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七十九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如果国会制定的任何法律或根据此类法律制定的任何规则,限制某州或其居民使用某河流进行航行或灌溉的权利,而该河流完全位于该州境内时,则该法律或规则在该州无效,除非经该州立法议会以全体议员过半数决议通过。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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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