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 (2006年)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10月30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至今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 (2014年)

一、本準則規範的範圍 編輯

(一)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

(二)企業持有的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

(三)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

(四)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除上述情況以外,企業持有的其他權益性投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編輯

本準則第四條(三)所稱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對第三方的投資作為出資投入企業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作為應收項目處理,不構成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三、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核算 編輯

(一)投資損益的處理

1.根據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進行調整後加以確定。比如,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相對於被投資單位已計提的折舊額、攤銷額之間存在差額的,應按其差額對被投資單位淨損益進行調整,並按調整後的淨損益和持股比例計算確認投資損益。在進行有關調整時,應當考慮具有重要性的項目。

2.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資單位的賬面淨損益與持股比例計算確認投資損益,但應當在附註中說明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1)無法可靠確定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

(2)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較小;

(3)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對被投資單位淨損益進行調整。

3.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通常是指長期應收項目。比如,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債權,該債權沒有明確的清收計劃、且在可預見的未來期間不準備收回的,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的淨投資。

在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虧損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處理:

首先,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其次,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足以沖減的,應當以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為限繼續確認投資損失,沖減長期應收項目等的賬面價值。

最後,經過上述處理,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企業仍承擔額外義務的,應按預計承擔的義務確認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投資損失。

被投資單位以後期間實現盈利的,企業扣除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後,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處理,減記已確認預計負債的賬面餘額、恢復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及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投資收益。

(二)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的處理

對於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承擔的部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四、共同控制經營及共同控制資產 編輯

(一)共同控制經營

企業使用本企業的資產或其他經濟資源與其他合營方共同進行某項經濟活動(該經濟活動不構成獨立的會計主體),並且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對該經濟活動實施共同控制的,為共同控制經營。在共同控制經營下,每一合營方歸集本企業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同時按照合營合同或協議約定分享合營產生的收入。共同控制經營的合營方,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確認其所控制的用於共同控制經營的資產及發生的負債。

2.確認與共同控制經營有關的成本費用及共同控制經營產生收入的份額。

(二)共同控制資產企業與其他合營方共同投入或出資購買一項或多項資產(有關的資產不構成獨立的會計主體),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對有關的資產實施共同控制的,為共同控制資產。每一合營方通過其所控制的資產份額享有共同控制資產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分享相關的產出並分擔所發生費用。比如,兩個企業共同控制一棟出租的房屋,每一合營方均享有該房屋出租收入的一定份額並承擔相應的費用。共同控制資產的合營方,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根據共同控制資產的性質,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確認本企業擁有該資產的份額。

2.確認與其他合營方共同承擔的負債中應由本企業負擔的部分以及本企業直接承擔的與共同控制資產相關的負債。

3.確認共同控制資產產生的收入中應由本企業享有的部分。

4.確認與其他合營方共同發生的費用中應由本企業負擔的部分以及本企業直接發生的與共同控制資產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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