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1F/1963
← | 第一百六十一E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A篇:婆罗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F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六十一G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
- 无论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何,除非新加坡立法机构条例另有规定,否则新加坡州立法议会可以使用英语、华语和淡米尔语;英语可作为权威文本,用于该议会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或对其提出的修正案,以及该立法机构的所有条例,乃至新加坡政府颁布的所有附属法例。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F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67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