孩子的数目、生产的间隔和时机,并有充分的资讯和方法来行使这个权利。然而,法律仍禁止未婚人士接受不孕治疗。避孕工具与生产或产后的照护都非常普遍。男性与女性都同要接受性病的诊断和治疗。

法律禁止性别歧视,并规定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两性工作平等法》规定,两性在薪资、升迁和工作分派方面应享有平等待遇。此法让妇女有权要求最多两年的无薪产假,并禁止因怀孕或结婚而解雇员工。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学校及其他组织依规定必须订定执行条例并成立性别平等委员会,以监督此法的执行。此法在2007年曾有过修正,加重对违法者的罚责。一个非政府组织声称,当局对于提升公众对此议题的意识方面做得不够。

女权人士指出,与男性员工相比,女性员工被拔擢的机会仍然较少,做管理职位的较少,薪资也较低。女性在服务业劳动人口和总劳动人口都占了50%。据劳委会报告,男女若担任相当的职位,女性平均薪资只及男性的82%。

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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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分是来自于父母或是在台湾出生。当局致力于维护儿童权利与福祉,法律也有保护儿童的规定。

虐待儿童仍然是普遍的问题。一个可信赖的非政府组织指称,性虐待比公众所认知的更为普遍,估计每年的被害人数目达到20,000人,但每年却只有约3,000人通报。根据内政部的统计,至六月为止,向儿童福利局通报的案例共6,373件,包括身体、心理或性侵害、或监护人疏失造成的伤害等案例。在2008年,有20,058件虐待儿童的案例透过虐儿热线通报。中央、地方当局和私人机构,持续努力找出高风险儿童和家庭并予以协助,并提升公众对虐待儿童与家暴的认识。

根据法律,任何人若发现儿童受到虐待或忽视,必须通知警方或社福当局。儿福专业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当局通报,当局必须在24小时内采取适当措施。相关规定鼓励官员在四天内回复调查的请求。内政部儿童局和非政府组织专家都监看相关案件,确保相关规定得到遵守。有官方的热线电话接受虐儿案件的举报并提供谘商。法院有权为父母被认定不称职的儿童指定监护人。

自主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年龄底限是18岁。嫖14岁以下雏妓的嫖客面临3-10年的监禁;嫖14-16岁雏妓者被判3-7年徒刑;嫖16岁以上18岁以下者,面临最长一年徒刑或服劳役,或最高三百万元新台币(约92,400美元)罚锾。据内政部儿童福利局的资料显示,前五个月有93名雏妓获救,被安置在庇护所。儿童福利局报告说,男童遭剥削卖淫的人数显著减少。

雏妓问题严重的程度很难衡量,因为使用网际网路和其他精密通讯技术招揽客户的状况日益增加。与卖淫相关的广告媒体禁止刊登,这项法律实际上也得到执行。在国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遭到逮捕的公民,也可能因在外国召雏妓而被起诉和定罪。法律也禁止儿童色情,违法者最高可判刑六个月,并处以高额罚金。

截至七月,215人遭到起诉,273人因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而被定罪,该法将嫖雏妓、持有及散布儿童色情定为罪行。该法也规定违法者的姓名要公布在报纸上。

人口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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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贩运问题仍然存在。一月,立法院通过了《人口贩运防制法》,将性、劳工和器官的贩运定为罪行。此法和其配套措施在6月1日生效。除了新法以外,也透过了其他法令将人口贩运的行为定为罪行。

内政部、法务部、入出国暨移民署、劳委会、警政署和另外几个机关负责打击人口贩运。一个高层级检察单位,督导处理贩运案件的地方法院,在入出国暨移民署、警政署、海岸巡防署及21个地方法院均有打击贩人口贩运的专责单位。

台湾主要是东南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被贩运来强迫劳动或性剥削的目的地。也有报告指出,有妇女以性剥削为目的,被从台湾贩运至日本。

台湾当局报告说,贩运者继续使用假结婚做为贩运人口的方法,其部分原因是对“假丈夫”的罚责很轻。有些走私至台湾、想非法打工的妇女,后来被迫在商业的性产业工作。儿童福利局报告说,被救出的卖淫儿童人数显著减少;跟过去不同,没有儿童被贩运到台湾在商业的性产业工作的报告。劳工贩运仍然是严重的问题(参见第七节第(5)项)。

至十二月止,法务部报告说,当局以人口贩运罪行起诉了335人。其中266人被定罪。到十二月为止,结案的案件中约51%是性剥削,23%是强迫劳役,另有27%同时被以性与劳动剥削定罪。2008年十月,在一家大型劳力仲介集团的办事处逮捕34名嫌犯的案件中,苗栗地方法院判主要被告诈欺、洗钱等罪名成立,处以五年六个月徒刑。

公务员或官员牵连到贩运的案例极少见,但仍会发生。有地方当局收受贿赂,以交换忽略非法性贩运及劳工贩运活动的事例。

对辨别和对待贩运受害者有全岛一致的指导方针。当局定期举办训练活动,训练警察、移民官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如何辨别受害者。不过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执法人员未能一贯遵守受害人鉴别程序。非政府组织表达关切说,突击检察和逮捕次数增加并未让更多人被定罪。当局为了《入出国及移民法》让人口贩运受害人取得暂时居留权和工作许可的增修条文,建立了标准的申请程序。在6月1日(新的《人口贩运防制法》生效时)到8月31日这段期间,发出了44张暂时居留证,32张工作许可。非政府组织补充说,有些贩运受害人仍然因违反移民、外国劳工或性交易法而被处以社区劳动。

国务院的年度人口贩运报告可在此网站取得﹕www.state.gov/g/tip。

残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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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歧视残障者,并规定了对违者的最低罚锾。

内政部与劳委会负责保护残障人士的权利。法律规定,当局必须对残障人口提供各项服务与计划。残障者享有免费的全民健保。非政府组织持续指出,还需要更多公立养护院所,而目前的居家照护服务等计划需要扩大,以满足包含日益增多的年长者在内的残障人口需求。

自7月11日起,员工人数达到34人以上的公家机构,必须雇用占员工总数至少3%的身心障碍者。员工人数达到67人以上的,必须雇用至少1%的残障者。新的就业法规预期可提供约4,400个工作机会给残障人士。

依据法律,新的公共建筑、设施和交通设备必须方便残障者出入和使用,这一规定一般都获得遵守。违者被处以6万至30万元新台币(1,850至9,240美元)不等的罚锾。

少数民族/种族/族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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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八月为止,结婚总数中有10%是与外籍配偶结婚,主要来自中国、越南、印尼和泰国,并且估计新生儿中有9.6%是由外国出生的母亲所生。

外籍配偶在家庭内外均是歧视的对象。

这一整年期间,监察院主张家庭团圆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因此,配偶签证的核发考量应以正当程序原则来处理。

当局在社区活动中心提供免费中文和育儿课程及辅导服务,以协助外国出生的配偶融入社会。法律扶助基金会为外籍配偶提供法律服务,并设有热线电话受理诉愿。内政部也有自设的热线电话,由通越南语、柬埔寨语、泰语、印尼语、英语和华语的人员接听。

修法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的配偶变成要等六年,而不是八年,就能申请台湾居留权,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配偶则在三年便可以提出申请。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籍配偶,现在也获准在入境台湾后马上可以工作。此外,当局在八月取消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配偶签证的数目限制。

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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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13种经辨识的非华裔原住民种族,他们占总人口约2%。法律保障原住民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原住民基本法》规定,当局应提供资源协助原住民建立自治体制、拟定保护他们基本权利的政策、并促进保存和发展他们的语言文化。批评人士抱怨当局对于保存原住民文化和语言方面做得不够。内阁层级的原住民族委员会与其他部会合作,透过兴建基本建设的计划提升原住民地区生活水准。原委会也提供紧急救助金和大学奖学金给原住民。然而,一位原住民长老谴责当局,过去几年在推动原住民自治和原住民传统领域的法案方面毫无进展。

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社会侵害、歧视和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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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禁止同性恋活动。据鼓吹同性恋权利人士表示,反同性恋暴力很少见,但社会歧视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统称为LGBT)之中的HIV(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带原者和爱滋病(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仍是问题。

鼓吹LGBT权利人士说,警方施压关闭对男、女同性恋者友善的酒吧和书店这类事例减少。

第七届台湾同性恋游行在十月举行,有超过25,000人参加。

鼓吹LGBT权利人士指称,限制医师为未婚人士进行不孕治疗,对同性恋者造成不公平的歧视,他们在现行法律下不得结婚。

雇主因性倾向而歧视求职者,若被定罪将面临最高150万新台币(46,200美元)的罚锾。

其他社会暴力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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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HIV带原者和爱滋病患者就业歧视的举报案例。《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修正案,允许感染HIV的外籍配偶,如果能够证明是被配偶传染,或是在台湾治病时遭到传染,即可留在台湾。此法修正后更名为《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其中也规定不得拒绝感染HIV的公民接受教育、医疗服务、住居或取得其他必需品。

第七节 劳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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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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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障,但受到《工会法》高度管制。

有些公家机关职工仅有受限制的组织工会权。教师和公务员获准成立职业团体,可与当局谈判,但禁止罢工。这些限制导致当局与代表教师和公务员的团体长期争执不下。外籍劳工不得组织自己的工会,也不得担任现有工会的领导职位。

有若干法律和规定限制结社权。工会虽可自订规则和章程,但必须提交县市当局及劳委会审查。工会若不符合劳委会的认证规定或其活动妨碍公共秩序,有可能被驳回或解散。

至六月止,在全台1,090万劳动人口中,约29%分属4,721个注册工会。其中许多也是全台八个劳工联合组织之一的会员。

法律规定有罢工权,劳工实际上行使这一权利。不过法定的限制造成罢工困难,削弱了集体谈判的效用。劳工可以因待遇和工作时程问题罢工,但是不能因生活或工作条件罢工。教师与国防工业职员没有罢工权。法律规定,在当局认为劳资争议严重到一定程度,或涉及不公正做法时,必须进行调解。法律禁止劳资双方,在进行调解或仲裁期间影响“工作秩序”。批评人士主张,此法未明确指出禁止哪种行为,因此对罢工权有寒蝉效应。法律对违反不得罢工和不得报复条款的行为,订有严格罚则。

(2) 集体组织与谈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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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劳工集体组织、谈判和行动的权利,但有些职位被排除在此项权利之外。

至九月止共有49项有效的团体协约;但这仅涵盖全体劳工的一小部份,主要在大公司;95%的产业工会没有团体协约。没有适用于高雄与台中加工出口区的特别劳动法或劳动法免除条款。

《工会法》禁止因工会相关的活动,而对员工加以歧视、解雇或其他不公平待遇。工会指控,在裁员时,工会领袖有时会首当其冲,或无正当理由就被解雇。据全国产业总工会与台湾劳工阵线,对不当解雇工会领袖没有具体罚则。

(3)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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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不过有报告指出,此种作法仍然发生。

有贩运人口到家庭看护、农业、制造业和营建业等产业的证据(参(参见第七节第(5)项))。防制人口贩运的法律将强迫劳动定为罪行;公众宣导活动包括了劳工教育手册、外籍劳工热线和做为教育部人权课程一部分的人口贩运教育。

(4) 禁止童工与最低就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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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规定15岁,即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县市劳工局有效执行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律。

(5)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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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动条件和卫生与安全预防措施的标准。到五月为止,《劳动基准法》涵盖台湾790万受薪职工中的约650万人。未涵盖在内的有养护工、园丁、保全人员、教师、医生、会计师、律师、公务员和家庭佣工。

外籍家庭看护工和家庭佣工适用于《就业服务法》,此法不保障最低工资或加班费,未对每日或每周工时设限,也未规定最低的休息次数或休假时间。至六月底止,34万1千外籍家庭看护工和家庭佣工当中,有17万2千人申请受《就业服务法》保障。

目前没有调高2007年所建立的每月最低工资17,280元新台币(约532美元),或最低时薪104元新台币(3.20美元)的计划。这一最低工资虽可满足物价较低地区的生活需要,但无法为单薪家庭,在像台北这类都会区提供像样的生活水准。争取劳工权益人士指称,对于外籍劳工而言,之前因每月最低工资提高而得到的任何好处都被抵销,因为劳委会允许雇主将每月食宿扣缴费用上限提高至5,000元新台币(154美元)。制造业平均工资是法定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服务业员工的平均待遇比制造业还高。然而,上半年实际平均月薪为42,909元新台币(1321美元),为十三年来最低。许多劳工在上半年不是失业,就是放无薪假。为了协助失业劳工,当局在五月修正了《就业保险法》,将失业救济金支付的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九个月。

法定工时是每八周期间工作336小时(平均每一工作周42小时)。公务部门每周规定工作五天,但是据劳委会调查,一半以上的民间企业每周的正常工作日也是五天。

法律规定劳动条件和卫生与安全预防措施的标准,并赋予职工避开危险工作环境而不致中断就业的权利。仍有广泛的批评,指劳委会未能有效执行关于工作场所的法律和规定。劳委会的318个劳动检查员在上半年共完成80,354次检查,比2008年同期增加38%。这318个劳动检查员负责检查大约30万家《劳工安全卫生法》所涵盖的企业。劳工非政府组织及学者指称,劳动检查率实在太低,不足以有效吓阻违反劳动法行为和不安全的工作环境。

政府的规定要求加强检查和监督外劳仲介公司。非政府组织报告说,仲介公司与雇主固定向外籍劳工收取高额费用或贷款款项,以债务做为交换自愿劳役的工具;外劳则为担心雇主终止合约并强迫遣返他们,以致无法偿还欠下仲介公司或其他人的债务,所以不愿举报雇主的虐待行为。雇主只能从外劳工资中,扣除劳工保险费、健康保险费、所得税和食宿费。违者面临6万至30万元新台币(约1,850至9,240美元)罚锾,并丧失雇用外劳特权。但批评人士抱怨这些做法依然存在,且劳委会并未有效执行这些法令与规定,以保护外籍劳工不受不道德仲介与雇主利用。

劳委会在2008年开办外籍劳工直接聘雇联合服务中心。这个中心允许本地雇主不必透过仲介,再次雇用原来的外劳,特别是看护。不过非政府组织主张,透过这个中心再次雇用外劳的资格有许多限制,因此无法得到普及,并鼓吹应该移除对雇主转移的限制。本年劳委会扩大了此计画的范围,允许制造业、渔业、营造业和其他产业外劳的再次雇用。四月,立法院毫无保留地批准了两个联合国人权公约,包括《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并通过了一实施办法,强制要求法律必须符合公约中明列的义务。民间团体与劳工权利鼓吹人士肯定这些行动,但指出仍有改善的空间。非政府组织与学者敦促劳委会提供基本的劳工保护,像是最低工资、加班费,以及让家庭看护与家庭佣工享有一天的法定休假日。

入出国及移民署负责所有与外籍劳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务、及遣返非法移民的移民相关政策和程序。

凡是非贩运或雇主虐待受害者而被认定为非法工作的外劳,面临高额罚锾、强制遣返、及永远禁止再进入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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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此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其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参考美国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条。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如果:
  1. 美国政府机构公开释出该作品的版权到公有领域,而不考虑国界。
  2. 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对美国作品应用较短期限规则,包括中华民国(台湾)《著作权法》、香港、澳门《第43/99/M号法令》、新加坡,但不包括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
  3. 该作品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在中国大陆属于公有领域。
  4. 该作品的版权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已经过期。

否则,美国仍然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掌有美国联邦政府作品版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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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此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其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参考美国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条。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如果:
  1. 美国政府机构公开释出该作品的版权到公有领域,而不考虑国界。
  2. 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对美国作品应用较短期限规则,包括中华民国(台湾)《著作权法》、香港、澳门《第43/99/M号法令》、新加坡,但不包括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
  3. 该作品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在中国大陆属于公有领域。
  4. 该作品的版权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已经过期。

否则,美国仍然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掌有美国联邦政府作品版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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