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10月30日 |
一、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確定
編輯企業應當根據本準則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
企業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重新履行上述程序,並按本準則的規定處理。
二、會計政策及其變更
編輯根據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採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採用的會計計量基礎也屬於會計政策。
(一)實務中某項交易或者事項的會計處理,具體會計準則或應用指南未作規範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的原則、基礎和方法進行處理;待作出具體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會計政策變更採用追溯調整法的,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留存收益包括當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取並累積的盈餘公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是指對期初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兩個項目的調整。
三、前期差錯及其更正
編輯前期差錯應當採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更正,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重新列示和披露。追溯重述法的會計處理與追溯調整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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