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 (2006年)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 2006年10月30日 |
《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 (2018年) |
一、權益工具及所有者權益
編輯(一)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比如,企業發行的普通股,以及企業發行的、使持有者有權以固定價格購入固定數量本企業普通股的認股權證等。
企業發行權益工具收到的對價扣除交易費用後,應當確認為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等。其中,交易費用是可直接歸屬於發行權益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諮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通常構成所有者權益的重要組成內容。所有者權益包括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含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淨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也構成其所有者權益。
其他資本公積,是指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以外的資本公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企業根據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協議授予職工或其他方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3.現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
4.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引起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變動;
5.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轉換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的差額。
(三)企業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報經批准採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減資的,按註銷股票面值總額減少股本,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含交易費用)超過面值總額的部分,應依次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低於面值總額的,低於面值總額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四)企業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種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如現金股利,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
(五)企業發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對這些金融工具,應在初始確認時,將相關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先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確定負債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發行收入扣除負債成份初始金額的差額確認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其初始確認金額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
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相互抵銷
編輯根據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通常不得相互抵銷。
以下列舉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應相互抵銷的交易或事項:
(一)企業將浮動利率長期債券與收取浮動利息、支付固定利息的互換組合在一起,合成為一項固定利率長期債券。這種組合的各單項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能相互抵銷。
(二)企業將某項金融資產充作金融負債的擔保物,該金融資產不能與被擔保的金融負債抵銷。
(三)企業與外部交易對手進行多項金融工具交易,同時簽訂"總抵銷協議".根據該協議,一旦某單項金融工具交易發生違約或解約,企業可以將所有金融工具交易以單一淨額進行結算,以減少交易對手可能無法履約造成損失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交易對手違約或解約時,相關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可以相互抵銷;否則,不得相互抵銷。
(四)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下的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不能與相關保險責任準備金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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