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9/1966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七十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6 · 1963 · 1957 |
- 就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而言:
- (a)在独立日前由英国女王陛下或其前任或英国政府代表联邦或其任何地区与其他国家缔结的任何条约、协议或公约,应被视为联邦与该其他国家之间的条约、协议或公约;
- (b)任何由国际组织做出的决定,并在独立日前由英国政府代表联邦或其任何地区接受的,应被视为联邦身为国际组织成员国的决定;
- (c)对于婆罗洲各州,适用(a)项和(b)项时应将其所述独立日替换为马来西亚成立日,并将其所述联邦或其任何地区替换为该州所包含的领土或其任何地区。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c)项原文字句“婆罗洲各州”之后的“及新加坡”字句删去。——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