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4819-200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 LED modules for general lighting—Safety specifications GB 24819-2009 2009年12月15日 |
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
前言
编辑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62031:2008《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英文版)。
本标准等同翻译IEC 62031:2008。
为了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IEC 62031”改为“本标准”,“IEC 62031号标准”一词改为“GB 24819”;
b) 删除了IEC 62031的前言,保留了IEC 62031的引言;
c) 本标准已注意到IEC 62031标准中的“镇流”含义是限流、稳流的作用,这与气体放电光源正常工作所应的“镇流”的含义有所不同;
d) 对IEC 62031部分条款中使用的“模块”与“LED模块”之处进行了调整;
e) 对于IEC 62031引用的其他国际标准中有被等同采用为我国标准的,本标准采用我国的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代替对应的国际标准,其余未有等同采用为我国标准的国际标准,在本标准中均被直接引用(见本标准第2章)。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电器安全检验所、北京电光源研究所、中山市古镇照明工程研发中心、深圳市淼浩高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生辉照明电器(浙江)有限公司、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华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本标准起草人:李自力、吴凤萍、屈素辉、黄志桐、李明远、严华峰、沈锦祥、周鸣、彭照富、付宝成、俞安琪、李维升。
引言
编辑《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标准第一版正式认可该新的电光源(有时被称为固态光源)的相关测试需求。
标准的条款代表来自半导体工业和那些传统电光源领域的专家的技术理解。
它适用于两种类型的LED模块:带整体式和外部式控制装置的。
正文
编辑1 范围
编辑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发光二极管(LED)模块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在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工作的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LED模块;
———采用250V以下直流或1000V以下50Hz或60Hz交流电源的自镇流LED模块。
注1:单独的控制装置的安全要求由GB 19510.14规定。其性能要求由GB/T 24823规定。
注2:用于电源电压的、普通照明用的并带有整体式控制装置和灯头(替代现有相同灯头的灯)的LED模块(自镇流灯)的要求由IED 60968规定(该IEC标准的修订件或扩大范围的新编辑版本正在准备中)。用于非电源电压的、普通照明用的并带有整体式控制装置和灯头(替代现有相同灯头的灯)的LED模块(自镇流灯)的要求正在研究中。
注3:本标准各项要求中提到的两种LED模块(带整体式和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用“模块”一词表示。如果仅表示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LED模块时,则用“LED模块”一词表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编辑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510.1-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IEC 61347-1:2007,IDT) GB 19510.14-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IEC 61347-2-13:2006,IDT) GB 19651.3-2008 杂类灯座 第2-2部分:LED模块用连接器的特殊要求(IEC 60838-2-2:2006,IDT) IEC 60598-1:2003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及修订1(2006)。 IEC 62471:2006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学安全 ISO 4046-4:2002 纸、纸板、纸浆及其术语 词汇 第4部分:纸和纸板的等级和加工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编辑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对于LED和LED模块领域的术语和表达,参见GB/T 24826。
3.1
发光二极管 LED
包含一个P-N结的固体装置,当受到电流激发时能发出光辐射。
[GB/T 2900.65中,定义845-04-40]
3.2
LED模块 LED module
一种组合式照明光源装置。除一个或多个发光二极管(LEDs)外,还可进一步包括其他元件,例如光学、机械、电气和电子元件,但不包括控制装置。
3.3
自镇流LED模块 self-ballasted LED module
设计为直接连接到供电电源的LED模块。
注:如果自镇流LED模块装有灯头,则认为其是自镇流灯。
3.4
整体式LED模块 integral LED module
一般设计成灯具的一个不可替换的部件的LED模块。
3.5
整体式自镇流LED模块 integral self-ballasted LED module
通常设计成灯具的一个不可替换的部件的自镇流LED模块。
3.6
内装式LED模块 built-in LED module
一般设计安装在灯具、接线盒、外壳或类似装置内部的、可替换的LED模块,在未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时,它不应安装在灯具等之外。
3.7
内装式自镇流LED模块 built-in self-ballasted LED module
一般设计安装在灯具、接线盒、外壳或类似装置内部的、可替换的自镇流LED模块,在未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时,它不应安装在灯具等之外。
3.8
独立式LED模块 independent LED module
其设计使其能与灯具、接线盒、外壳或类似装置分开安装或放置的LED模块。独立式LED模块根据其分类和标志,应具有所有涉及安全的保护措施。
注:控制装置不必集成在模块内。
3.9
独立式自镇流LED模块 independent self-ballasted LED module
其设计使其能与灯具、接线盒、外壳或类似装置分开安装或放置的自镇流LED模块。独立式自镇流LED模块根据其分类和标志,应具有所有涉及安全的保护措施。
注:控制装置可以集成在模块内。
3.10
额定最高温度 rated maximum temperature
在正常工作条件和在额定电压/电流/功率或最大额定电压/电流/功率范围工作时,模块的外表面(如果有标示,则在标示位置)可能出现的最高允许温度。
4 一般要求
编辑4.1 模块的设计和结构应能使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参见制造商的说明书)不对使用者或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4.2 除另有规定外,LED模块的所有电气测量均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温度允许范围内及无对流风的环境中进行。应采用电压限值(最小/最大)、电流限值(最小/最大)或功率限值(最小/最大)和最小频率进行试验,除非制造商指明最典型的组合状态外,电压/电流/功率/温度的所有组合状态(最大/最小)都要进行试验。
4.3 对于自镇流LED模块,要采用标称电源电压的容差限值进行电气测量。
4.4 没有独立外壳的整体式模块应按IEC 60598-1:2003的0.5章定义的灯具的整体部件处理。该类模块应安装在灯具内,使用本标准进行测试。
4.5 独立式模块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本标准中没有包括的IEC 60598-1:2003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4.6 如果模块是由工厂灌封的组合部件,则在进行任何测试时不应将其打开检验。如果需要检验模块和测试其电路,则应与制造商或销售商联系,让其提供专为模拟故障状态试验的模块。
5 试验说明
编辑5.1 本标准所述试验均为型式试验。
注:本标准所提出的要求和公差均与制造商提交的型式试验样品所进行的试验有关。某一制造商的型式试验样品的合格并不能保证其全部产品符合本安全要求。制造商有责任保证产品的一致性,除了进行型式试验之外,还可采取例行试验和质量保证措施。
5.2 各项试验均应在10℃~30℃的环境温度下进行,但另有规定时除外。
5.3 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应包含能满足型式试验中一个或多个条款用途,但另有规定时除外。
通常,全部试验要在每一种类型的模块上进行;如果试验时涉及到一系列类似的模块,则应与制造商取得一致意见.以该系列中每一种功率的产品或从该系列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全部试验。
5.4 如果一个模块的光输出已发生易察觉的变化,则该模块不应用于做进一步的试验。
注:通常,50%的值的变化表明模块已发生不可逆的变化。
5.5 对于给在SELV下工作的LED模块供电的独立式电子控制装置,还应符合GB 19510.14-2009附录I中的要求。
试验的一般条件在附录A中给出。
6 分类
编辑按照安装方法,模块可分为:
———内装式;
———独立式;
———整体式。
对于整体式模块,IEC 60598-1:2003中1.2.1的注释适用。
7 标志
编辑7.1 内装式或独立式模块的强制性标志
a) 来源标志(商标、制造商名称或销售/供应商名称)。
b) 型号或制造商的类型符号。
c) 下述之一:
———额定电源电压或电压范围、电源频率;或/和
———额定电源电流或电流范围、电源频率(电源电流可在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中给出);或/和
———额定输入功率或功率范围。
d) 标称功率。
e) 为保证安全所应的连接的位置和用途的标示。如果有连接导线,则线路图上应明确给出标示。
f) 值,如果该值涉及到模块上的某一个确定的位置,则应标明该位置或在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中作出规定。
g) 对于保护眼睛的标志,见IEC 62471:2006的标志要求。
h) 内装式模块上应有能将其与独立式模块区分开的标志。标志应标在包装上或模块上。
注:符号尚在考虑中。
7.2 标志的位置
7.1的a)、b)、c)和f)所述标志应标在模块上。
7.1的d)、e)、g)和h)所述标志应标在模块上的明显位置或在模块的说明书中给出。
整体式模块不要求有标志,但7.1的a)~g)的内容应在制造商的技术文件中给出。
7.3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
标志应清晰耐久。
7.1的a)、b)、c)和f)所述标志的合格性通过目视和用一块浸水的光滑布轻轻擦拭标志15s来检验。
试验后标志仍应清晰明了。
7.1的d)~h)所述标志的合格性通过目视法检验。
8 接线端子
编辑螺纹接线端子应符合IEC 60598-1:2003第14章的适用要求。
无螺纹接线端子应符合IEC 60598-1:2003第15章的适用要求。
连接件应符合GB 19651.3-2008的适用要求。
9 保护接地装置
编辑GB 19510.1-2009第9章的要求适用。
10 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措施
编辑GB 19510.1-2009第10章的要求适用。
11 防潮和绝缘
编辑GB 19510.1-2009第11章的要求适用。
12 介电强度
编辑GB 19510.1-2009第12章的要求适用。
13 故障状态
编辑13.1 一般要求
当模块在预期的使用期间内可能出现的故障状态下工作时,其安全性不应降低。GB 19510.1-2009第14章的要求适用,此外还应进行下列试验。
13.2 过载状态
试验应在附录A所述的环境温度下进行。
接通模块电源,监测功率(在输入端)并使达到额定电压、电流或功率时下的输入功率增加到150%。试验继续进行直到模块达到热稳定状态。如果1h内温度变化不超过5K,则认为达到了稳定状态。应在 标志点测量该温度。模块应能承受过载状态至少15min,如果温度变化≤5K,则该时限可以处于稳定期间内。
如果模块包含一个限制功率的自动保护装置或电路,则模块要经受15min的功率限制的工作条件。如果自动保护装置或电路能有效地限制功率超过这段时间,且只要模块满足4.1和13.2最后一段试验的符合性,则模块的该试验合格。
过载试验后,使模块工作在正常条件下,直到达到热稳定。
如果模块上没有产生火、烟雾或可燃气体,并且能承受15min的过载状态,则该模块故障性能可靠。为了检验熔化材料是否对安全性造成了危害,可将ISO 4046-4:2002的4.1877所述的薄棉纸铺在模块下,试验期间薄棉纸不应被引燃。
14 制造期间合格性测试
编辑见附录C。
15 结构
编辑木料、棉织物、丝绸、纸和类似纤维材料不应被用作绝缘。
合格性用目视检验。
16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编辑IEC 60598-1:2003第11章的要求适用。
17 螺钉、载流部件和连接件
编辑GB 19510.1-2009第17章的要求适用。
18 耐热、防火及耐漏电起痕
编辑GB 19510.1-2009第18章的要求适用。
19 耐腐蚀
编辑GB 19510.1-2009第19章的要求适用。
附录
编辑附录A(规范性附录)
编辑见GB 19510.1-2009附录H的H.1、H.2、H.4、H.7和H.11.2;忽略H.1.3中第1段的内容。
在所有的章条中用“模块”代替“灯”、“(灯)控制装置”或“镇流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编辑LED模块和控制装置的组成系统图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编辑制造期间的合格性测试
在生产中所有产品应100%进行该项测试。结合在额定电压/电流下输入功率的测量,任何模块的光通量均不应明显的比其他模块的光通量低。
注:非常低的光通量表明存在与安全有关的内部损耗,比如电流桥。
对于独立式和内装式模块,IEC 60598-1:2003的附录Q适用,但不进行极性检验。
参考文献
编辑- GB/T 2900.65 电工术语 照明(GB/T 2900.65-2004,IEC 60050(845):1987,MOD)
- GB 1684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GB 16844-2008,IEC 60968:1999 IDT)
- GB/T 24823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要求
- GB/T 24826 普通照明用LED和LED模块的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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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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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国家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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