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01號》應用指南

《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01號
——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
應用指南

會協〔2007〕89號
制定機關:中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07年11月29日
有效期:2007年12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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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01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一章(第一條至第七條),主要說明本準則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目標、特定主體的含義等基本概念,並對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提出總體要求。

一、本準則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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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準則第一條的規定,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本準則第十七條又指出,如果註冊會計師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斷標準,可參照本準則對非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

二、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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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條第一款指出,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目標是註冊會計師對特定財務數據、單一財務報表或整套財務報表等財務信息執行與特定主體商定的具有審計性質的程序,並就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

上述目標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

1.商定程序業務執行的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協商確定的。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的前提是與特定主體協商需要執行哪些程序,以達到某一特定的目的。與審計業務的明顯差別是,審計中執行的程序是由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和職業判斷確定的,為實現審計目標,註冊會計師可以使用各種審計程序。而商定程序業務中執行的程序,是由註冊會計師與特定主體協商確定的。

2.執行商定程序的對象是財務信息。財務信息涉及的範圍很廣,通常包括特定財務數據、單一財務報表(如資產負債表)或整套財務報表等。特定財務數據通常包括財務報表特定項目、特定賬戶或特定賬戶的特定內容(如應付賬款、應收賬款、關聯方購貨、分部收入和利潤)。特定財務數據可能直接出現在財務報表或其附註中,也可能是通過分析、累計、匯總等計算間接得出的,還可能直接取自會計記錄。

3.註冊會計師就執行的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商定程序業務報告只報告所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不發表任何鑑證意見。

三、特定主體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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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條第二款指出,特定主體是指委託人和業務約定書中指明的報告致送對象。委託人是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並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業務約定書的一方,是註冊會計師報告的致送對象。委託人與被執行商定程序的主體可能是同一主體,也可能不是同一主體。

商定程序業務報告的致送對象除了委託人之外,可能還有其他人。例如,企業為滿足其債權人的需要,委託註冊會計師對該企業的有關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報告致送對象不僅包括企業,而且還包括企業的多個債權人。需要注意的是,除委託人之外的其他報告致送對象僅指業務約定書中所指明的報告致送對象。

四、僅報告執行的程序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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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三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僅報告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並不提出鑑證結論。報告使用者自行對註冊會計師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作出評價,並根據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結論。

五、報告的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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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四條規定,商定程序業務報告僅限於參與協商確定程序的特定主體使用,以避免不了解商定程序的人對報告產生誤解。這是因為註冊會計師所執行的商定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協商確定的,而其他人由於不了解為什麼要執行這些程序,可能會對註冊會計師報告的結果產生誤解。

六、職業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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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應當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規範,恪守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並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根據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由於商定程序業務不以提供保證為目的,不屬於鑑證業務,本準則不對商定程序業務提出獨立性要求;但如果業務約定書或委託目的對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提出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其規定。

如果註冊會計師不具有獨立性,應當在商定程序業務報告中說明這一事實。

七、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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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七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業務。

由於商定程序業務與審計業務相比有許多特殊之處,其委託目的、執行的程序及其時間、範圍等,需要在業務約定書中詳細加以約定。在執行此類業務時,註冊會計師除遵循本準則的要求外,還必須執行與特定主體約定的程序。為了控制和減少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執行程序、確定結果、編制報告的過程進行適當的計劃、監督,並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八、商定程序業務與鑑證業務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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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於理解,我們可以通過表4101-1比較商定程序業務與審計、審閱等鑑證業務的區別。

表4101-1

商定程序業務與審計、審閱業務的比較
業務種類 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和範圍 保證程度 結論表達方式 報告分發
審計 不斷修正的、系統化的證據收集過程 合理保證 積極方式 普遍
審閱 一般限於詢問和分析程序 有限保證 消極方式 普遍/限制
商定程序 取決於商定結果 不提供保證 不提供保證,僅報告工作結果 限制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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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章(第八條至第十條),主要說明註冊會計師在接受商定程序業務委託時與特定主體的溝通,以及業務約定書的主要內容。

一、簽訂業務約定書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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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與特定主體進行溝通,確保其已經清楚理解擬執行的商定程序和業務約定條款。

鑑於商定程序業務的特點,在接受業務委託前,註冊會計師應當與特定主體就擬執行的程序、相關責任等業務約定事項進行溝通,協商擬執行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等,確保雙方都已經清楚地了解擬執行的商定程序。如果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除提供給委託人外,還要提供給其他的業務約定書中指明的致送對象,註冊會計師還應當與這些報告使用人溝通。註冊會計師接受商定程序業務委託的前提條件包括:(1)註冊會計師和特定主體清楚地了解擬執行的程序;(2)註冊會計師與特定主體就擬執行的程序達成一致意見;(3)商定程序業務的對象(財務信息)存在明確、合理的評價或判斷標準,且具有一定的事實證據,以使註冊會計師能夠據以執行商定程序和報告執行程序得出的結果。當需要運用重要性原則時,註冊會計師還應根據委託目的與特定主體預先商定重要性水平;(4)報告的分發和使用僅限於特定主體。

二、與特定主體溝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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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準則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與特定主體溝通,並達成一致意見:

1.業務性質。包括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不提出鑑證結論。為區別於審計、審閱業務,註冊會計師在業務約定書中,應當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2.委託目的。商定程序業務的委託目的取決於委託人的需要。不同的委託人會有不同的需求,因而不同委託項目的委託目的可能千差萬別。由於委託目的不同,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的對象、執行的程序、報告的內容等均會有所不同。註冊會計師在簽約前必須弄清委託人的要求和委託目的,並應在業務約定書中予以明確。

3.擬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對象(財務信息)因委託目的的不同而不同,需要註冊會計師在業務約定書中指明擬執行商定程序的具體財務信息。

4.擬執行的具體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最為重要的是要與特定主體協商需要執行哪些程序,並確定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不同特定主體的需求可能差別很大,所商定的程序在性質、時間和範圍等方面差異也會很大。業務約定書中必須詳細列明擬執行的程序以及執行程序的時間和範圍。在描述程序時,不應使用含糊的詞語。

5.預期的報告樣本。由於商定程序業務的特殊性,註冊會計師執行的程序、出具的報告等與審計業務存在差異。為了使委託人及其他特定主體了解商定程序業務與審計業務的區別以及商定程序業務報告的格式,註冊會計師在向委託人遞交業務約定書時,應當附送一份預期的報告樣本,以免特定主體對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及報告產生誤解。

6.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註冊會計師執行的商定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協商確定的,而其他人由於不了解為什麼要執行這些程序,可能會對註冊會計師報告的結果產生誤解,所以商定程序業務的報告應僅限於同意執行商定程序的特定主體依據委託目的使用,不能用於其他目的及分發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如果報告除提供給委託人使用外,還需要分發給其他特定使用人,應當在業務約定書中予以指明。如果報告分發的限制與法律規定相牴觸,註冊會計師不應接受該項業務委託。

上述與特定主體溝通的事項是業務約定書的主要內容,但並非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的全部內容,業務約定書還應當包括簽約雙方的名稱、簽約雙方的責任、出具報告的時間要求、報告的使用責任、業務收費、約定書的有效期間、違約責任和簽約時間等。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約定書參考格式見附錄4101-1。

三、與特定主體溝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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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註冊會計師應當就擬執行的程序直接與每一報告致送對象(特定主體)進行討論。根據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如果無法與所有的報告致送對象直接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比如當在監管部門、企業界代表和會計師行業代表之間已商定程序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採取下列措施:

(1)與報告致送對象的代表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

(2)查閱來自報告致送對象的相關信函和文件;

(3)向報告致送對象提交報告樣本。

本準則第十條規定,如果接受委託,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委託人就雙方達成一致的事項簽訂業務約定書,以避免雙方對商定程序業務的理解產生分歧。

簽訂業務約定書旨在確定委託、受託關係,明確委託目的、業務性質和業務範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報告的用途、分發範圍和使用責任等。

第三章 計劃、程序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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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三章(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主要說明商定程序的類型,並對商定程序業務的計劃、實施和記錄提出基本要求。

一、合理制定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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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制定工作計劃,以有效執行商定程序業務。執行商定程序業務與執行審計業務一樣也應編制工作計劃。註冊會計師可以參照相關審計準則的要求,對工作作出合理安排,以有效執行商定程序。

二、程序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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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執行商定程序業務運用的程序通常包括:

(1)詢問和分析;

(2)重新計算、比較和其他核對方法;

(3)觀察;

(4)檢查;

(5)函證。

註冊會計師執行的商定程序與審計程序基本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實際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時,可能僅執行上述程序中的一種或幾種或某種程序中的一部分,究竟執行哪些程序取決於註冊會計師與特定主體商定的結果。

另外,由於商定程序具有靈活性,註冊會計師可執行的程序也不一定限於上述五種程序,可能會因特定主體的特殊需要執行上述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

三、對程序和證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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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執行商定的程序,並將獲取的證據作為出具報告的基礎。

註冊會計師只有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全部完成商定的程序後,才能就執行商定程序的結果出具報告。如果應當執行的程序沒有執行或執行不充分,報告的結果就缺少合理的依據。雖然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取決於與特定主體商定的結果,但在與特定主體協商時,註冊會計師不應同意執行過於主觀並可能因此產生多種理解的程序。

證據是支持註冊會計師報告的基礎。註冊會計師只有通過執行商定的程序,獲取適當的證據,才能據以得出恰當的工作結果。但是,註冊會計師不需要為了獲取額外的證據,在委託範圍之外執行額外的程序。

下面列舉了一些恰當和不恰當程序的例子:

(一)恰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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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商定相關的參數後,進行抽樣;

(2)檢查能證明某些交易的文件或檢查交易的詳細情況;

(3)向第三方函證特定信息;

(4)將文件、清單或分析的結果與特定的實際情況相比較;

(5)就他人進行的工作執行特定程序(如內審人員的工作);

(6)進行計算。

(二)不恰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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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查閱某一財務報表認定或某特定信息就據以出具報告;

(2)只查閱他人的工作結果就據以出具報告,或者將他人的工作結果直接作為自己的工作結果進行報告;

(3)解釋註冊會計師專業知識範圍以外的信息。

四、執行程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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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行商定程序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徵得特定主體的同意來修改程序。如果得不到特定主體的同意(例如,程序是監管機構規定的,不能修改),註冊會計師應在報告中說明執行程序所受到的限制,或者解除業務約定。

五、工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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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支持商定程序業務報告的重大事項,並記錄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的證據。

工作底稿是註冊會計師收集的證據和工作記錄的載體。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時,應當將與其工作過程和結果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記錄於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可以為註冊會計師出具報告提供支持證據,可以為註冊會計師的工作是按照本準則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的提供證明。

註冊會計師在編制工作底稿時可以參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的規定執行。會計師事務所在管理工作底稿時應當遵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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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四章(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主要說明執行商定程序業務的報告應包括的基本內容。

一、編制報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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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詳細說明業務目的和商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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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商定程序業務報告應當詳細說明業務的目的和商定的程序,以便使用者了解所執行工作的性質和範圍。這要求註冊會計師在其報告中具體說明所執行的業務的目的,並詳細列示所執行的具體程序。

(二)恰當報告得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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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了商定的程序,取得適當的證據後,註冊會計師應當以獲取的證據為依據,恰當地報告執行程序得出的結果。

1.註冊會計師應當僅報告對特定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結果及發現的問題,而不應對該財務信息發表鑑證意見或者提供保證。

2.註冊會計師應當報告其執行程序所發現的所有問題。執行商定程序業務一般不使用重要性原則,除非與特定主體商定了重要性水平的範圍。如果運用了重要性原則,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報告中說明所商定的重要性水平。

3.註冊會計師應當避免在報告中使用模稜兩可的詞語。表4101-2列舉了對執行商定程序的結果進行恰當和不當描述的例子。

表4101-2

對執行商定程序的結果進行恰當和不當描述的例子
商定的程序 對工作結果的恰當描述 對工作結果的不當描述
在某一日期的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中找出未付款支票,查看在隨後一個月的銀行對賬單中這些支票是否已結清 除了以下情況,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中所有未付款的支票都在隨後一個月的銀行對賬單中表明已結清:
(列出例外的情況)
執行該程序並未發現任何情況
將某一日期、特定顧客的應收賬款賬齡明細表中「超過90天」一欄所列的發票金額,與未收款的發票金額、日期相比較,判斷金額是否相符,發票日期是否比編制明細表的日期早90天以上 所有未收款的發票與明細表中「超過90天」一欄所列金額相符,並且這些發票的日期比編制明細表的日期早90天以上 未收款發票的金額與明細表中「超過90天」一欄所列金額大致相符,對於這些發票的日期是否比編制明細表的日期早90天以上,沒有發現任何值得注意的情況

二、報告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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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商定程序業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標題;

(2)收件人;

(3)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4)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協商確定的;

(5)說明已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了商定程序;

(6)當註冊會計師不具有獨立性時,說明這一事實;

(7)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8)列出所執行的具體程序;

(9)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結果,包括詳細說明發現的錯誤和例外事項;

(10)說明所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註冊會計師不提出鑑證結論;

(11)說明如果執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執行審計或審閱,註冊會計師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12)說明報告僅限於特定主體使用;

(13)在適用的情況下,說明報告僅與執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財務數據有關,不得擴展到財務報表整體;

(14)註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15)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16)報告日期。

上述16項構成了商定程序業務報告的基本內容,註冊會計師編制報告時應當予以充分關注。以下幾點需要特別說明:(1)標題。與審計報告不同,本準則並未要求商定程序業務的報告必須統一標題。這是因為商定程序業務的委託目的多種多樣,報告的標題也不宜強求統一。註冊會計師在出具商定程序業務報告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報告的標題,如「對××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2)收件人。商定程序業務報告的收件人應當是特定主體,一般是委託人,也可以包括業務約定書中指明的其他的報告致送對象。(3)在對特定財務數據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時,說明報告僅與執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財務數據有關,不得擴展到財務報表整體。(4)報告日期。是指註冊會計師完成商定程序的日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參考格式見附錄4101-2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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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4101-1:

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約定書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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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約定書的參考格式,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對該業務約定書進行適當的修改。

業務約定書
甲方: ABC 公司
乙方:××會計師事務所
茲由甲方委託乙方對……(特定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委託目的與工作範圍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為了協助甲方……(具體目的),對……(特定財務信息)執行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的程序。
2.乙方對……(特定財務信息)執行下列由雙方商定的程序並向甲方報告得出的結果:
(詳細列出擬執行的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3.乙方執行的是商定程序業務,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因此乙方不發表任何審計或審閱意見。
二、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甲方及甲方負責人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層有責任妥善保存和提供和本業務有關的全部資料,這些資料必須是真實的和完整的。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為乙方執行上述商定程序提供所要求的全部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2.為乙方派出的有關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於業務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3.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業務費用以及乙方人員在執行業務期間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關費用。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01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規定和本約定書的要求,對……(特定財務信息)執行上述雙方商定的程序,並對執行程序的結果出具報告。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商定程序業務,出具報告。乙方應於20××年×月×日前出具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權;(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3)接受行業協會和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質量檢查;(4)監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監管機構處罰前的調查、聽證)以及乙方對此提起行政複議。
四、業務收費
1.本次業務收費是以乙方各級別工作人員在本次業務中所耗費的時間為基礎計算的,乙方預計本次業務的費用總額為人民幣××元。
2.甲方應於本約定書籤署之日起×日內支付的業務費用,其餘款項於[報告草稿完成日]結清。
3.如果由於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從事本約定書所涉及的業務服務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籤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條第1項下所述的業務費用。
4.如果由於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員抵達甲方的工作現場後,本約定書所涉及的業務服務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業務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於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工作,並離開甲方的工作現場之後,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於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內支付。
5.與本次業務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等)由甲方承擔。
五、業務報告和報告的分發與使用的限制
1.乙方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01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規定和本約定書的要求,出具報告。預定的報告格式附後。
2.乙方向甲方致送……(報告標題)一式××份,供甲方(如果報告還需分發給其他特定使用人,應在此說明)為上述委託目的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及分發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3.甲方在提交或對外公布……(報告標題)時,不得修改或刪節乙方出具……(報告標題)的任何內容。
六、本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本約定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在雙方履行完畢本約定書約定的所有義務後終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項並不因本約定書終止而失效。
七、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業務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業務報告時,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終止條款
1.如果根據乙方的職業道德及其他有關專業職責、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認為已不適宜繼續為甲方提供本約定書約定的業務服務時,乙方可以採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終止履行本約定書。
2.在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其於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的業務服務項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業務費用。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並受其約束。本約定書履行地為乙方出具業務報告所在地,因本約定書所引起的或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包括關於本約定書條款的存在、效力或終止,或無效之後果),雙方選擇第種解決方式: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一、雙方對其他有關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ABC 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乙方:××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並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並蓋章)
二○×二年×月×日 二○×二年×月×日

附錄4101-2:

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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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應收賬款明細表執行商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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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
ABC 公司:
我們接受委託,對 Y 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應收賬款明細表執行了與貴公司商定的程序。這些程序經貴公司管理層同意,其充分性和適當性由貴公司管理層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01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並報告執行程序的結果。本業務的目的僅是為了協助貴公司評價 Y 公司應收賬款記錄的正確性。現將執行的程序及得出的結果報告如下:
一、執行的程序
1.取得 Y 公司編制的20×1年12月31日的應收賬款明細表,驗算合計數,並與總分類賬核對是否相符。
2.從應收賬款明細表中抽取50家客戶,檢查對應的銷售發票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是否相符。抽取方法是從第10家客戶開始,每隔20家抽取1家。
3.對應收賬款明細表中餘額較大的前200家客戶進行函證。
4.對未回函的客戶,檢查銷售發票、發運憑證和訂貨單是否相符。
5.對回函金額不符的客戶,取得 Y 公司編制的差異調節表,並檢查差異調節是否適當。
二、執行程序的結果
1.執行第1項程序,我們發現應收賬款明細表合計數正確,並與總分類賬核對相符。
2.執行第2項程序,我們發現銷售發票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相符,抽取餘額占應收賬款明細表合計數的10.5%。
3.執行第3項程序,我們對應收賬款明細表中餘額較大的前200家客戶發出詢證函,函證餘額占應收賬款明細表合計數的比例為80%。收到180家客戶的回函,回函金額××元,差異××元(其中正差××元,負差××元),其餘20家客戶未回函。
4.執行第4項程序,我們發現未回函的20家客戶的銷售發票、發運憑證和訂貨單相符。
5.執行第5項程序,我們發現除以下回函金額不符外,其他差異通過差異調節表調節消失(列出回函金額不符的應收賬款)。
上述已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因此我們不對上述應收賬款明細表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如果執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執行審計或審閱,我們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本報告僅供貴公司用於第一段所述目的,不應用於其他目的及分發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本報告僅與上述特定財務數據有關,不應將其擴大到 Y 公司財務報表整體。
××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註冊會計師:×××
(蓋章) (簽名並蓋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
(簽名並蓋章)
中國××市 二○×二年×月×日

2.與併購計劃相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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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
ABC 公司:
我們接受委託執行了下面所列程序。這些程序經貴公司管理層同意,其充分性和適當性由貴公司管理層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01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並報告執行程序的結果。本業務的目的僅是為了幫助貴公司管理層了解對 Y 公司截至20×1年12月31日的併購計劃。
我們所執行的程序及其結果如下:
(一)貨幣資金
我們從以下銀行取得了銀行詢證函回函。通過比較,我們發現銀行確認的存款餘額與 Y 公司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中相應金額一致。我們通過計算檢查了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制,並將計算得到的各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與相應的總賬餘額進行了比較。
銀行 20×1年12月31日的總賬餘額
D 銀行 ¥5000
E 銀行 ¥13776
XYZ 信託公司——般賬戶 ¥86912
XYZ 信託公司——工資賬戶 ¥5000
¥−110688
執行上述程序我們未發現任何異常。
(二)應收賬款
1.我們加總了列在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中所有顧客的賬戶餘額(以 A 標識),並將得到的總額與總賬餘額進行了比較。
我們未發現差異。
2.我們對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中列示的各個顧客在20×1年12月31日的賬戶餘額(以 A 標識)與應收賬款明細賬的餘額進行了比較。比較的結果沒有發現異常。
3.我們在以 A 標識的賬戶餘額中抽取了50家顧客進行追查,包括查找應收賬款明細賬對應的未收款發票。顧客的抽取方式是從第8家顧客開始,每隔15家抽取一家。

對所抽取的50家顧客賬戶餘額進行追查,沒有發現異常。抽取的餘額占顧客賬戶總餘額的9.8%。

4.我們對應收賬款分析表中餘額較大的前150家顧客發出了詢證函,得到的詢證結果在下面予以說明。我們還對沒有作出答覆的顧客餘額進行了追查,查看了有關的發票和運單。按照與貴公司管理層的約定,單筆餘額差異在300美元以下的視為不重要,對其不再執行進一步程序。
我們發出詢證函的150家顧客中,有140家作出了答覆,10家沒有作出答覆。根據收到的詢證答覆,我們發現其中120家顧客不存在異常,其他20家存在差異,一部分差異的金額視為不重要(如前面所界定的),另一部分差異通過調節表調整後消失。根據賬齡匯總的詢證結果如下:
上述已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因此我們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如果執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執行審計或審閱,我們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本報告僅供貴公司管理層用於第一段所述目的,不應用於其他目的及分發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本報告僅與上述特定財務數據有關,不應將其擴大到 Y 公司財務報表整體。
賬齡 20×1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
顧客的賬戶餘額 發出的詢證金額 得到的詢證結果
未到期的 ¥156000 ¥76000 ¥65000
過期的:
少於1個月 ¥60000 ¥30000 ¥19000
1~3個月 ¥36000 ¥8000 ¥10000
超過3個月 ¥48000 ¥48000 ¥8000
合 計 ¥300000 ¥162000 ¥102000
××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註冊會計師:×××
(蓋章) (簽名並蓋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
(簽名並蓋章)
中國××市 二○×一年×月×日

3.與債權人要求相關的報告

編輯
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
XYZ 公司的託管人:
我們接受委託執行了下面所列的程序。這些程序是經 XYZ 公司的託管人同意的,這些程序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由 XYZ 公司的託管人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01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並報告執行程序的結果。本業務的目的僅是為了幫助債權人確認20×1年5月31日在 XYZ 公司的債權(列示在所附的明細表 A 中)(略)。
現將執行的程序及得出的結果報告如下:
1.取得 XYZ 公司編制的20×1年5月31日的應付賬款試算表,驗算餘額的合計數,與相關的總賬餘額相比較。
應付賬款試算表的餘額總計,與相關的總賬餘額相符。
2.將債權人申報的金額(見 XYZ 公司提供的債權文件)與應付賬款試算表的相應金額比較。根據債權申報文件及 XYZ 公司應付賬款明細記錄中的數據,編制應付賬款賬戶餘額調節表。
明細表 A 的第3欄中列出了所有的差異。除了明細表 A 中第4欄所列示的金額,所有差異都已得到適當的調節。
3.檢查債權人用以確認其債權而提交的文件,將其與 XYZ 公司的文件(包括發票、收貨單和其他收到貨物或服務的證據)相比較。
通過這些比較,我們沒有發現異常。
上述已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因此我們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如果執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執行審計或審閱,我們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本報告僅供 XYZ 公司的託管人用於第一段所述目的,不應用於其他目的及分發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本報告僅與上述特定財務數據有關,不應將其擴大到 XYZ 公司財務報表整體。
××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註冊會計師:×××
(蓋章) (簽名並蓋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
(簽名並蓋章)
中國××市 二○×二年×月×日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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