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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须申请许可:

一、受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学术研究机关(构)聘请担任顾问或研究工作。

二、受聘雇于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进行讲座、学术研究经教育部认可。

外国专业人才、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及外国高级专业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经许可永久居留者,在我国从事工作,不须向劳动部或教育部申请许可。

第八条

雇主聘雇从事专业工作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其聘雇许可期间最长为五年,期满有继续聘雇之需要者,得申请延期,每次最长为五年。

前项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经内政部移民署许可居留者,其外侨居留证之有效期间,自许可之翌日起算,最长为五年;期满有继续居留之必要者,得于居留期限届满前,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延期,每次最长为五年。该外国特定专业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经内政部移民署许可居留者,其外侨居留证之有效期间及延期期限,亦同。

第九条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拟在我国从事专业工作者,得迳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核发具工作许可、居留签证、外侨居留证及重入国许可四证合一之就业金卡。内政部移民署许可核发就业金卡前,应会同劳动部及外交部审查。但已入国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申请就业金卡时得免申请居留签证。

前项就业金卡有效期间为一年至三年;符合一定条件者,得于有效期间届满前申请延期,每次最长为三年。

前二项就业金卡之申请程序、审查、延期之一定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会商劳动部及外交部定之。

依第一项申请就业金卡或第二项申请延期者,由内政部移民署收取规费;其收费标准,由内政部会商劳动部及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