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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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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ext — Texte chinois
国际卫生会议与会各国政府所订定之过渡办法
(一九四六年六月十九日至七月二十二日在纽约市开会)联合国经济曁社会理事会召开之国际卫生会能于一九四六年六月十九日在纽约开会,与会各国政府
业经决议成立一国际组织定名世界卫生组织;
经于本日决议通过世界卫生组织之组织法;
并经决议在组织法发生效力及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以前,应依照组织法所规定,设立一过渡委员会;
兹决议如次:
1.兹设立世界卫生组织之过渡委员会,由下列十八国指派委员多人组织之: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埃及.法关西.印度.利比里亚.墨西哥.荷兰.挪威.秘鲁.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英联王国.美利坚合众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和国联邦.委内瑞拉与南斯拉夫。以上诸国应各指定一人在卫生界上具有相当专门技术者,为过渡委员会委员,该委员得有副代表与顾问随同出席。
2.过渡委员会有下列之执掌:
一.在最短可行期间内,召开世界卫生大会之第一届届会,但不得迟至本组织法发生效力之日六个月之后。
二.在世界卫生大会第一届届会至少六星期前,拟具并向议订此项办法之各签字国提出该届届会之临时议事日程以及各项必要交件与相关之建议案,包括下列各项在内:
甲.关于本组织第一年度之工作方案与预算之各项提案,
乙.关于本组织会所所在地之研究,
丙.关于区划各种地理区域之研究,以求设立组织法第九章内拟办之各项区域组织对于关系各国政府之意见当予以相当之考虑;
No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