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6年3月9日
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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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

各位代表:

现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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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一年来,常委会制定5部法律,修改37部法律和1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1件,通过8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检查6部法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7个工作报告,开展3次专题询问和3项专题调研,通过2个决议;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8个、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6个,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11件,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常委会各项任务已经完成,常委会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于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统筹安排和推进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代表、对外交往、新闻宣传以及理论研究、联系指导地方人大等各项工作和活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保证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一、重点领域立法迈出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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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常委会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着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立法工作呈现出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特点,取得了一批新的重要成果,支持和推动了改革发展稳定。

(一)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相关立法。国家安全法是国家安全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在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起着统领作用。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制定国家安全法摆在突出位置,经过三次审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这部重要法律,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为加快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夯实了法律基础。

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在当前国际国内反恐怖形势严峻复杂的背景下,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尤为重要。常委会于2015年12月通过反恐怖主义法,确定了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健全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了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国际合作和保障措施。在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五种恐怖相关活动列入刑事追责范围,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反恐怖主义相关法律,对于依法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民生领域立法。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是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雾霾频发、污染严重等大气环境问题,常委会在持续加强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全面修订。这次修订,从强化政府、企业、社会防治责任,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力度,健全重点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等方面,对这部法律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条文由原来的66条增加至129条,使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明显增强。

老百姓吃得放心才能舒心。为了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及时修订了食品安全法。这次修订,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强化对违法生产经营、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建立包括有奖举报、信息发布、责任保险等在内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法严守“舌尖上的安全”。

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习近平主席2015年9月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明确提出:“我们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常委会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措施,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为推动解决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及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享受奖励、获得扶助。这次修改,是适应我国人口发展出现的重大转折性变化,对生育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这对于促进我国人口均衡发展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三)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精神,适应刑事司法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对刑法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主要是取消9个较少适用的死刑罪名;完善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法律制度,针对特定情形规定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将扰乱法庭秩序、组织考试作弊、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取消嫖宿幼女罪名,对此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四)统筹做好各方面立法工作。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常委会认真做好大会审议法律案的前期准备工作,继去年提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之后,今年又提出慈善法草案。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了慈善法草案,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认真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此外,常委会还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修改了广告法、种子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审议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证券法(修订)、资产评估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医药法等法律草案。

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高度重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一是经党中央批准,调整本届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主要是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相关的立法项目增加列入立法规划,一类、二类立法项目从原来的68件增至102件。二是加强立法调研和评估,就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广告法等法律草案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论证。三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代表意见制度,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四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制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范》,明确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后,收到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4万多条。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立法决策咨询机制。五是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切,在有关法律起草、审议、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并积极吸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六是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发挥其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接地气的“直通车”作用。

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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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常委会始终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监督职责,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

(一)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大举措。宪法宣誓誓词,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对祖国对人民应有的忠诚、担当和庄严承诺。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将有力地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二)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等4类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八次、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新实践,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三)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为了依法褒奖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常委会根据宪法第67条第16项的规定,在总结以往授勋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并审议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授予对象、授予程序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为推动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奠定了重要法治基础。

(四)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常委会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为契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有关方面共同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经审查,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和纠正,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一年来,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报备的30多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审查,对部分地方性法规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各方面提出的200多件审查建议,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三、依法支持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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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通过立法、监督等工作,保证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顺利实施。

(一)以授权决定形式支持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修改法律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一年来,我们先后就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等,分别作出授权决定,明确规定了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同时,要求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将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统筹修改部分法律中同类或者相关的规定。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必须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那些已经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常委会在认真审议国务院相关议案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统筹修改形式,分别通过了6个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涉及24部法律和1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其中有关行政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部分条款一并作出修改。还修改了商业银行法的个别条款,删去关于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以利于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信贷投放、增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三)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相关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常委会近年来先后作出多个有关改革开放试验试点的授权决定。2015年4月,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积极评价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广东、天津、福建3个新设自贸试验区的进展情况,对积极稳妥、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出了一些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8月,常委会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强调继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可靠依据。12月,在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之际,常委会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情况的相关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对届满后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四、在增强监督实效上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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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着力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一年来,常委会共检查职业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委员长、副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队赴地方开展监督检查,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执法检查报告,主持常委会专题询问。注重加强跟踪监督,在2014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相关报告的基础上,2015年专门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还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落实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报告,持续推动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

常委会抓住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督促和推动有关方面全面有效实施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的建议,积极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措施,解决了一批实际问题,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针对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以就业为导向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和校企共同育人、促进普通本科高等院校转型发展等意见建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加强跟踪督促,有关部门修订了高职专业目录,颁布了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专业总数由原来的1170个调减至748个;制定实施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性文件,全国已建成1000多个职教集团;制定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等。

(二)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常委会依法听取审议决算、审计工作、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审查批准2014年中央决算。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预决算编制和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审议批准关于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听取审议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提出从紧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长,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完善债务考核评价、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常委会听取审议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等报告,充分肯定国务院及有关方面的工作,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实现了稳中有进、稳中有好,成绩来之不易。提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认识、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保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综合平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听取审议关于信息化建设及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强调要明确信息技术发展战略,推进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强化信息公共服务,加快信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推进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两化融合”。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承包土地纠纷及人地矛盾,依法维护农民权益,有序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代农业。

常委会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围绕“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24份专题调研报告,涉及财政经济、教科文卫、节能环保、民族侨务、养老服务、“三农”、粤港澳合作等诸多领域,为研究编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供重要参考,也为审查批准“十三五”规划纲要做了必要准备。

(四)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在听取审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中,常委会要求有关方面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力度,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好的文化发展成果。在听取审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中,常委会充分肯定深化医改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强调要增强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勇气,立足中国实际,持续不断地把改革推向深入;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的中国式解决办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五)继续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提出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规范和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严格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

常委会把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作为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一是研究提出《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2015年6月,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12月,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结合审议报告进行了专题询问。这在人大监督工作方面还是第一次。从整改情况看,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点问题,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进行了认真整改,并提出了整改情况报告;对其他问题,47个部门、单位对772个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审计署已经移送有关方面查处。二是研究提出《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审议职业教育法、水污染防治法两个执法检查报告分别开展专题询问,拓宽了专题询问的范围;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专项工作报告,参加常委会联组会议,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会议,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

五、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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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工作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委会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人大工作整体合力、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效,注重加强同地方人大的工作联系,加强工作指导与支持,拓展工作协同与交流,共同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一)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县乡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重要基础性地位。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常委会及时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重点对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选举和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座谈会,推动地方各级人大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完善相关法规和工作规则,努力把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二)以立法法修改为契机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发展。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这是健全立法体制、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完善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31个省(区、市)和80多个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重点就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扎实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进行交流研讨,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方向。我们还加强调研、总结经验,积极推动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好设区的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确定工作。举办3期立法法培训班,对各省(区、市)和178个设区的市、自治州的873名立法工作者进行培训,支持地方人大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和能力建设。

(三)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调研工作。从2016年开始,全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陆续展开,有9亿多选民将参加选举,直接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次重要实践。我们组成专题调研组,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针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提出了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四)密切与地方人大的联系。继续邀请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及时向地方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情况;健全向地方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常委会部署开展执法检查时,请有关省(区、市)协同开展相关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座谈会、通报会、学习班等形式,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加强同地方人大相关机构的工作联系和协同。积极推进地方人大信息化建设。经过连续3年的努力,完成了对全国2850多个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集中培训。地方人大积极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在协助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服务保障、对外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六、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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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主要渠道、作为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的重要基础,完善代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代表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落实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委员直接联系代表工作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继续扩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与立法、监督、调研等活动。一年来,有370多名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300多名代表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活动,600多名代表分别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

(二)认真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去年大会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521件代表议案,已全部审议完毕。其中,91件议案涉及的17个立法项目、5个执法检查项目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或组织实施,22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正在审议,159件议案涉及的49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意见,及时提出了议案审议结果报告。

去年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8239件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部门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了代表。“一府两院”和有关方面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国务院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各承办单位加强与代表的直接沟通,注重改进自身工作,推动有关问题解决。据统计,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者计划逐步解决的占建议总数的80.1%。我们将13个代表团、2638人次代表联名提出的185件建议归类合并,确定为20项重点督办建议,交由43家承办单位办理,并由全国人大7个专门委员会督办。经过多方面努力,办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结合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等一批建议的办理,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多项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相关工作开展。

(三)支持和保证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组织1700多名代表参加专题调研,为代表参会履职打下了良好基础,也促进了代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举办4期代表专题学习班、研讨班和1期少数民族代表学习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财政部的主要负责同志在学习班上作专题报告,1100多名代表参加,围绕主题开展学习研讨和交流,取得良好效果。

七、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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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和国家外交工作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同外国议会和多边议会组织的交流合作。

(一)巩固拓展议会机制交流。中国全国人大与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共同建立新的中俄议会合作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两国立法机关领导人共同主持,保持了中俄议会合作高水平运行。安排美国众议院高级别代表团访华并首次访问西藏,与欧洲议会举行2次机制交流会议,重启中断多年的中日议会交流机制。正式启动与蒙古国家大呼拉尔机制交流,与秘鲁、阿根廷议会建立政治对话机制。加强与主要大国的议会外交,提升互信水平,促进互利合作。

(二)扎实推进议会多边外交。201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和联合国成立70周年,委员长率团出席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第四次世界议长大会,提出将“和平与发展”列入大会主题、把消除贫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核心目标等主张;出席在俄罗斯举行的首次金砖国家议会论坛,丰富了金砖国家合作内容,增强了信心和凝聚力。积极参与各国议会联盟、亚太议会论坛、亚洲议会大会等多边组织活动,主动提出中国倡议,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影响力,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

(三)密切各层次友好往来。积极开展与俄罗斯、韩国、印度、法国、匈牙利等国家议会的高层交往,接待巴基斯坦、意大利、南非、孟加拉、越南等49个议会代表团和其他来访团。发挥外事委员会交流窗口作用,推进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外国议会的对口交流。围绕深化务实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与有关国家发展战略对接,加强政策协调和法律保障,不断完善有利于合作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结合重点立法项目,积极开展立法经验互学互鉴。

我们在对外交往中,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利用各种场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广泛宣传中国发展的巨大成就,深入阐释中国梦的丰富内涵和重大意义,讲好中国人大故事,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了解、信任和支持。

八、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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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以严和实的精神做好人大工作。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继续改进会风文风,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坚持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制度,认真办好常委会专题讲座,全面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全国人大机关切实贯彻“三严三实”要求,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在全国人大工作中充分发挥了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作用。

常委会加强对各专门委员会的领导,注重发挥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实际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常委会立法规划,牵头起草种子法(修订)、证券法(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等法律草案,依法提请审议;对其他国家机关负责起草的法律案,提前介入起草工作,认真审议并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加强法律案统一审议工作,积极采纳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立法共识。二是围绕常委会确定的监督议题,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务实中肯的改进意见建议,跟踪监督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加强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依法做好计划规划草案、预算决算草案的审查工作。三是认真审议代表议案,积极督促有关方面加大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力度,努力做好对外交往、条约审议等工作,为提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

各位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兢兢业业、履职尽责、扎实工作的结果,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充分信任、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相比,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有待充分发挥,监督工作实效需要着力增强,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制度需要健全并更好落实,深入基层调研、回应社会关切尚有不足,人大理论研究有待加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需要改进。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虚心听取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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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使职权,以立法、监督为重点,积极开展工作,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作出新贡献。

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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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常委会要认真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和调整后的立法规划,抓紧抓好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立法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法律制度。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化水平。制定民法总则,健全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制定环境保护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粮食法、资产评估法等,修改证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坚持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二)统筹推进社会、文化等领域立法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制定中医药法、社区矫正法,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红十字会法。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方面,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在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方面,制定国防交通法,修改现役军官法等。在推进反腐败立法方面,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

(三)做好改革试点授权决定相关工作。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依法及时作出有关改革试点的授权决定,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认真审议有关授权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和到期报告,深入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做法和成效,依法推动试点经验推广复制,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四)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由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健全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推动和督促有关方面按照立法规划计划及时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建立对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制度,制定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

二、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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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和实施有关法律情况,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紧扣党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改革举措、法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结构性改革,推动“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实施。

(一)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开展好国家宪法日有关活动,组织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有重点地探索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对各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

(二)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水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结合审议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3个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跟踪督办,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

推动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六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依法作出有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三)加大对财政预算决算的监督力度。听取审议2015年中央决算报告、2015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落实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听取审议国务院相关整改情况的报告,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就常委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两个决定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把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四)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监督。为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计划执行情况、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与体制改革、农林科技创新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专题调研;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围绕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情况、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监督议题,分别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

三、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畅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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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落实直接联系代表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代表对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建议;完善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和征求意见工作,推动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参与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活动常态化,确保来自基层的代表都能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建立计划、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组织好代表专题学习活动。推动“一府两院”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制定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推动健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诉求的处理反馈机制,拓宽和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发挥人大代表桥梁纽带作用。

完善代表议案审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努力使审议办理过程成为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代表、加强改进工作的过程。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和协调,推动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取得更多实效。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精神,加强代表思想、作风建设,支持选举单位依法加强代表履职监督,使人大代表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四、在做好对外交往、新闻宣传、理论研究等工作和加强自身建设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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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中央外交大政方针和总体部署,加强人大对外交往的谋划和运筹,重点做好与主要大国、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议会的交往工作,充实议会机制交流内涵,丰富交流形式,充分发挥高层交往和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地方人大等多层次交往的作用,推进议会多边外交,扩大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更好服从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家发展大局。

改进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人大立法、监督、决定、选举等工作的宣传解读,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典型、地方人大工作经验的宣传介绍。创新人大宣传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的功能,增强宣传工作实效。

推进人大理论研究工作,加强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的研究和阐释,加强人大智库建设,积极探索人大工作特点和规律,为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认真做好联系指导地方人大的相关工作,推动地方人大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精神,密切工作联系,完善工作协同,加强工作指导,发挥人大工作整体功效。召开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继续办好立法法培训班,指导地方立法工作。

认真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有关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和督促,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

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职尽责。推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常态化、长效化,认真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各位代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召唤着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使命激励着我们。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把发展的眼光放得更远,把奋斗的脚步踩得更实,坚定信心、锐意进取,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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