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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7


Chinese text — Texte chinois


关于国际公共卫生事宜议定书


第壹条

本议定书签订国,彼此协商议定,根据一九零七年十二月九日罗马协定中所规定国际公共卫生局之责任与职掌,应由世界卫生组织或由其过渡委员会执行之。以不违背现存国际义务为限,各签订国将采取必要步骤完成此目的。


第贰条

本签订书签订国复彼此协商议定,自本议定书发生效力之日起,附件壹所开各国际条约所授予该局之责任与职掌,应由世界卫生组织或其过渡委员会执行之。


第叁条

俟所有一九零七年协定签订国同意终止该协定,该协定即行废止,国际公共卫生局即行解散。一九零七年协定签订国中之任何国家加入签订本议定书者,即应认为同意于一九零七年协定之废止。


第肆条

本议定书签订国复议定,如一九零七年协定所有签字国不能同意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废止一九零七年协约时,即按该协定第八条之规定,宣告该协定失效。


第伍条

一九零七年协定任何签订国而非本议定书之签订国得随时以正式文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中明接受本议定书,秘书长将以参加签订接受本议定书之事实通知所有签订国及其他政府。


第陆条

各政府得经由下列程序之一为本议定书之签订国:

甲.无条件接受之签署;

乙.须经批准手续始生效力之签署;

No.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