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UN Treaty Series - vol 999.pdf/321

本页已校对

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313


第十条

本议定书各项规定应一律适用于联邦国家之全部领土,并无限制或例外。

第十一条

一.本议定书缔约国得提议修改本议定书,将修正案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提议之修正案分送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并请其通知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并表决所提议案。如缔约国三分之一以上赞成召开会议,秘书长应以联合国名义召集之。经出席会议并投票之缔约国过半数通过之修正案,应提请联合国大会核可。

二.修正案经联合国大会核可,并经本议定书缔约国三分之二各依本国宪法程序接受后,即发生效力。

三.修正案生效后,对接受此种修正之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其他缔约国仍受本议定书原订条款及其前此所接受修正案之拘束。

第十二条

一.任何缔约国得随时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议定书。退约应于秘书长接得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二.退约不得影响本议定书各项规定对于退约生效日期以前依照第二条提出之任何来文之继续适用。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