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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一九五五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九五五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五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万亿元,于一九五五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五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券面额分为壹万元,贰万元,伍万元,拾万元,伍拾万元和壹百万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釐,自一九五六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六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馀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