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10月30日 |
一、債務重組的特徵
編輯本準則第二條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
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債權人減免債務人部分債務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
編輯債務重組採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計量:
(一)非現金資產屬於企業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定其公允價值。
(二)非現金資產屬於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且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其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其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採用上述兩種方法仍不能確定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等合理的方法確定其公允價值。
三、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編輯(一)債務人的處理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清償債務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定的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將其終止確認,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非現金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二)債權人的處理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將其終止確認,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等。重組債權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上述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準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債權人收到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非現金資產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入賬。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涉及或有應付金額
編輯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比如,債務重組協議規定,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後一定期間內,其業績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虧為盈、擺脫財務困境等),應向債權人額外支付一定款項,當債務人承擔的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上述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後會計期間沒有發生的,企業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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