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的協定》補充議定書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的協定》補充議定書
2019年4月
2019年4月在比什凱克簽署
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的協定》補充議定書〉的決定》批准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以下稱各方),

遵循完善落實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機制的必要性,

達成共識如下:

第一條

《協定》第二十七條增加以下內容:

「《協定》生效後,對上海合作組織所有成員國開放。

對於加入《協定》的國家,《協定》將自保存機構收到關於加入的文件後30日起生效。

保存機構向各方通報《協定》對加入國家的生效日期。」

第二條

本議定書是《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自保存機構收到各締約方最後一份關於完成使本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國內程序的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保存機構在本議定書籤署後15日內將副本送各方。

本議定書於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在比什凱克簽署,正本一式一份,分別用中文和俄文書就,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吉爾吉斯共和國代表 俄羅斯聯邦代表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努爾蘭·拜烏扎科維奇·葉爾梅克巴耶夫
(簽字)
魏鳳和
(簽字)
拉伊姆別爾季·謝伊達科馬托維奇·杜伊申比耶夫
(簽字)
謝爾蓋·庫茹格托維奇·紹伊古
(簽字)
舍拉里·米爾佐
(簽字)
巴霍季爾·尼扎莫維奇·庫爾班諾夫
(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的條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公有領域
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