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應用指南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2006年6月30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公布) |
一、商品存貨的成本
編輯本準則第六條規定,存貨的採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存貨採購成本的費用。
企業(商品流通)在採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存貨採購成本的費用等進貨費用,應當計入存貨採購成本,也可以先進行歸集,期末根據所購商品的存銷情況進行分攤。對於已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於未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期末存貨成本。企業採購商品的進貨費用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周轉材料的處理
編輯周轉材料,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如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應當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和其他周轉材料等,可以採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
三、存貨的可變現淨值
編輯(一)可變現淨值的特徵可變現淨值的特徵表現為存貨的預計未來淨現金流量,而不是存貨的售價或合同價。
企業預計的銷售存貨現金流量,並不完全等於存貨的可變現淨值。存貨在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以及為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還可能發生的加工成本等相關支出,構成現金流入的抵減項目。企業預計的銷售存貨現金流量,扣除這些抵減項目後,才能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
(二)以確鑿證據為基礎計算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
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鑿證據,是指對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有直接影響的客觀證明,如產成品或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與產成品或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銷貨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和生產成本資料等。
(三)不同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1.產成品、商品和用於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於出售的商品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以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淨值。
2.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以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淨值。
3.資產負債表日,同一項存貨中一部分有合同價格約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價格的,應當分別確定其可變現淨值,並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分別確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或轉回的金額。
參見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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