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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7


丁.各项财政办法与办事人员例草案,以便提交卫生大会核准;在执行本节内各项规定时,应对于国际卫生会议之议事程序予以相当之考虑。

三.与联合国进行谈判以便草拟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内以及本组织组织法第六十九条内所拟订之一种或多种协定。此项或此等协定感:

甲.筹划两大组织间之切实合作,以求达成共同之宗旨;

乙.依宪章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促进本组织与其他各种专门机关各项政策与工作方面之协调;

丙.同时承认本组织在其组织法规定之职务范围以内有自治权。

四.探取各项必要之步骤,以便将联合国秘书处所接收之国际联合会卫生组织各项任务,工作与资产等移交过渡委员会;

五.采取各项必需之步骤,依照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签订关于国际公共卫生局之议定书内各项规定,将该局之职责移交过渡委员会,并发起任何必要行动以便一九〇七年罗马协定终结后,得迅速将该局各项资产与债务移交世界卫生组织;

六.探取各项必要之步骤,以便过渡委员会接收由下列各种公约与议定书所托付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之各项职责:一九四四年国际清洁公约(修正一九二六年六月ニ十一日国际清洁公约);一九四四年延展国际清洁公约议定书;一九四四年国际航空清洁公约(修正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二日国际航空清洁公约);及一九四四年延展国际航密清洁公约议定书

七.与汎美卫生组织及其他现行政府间区域卫生组织缔订各项必要办法,俾本组织组织法第五十四条各项规定得以发生效力,又此等办法应提交卫生大会核准;

八.依照组织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与其他政府间之组织建立切实之关系并进行谈判,以求缔结各项协定;

九.依照组织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研究与非政府国际组织曁国内组织之关系,并与过渡委员会认为适宜之各组织,建立互商与合作之过渡办法;

No.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