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NACHOgao3/Translation:阿根廷宪法 (1994年)/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编辑第一章 宣言、权利和保障
编辑第一条 根据本宪法,阿根廷将会采取代议制、共和制以及联邦制的政府。
第二条 联邦政府拥立罗马天主教的使徒崇拜。
第三条 联邦政府的职权机构设在,由国会设立的特别法律规定的地方,为共和国首都。首都的土地由所在省(一省或数省)的议会同意让与联邦政府。
第四条 联邦政府用国库资金支付国家费用。国库资金包括进出口税收、出售和出租固有土地的收入、邮政收入、由国会向居民公正和按比例征收的其它捐税收入,以及应国家急需或国家事业需要,由国会批准发行的公债和借贷业务收入。
第五条 各省在共和代议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宪法的原则、宣言和保障,制定各省宪法,以保证各省的司法管理、市政体制和初等教育,在上述条件下,联邦政府保证各省的体制及其实施。
第六条 当一省被暴力推翻或受到外省侵略时,应省当权人士呼吁支持或重建政府的请求,联邦政府可进入各省领土进行干预,以维护共和体制或抵抗外来入侵。
第七条 各省的法令和司法程序应受到其他省的尊重。国会通过一般的法律来确定实施这些法令和程序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
第八条 任何一省公民在外省都享有作为公民的一切权利、特权和豁免权。引渡罪犯是各省间相互的义务。
第九条 在国家领土上,只会存在的统一国家海关,而海关的税率由国会批准。
第十条 在共和国内,由本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和在海关履行了手续的外国物品和商品,自由流通。
第十一条 本国或外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和各种牲畜,跨越省界时免交通行税。同时享有此种权利还有运送的车辆、船只和生物,亦不得以任何名目征收过境税。
第十二条 对从一省开往另一省的船舶不得强迫入港、停泊和收缴过境税。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通过法律或通商条例给予某一港口优于另一港口的特惠。
第十三条 国家可以接纳新省。但是未经有关省议会和国会的许可,一个新省不得建立在一省或数省的管辖区域内,也不得合并数省来成立新省。
第十四条 全国所有居民根据规法律行使并享有以下权利:劳动、从事任何合法行业,航行和经商,向当局请愿,入境、停留、过境和出境,言论自由,使用并自由支配个人的财产,为正当目的集会结社,宗教自由;传授知识和接受教育。
第十四条其二 各种形式的劳动都将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劳动者享有一下权利:公正平等的劳动条件,限定的劳动时间,带薪的休息日和假期,报酬合理,调整最低生活工资,同工同酬,参加企业盈利分成,监督生产和参与企业领导,不可任意解雇,公职人员职业稳定,经注册登记允许组织自由和民主的工会组织。
工会的下述活动得到保护: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诉诸调解和仲裁,罢工的权利。工会代表享有必要的保障,以确保履行其工会管理和稳定的工作。
国家必须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福利,并且该法律将规定:由国家或拥有财政与经济自主权的省级政府参与的实体单位负责的强制社会保险。在收取社会保险金时,不得有优惠。由社会保险事宜,颁发和调整退休金与养老金,全面保障家庭生活,保护家庭财产,给予家庭经济补贴和提供体面的住宅。
第十五条 阿根廷国家内不得有奴隶存在。现时有的少数奴隶自本宪法公布之日起,一律成为自由民。而补偿办法,则由专门法律另行规定。一切签定买卖人口契约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一切从事这类买卖活动的个人、公证人和批准这类买卖的官员必须承担责任。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入境的奴隶,当他一踏上阿根廷共和国的领土就成为自由民。
第十六条 阿根廷不承认血统和出身的特权,在阿根廷不得存在个人特权和贵族称号。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的才能是就业的唯一条件。平等是捐税和一切公共税收的原则基础。
第十七条 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除非经法律判决,不得剥夺国家的任何居民的财产。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可根据法定程序征用,并预先给予补偿。唯国会有权征收本宪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种赋税。非经法律规定或依法判决,不得强行个人劳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有作家或发明家的作品、发明或发现都享有专利权。没收财产一词将永远从阿根廷刑事法典上取消。任何武装机构都不能提出任何形式的援助。
第十八条 国家的任何居民,非经法律判决不受惩治,不受专门委员会审判,不得从定案前法律规定的主管法官转移出去。任何人都不能被迫出庭作证。非经有关当局的书面命令,不得逮捕。在法庭上,居民人身保护和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住所、书信、私人文件不可侵犯。对于搜查和占用居民住宅的场合和所持证据,将立法具体规定。永久取消和废除对政治犯的死刑、各种酷刑和鞭打。国家监狱应清洁卫生,监狱是监护犯人的处所,不是惩罚犯人的处所,对于以安全为借口,采取超过安全需要的措施折磨犯人的行为,应追究批准这种措施的法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那些不损害公共秩序、不违反公共道德、不损害第三者的个人行为,将交由上帝处置,法官无权过问。任何居民都没有义务去实行法律规定的事情,也不可以阻止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
第二十条 外籍居民在阿根廷境内享有公民权。他们可以从事工业、商业和其它职业,可以拥有、购买和处置不动产,可以在内河和沿海航行,拥有宗教自由,按法律规定立遗嘱和通婚,可以自由选择国籍,也没有义务支付特殊的税款。在阿根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者可加入阿根延国籍,但据本人请求和他对共和国所作的贡献,当局可酌情缩短上述期限。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会颁布的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所有阿根廷公民都必须服兵役,以保卫祖国与宪法。取得阿根廷国籍的公民,从领取身份证之日起十年内可自行决定是否服兵役。
第二十二条 人民通过根据本宪法产生的代表和权力机构治理国家。一切武装力量或民众团体滥用人民权利、为民请命均构成煽动叛乱罪。
第二十三条 国内动乱或外来侵略使本宪法的实施和根据宪法产生的权力机构处于危险境地时,在发生扰乱秩序的省份或地区宣布戒严并停止宪法保障。但在停止宪法保障期间,共和国总统不得自行判决和执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他对人民的权力将受到限制,仅能逮捕人或当被捕人不愿离开阿根廷国土时,将他在国内转移。
第二十四条 国会将在各方面推动现行法律的改革并建立陪审团制度。
第二十五条 联邦政府鼓励欧洲移民。不得限制也不得征税来阻止对从事农业、工业和引进并传授科学和艺术的外国人进入阿根廷国土。
第二十六条 凡遵守国家颁布的条例的各国船舶都可在国家的内陆河自由航行。
第二十七条 联邦政府有义务通过符合本宪法规定的公法原则的条约加强与外国的和平与贸易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上述条文所承认的原则、保障和权利不得因规范其行使的法律而改变。
第二十九条 国会不得授与国家级行政权力、省立法机构不得授与省长特殊的职权、最高公共权力,也不得授与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避免使阿根廷人的生命、荣誉或财产昕命于某些政府或某个个人。凡具有这种性质的法令本身都是无效的。对提出、支持或签字同意这类法令的人将追究责任并处以叛国罪。
第三十条 宪法可以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更改。修改宪法必须由国会至少三分之二的议员投票通过。并且修改宪法必须召开专门的会议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宪法、国会根据本宪法而颁布的国家各项法律和阿根廷同外国签署的条约均是国家最高法律,各省政府有义务遵守。即使国家的最高法律同本省的法律或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发生抵触,各省仍应遵守。唯一例外是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在1859年11月11日的协议以前签订的条约不受本条的约束。
第三十二条 联邦国会不得颁布限制或干预新闻自由的法律。
第三十三条 本宪法列举的宣言、权利和保障不得理解为否定其他未列入的但符合人民主权原则和共和政体的其他权利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联邦法院法官不得兼任省法院法官。无论联邦民法或军法人员,在某省服务时,不得以其职位谋取在该省的居留权,同时联邦政府人员临时在某省服务时不得在该地谋求职业。
第三十五条 自1810年至今,阿根廷使用的国名先后有《拉普拉塔联合省(Provincias Unidas del Río de la Plata)》、《阿根廷共和国(República Argentina)》、《阿根延邦联(Confederación Argentina)》。今后“阿根延国(Nación Argentina)”是阿根廷政府和各省在制定和批准法律时使用的正式统一名称。
第二章 新的权利和保障
编辑第三十六条 即使违反制度秩序和民主制度的武力行为中断了本宪法的遵守,该宪法仍将维持效力。这些违反行为将完全无效。
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人将受到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制裁,即永久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并被排除在赦免和减刑的福利之外。
因这些行为而篡夺本宪法当局或各省当局规定的职能的人,将对其行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将受到同样的制裁。相应的行动将是不受限制的。
所有公民都有权对执行本条规定的武力行为的人进行抵抗。
任何对国家犯下严重欺诈罪并致富的人也将攻击民主制度,在法律决定担任公职或就业期间被取消资格。
国会将颁布一项关于公共道德的法律以行使职能。
第三十七条 本宪法保障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和相应制定的法律充分行使政治权利。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秘密的和强制性的。
通过政党监管和选举制度中采取积极行动来保证男女在获得选举和政党职位的机会方面真正平等。
第三十八条 政党是民主制度的基本机构。
政党的创建和活动在本宪法的尊重下是自由的,保证民主的组织和运作、少数群体的代表、提名公职选举候选人的权限、获得公共信息和传播自己的思想。
国家为其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并培训其领导人。
政党必须公开其资金和资产的来源和去向。
第三十九条 公民有权主动向众议院提出法案。国会必须在十二个月的期限内给予他们明确回复。
国会经每个议院全体成员的绝对多数票将颁布一项监管法律,该法律不得要求超过全国选民登记的3%,在此范围内,它必须考虑适当的领土分配以签署该倡议。
涉及宪法改革、国际条约、税收、预算和刑事事项的项目将不会成为大众倡议的对象。
第四十条 国会可在众议院的倡议下,将议案提交全民协商。召集法不能被否决。全国人民对该项目的赞成票将使其成为法律,并自动颁布。
国会或国家总统可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召集不具约束力的全民协商。在这种情况下,投票将不是强制性的。
国会,由各院议员的绝对多数票通过,将规定全民协商的事项、程序和时间。
第四十一条 所有居民都有权享有健康、均衡、适合人类发展和生产活动的环境,以满足当前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的需求,并有责任保护它。法律规定当环境被破坏时,有优先修复的义务。
当局将规定保护这一权利、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以及生物多样性,以及给予环境的信息和教育。
国家负责规定包含最低保护预算的规范,各省在地方司法管辖区不变的情况下,补充这些规范。
禁止当前或潜在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料进入国家领土。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