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亞五國」數據安全合作倡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各方)歡迎國際社會在支持多邊主義、兼顧安全發展、堅守公平正義的基礎上,為保障數據安全所作出的努力,願共同應對數據安全風險挑戰並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框架內開展相關合作。
中亞各國支持中方提出的《全球數據安全倡議》。
各方一致認為:
信息技術日新月異,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深刻改變着人類生產生活方式,對各國經濟社會發展、全球治理體系、人類文明進程影響重大。
各方注意到,信息技術對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推動疫後全面穩定復甦至關重要。上述技術和手段可能被用於破壞全球安全穩定,對國家基礎設施完整性產生不良影響。
作為數字技術的關鍵要素,全球數據爆發增長,海量集聚,成為實現創新發展、重塑人們生活的重要力量,事關各國安全與社會經濟發展。
確保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的供應鏈安全對於提升用戶信心、保護數據安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至關重要。
各方呼籲,各國應秉持發展和安全並重的原則,平衡處理技術進步、經濟發展與保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係。
各方重申,各國應致力於維護開放、公正、非歧視性的營商環境,推動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與此同時,各國有責任和權利保護涉及本國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數據及個人信息安全。
各方呼籲,在使用信息技術和維護數據安全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各國主權,同時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考慮到信息通信技術的獨特性,未來可探索中國同中亞國家在該領域開展更多形式的合作。
各方承認聯合國在該領域的主導地位,支持聯合國大會於2019年12月27日關於「打擊為犯罪目的使用通信技術」的第74/247號決議設立的全面國際公約特設委員會。
各方歡迎政府、國際組織、信息技術企業、技術社群、民間機構和公民個人等各主體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在平等、相互尊重和互利原則基礎上,齊心協力促進數據安全。
各方強調,應在相互尊重基礎上,加強溝通交流,深化對話與合作,共同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有序的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
為達到上述目的,在遵守國內法和國際法基礎上,各方建議各國及各主體:
——就防範全球信息安全所面臨的挑戰和威脅,保障數據安全,開展協調行動與合作。
——採取措施在國家、地區和全球層面上防範、制止利用信息技術從事網絡犯罪和恐怖活動的行為。
——增進在保障數據安全和使用信息技術領域的互信。
——繼續開展合作,進一步發掘國家相關部門打擊非法使用信息技術行為的潛力。
——應以事實為依據全面客觀看待數據安全問題,積極維護全球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的供應鏈開放、安全、穩定。
——反對利用信息技術破壞他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或竊取重要數據,以及利用其從事危害他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防範、制止利用網絡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反對濫用信息技術從事針對他國的大規模監控、非法採集他國公民個人信息。
——呼籲企業遵守所在國法律,不得要求本國企業將境外產生、獲取的數據在境內存儲和處理。
——呼籲在其他國家從事信息通信技術活動的公司應根據所在國法律將收集和獲取的數據存儲到所在國的服務器。
——各國應尊重他國主權、司法管轄權和對數據的安全管理權,未經他國法律允許不得直接向企業或個人調取位於他國的數據。
——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國際供應企業應為在各國開展經營活動,研究制定統一行為道德規範的可能性。
——各國如因打擊犯罪等執法需要跨境調取數據,應通過司法協助渠道或根據國家間協定解決。
——國家間締結跨境調取數據協議,不得侵犯第三國司法主權和數據安全。
——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供應企業不得在產品和服務中設置後門,非法獲取用戶數據、控制或操縱用戶系統和設備。
——信息技術企業不得利用用戶對其產品依賴性謀取不正當利益。除出於維護用戶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不得強迫用戶升級系統或更新換代。產品供應方承諾及時向合作夥伴及用戶告知產品的安全缺陷或漏洞,並提出補救措施。
——各國應在打擊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危害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安全領域深化合作。
各方呼籲各國及各主體通過雙邊、地區協議及國際協定等形式確認上述建議,支持《「中國+中亞五國」數據安全合作倡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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