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10月30日

一、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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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區分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在確定分部信息的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時,應當以企業的風險和報酬的主要來源和性質為依據,同時結合企業的內部組織結構、管理結構以及向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內部報告制度。

企業的風險和報酬的主要來源和性質,主要與其提供的產品或勞務,或者經營所在國家或地區密切相關。企業在分析其所承擔的風險和報酬時,應當注意以下相關因素:

(1)所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性質、過程、客戶類型、銷售方式等;

(2)所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受法律、行政法規的影響等;

(3)所處經濟、政治環境等。企業的內部組織結構、管理結構以及向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內部報告制度的安排,通常會考慮或結合企業風險和報酬的主要來源和性質等相關因素。

二、分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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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分部收入是指可歸屬於分部的對外交易收入和對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收入主要由可歸屬於分部的對外交易收入構成,通常為營業收入,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如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股利收入(投資收益)、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對其他分部貸款的利息收入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二)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中應享有的份額以及處置投資產生的淨收益。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三)營業外收入,如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產生的淨收益。

三、分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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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分部費用是指可歸屬於分部的對外交易費用和對其他分部交易費用。分部費用主要由可歸屬於分部的對外交易費用構成,通常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等,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利息費用,如發行債券、向其他分部借款的利息費用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二)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損失中應承擔的份額以及處置投資發生的淨損失。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三)與企業整體相關的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但是,企業代所屬分部支付的、與分部經營活動相關的、且能直接歸屬於或按合理的基礎分配給該分部的費用,屬於分部費用。

(四)營業外支出,如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淨損失。

(五)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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