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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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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和委会如能达成以尊重本盟约所确认之人权为基础之和睦解决问题办法,其报告书应以扼要说明事实及所达成之解决办法为限;

(寅)如未能达成(丑)款规定之解决办法,和委会报告书,应载有其对于关系缔约国争执事件之一切有关事实问题之结论,以及对于事件和睦解决各种可能性之意见。此项报告书,应亦载有关系缔约国提出之书面陈述及所作口头陈述之纪录;

(卯)和委会报告书如系依(寅)款之规定提出,关系缔约国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三月内通知委员会主席愿否接受和委会报告书内容。

八.本条规定不影响委员会依第四十一条所负之责任。

九.关系缔约国,应依照联合国秘书长所提概算,平均负担和委会委员之一切费用。

十.联合国秘书长有权于必要时在关系缔约国依本条第九项偿还用款之前,支付和委会委员之费用。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以及依第四十二条可能指派之专设和解委员会委员,应有权享受联合国特权豁免公约内有关各款为因联合国公务出差之专家所规定之便利、特权与豁免。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