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
2013年5月10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六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至5月10日於瑞士日內瓦)通過。

SC—6/13:六溴環十二烷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所轉交的關於六溴環十二烷的風險簡介、風險管理評價及其增編,[1]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關於把六溴環十二烷列入《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同時對其用於建築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生產和使用給予特定豁免的建議,[2]

1.決定修正《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第一部分,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並插入下列橫欄,對被允許列入特定豁免登記簿中締約方所進行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產及其用於建築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使用給予特定豁免:

化學品 活動 特定豁免
六溴環十二烷 生產 依照本附件第七部分的規定,限於登記簿中所列締約方被允許的豁免。
使用 依照本附件第七部分的規定,建築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

2.還決定在附件A第三部分中增列一個關於六溴環十二烷的定義如下:

「(c)「六溴環十二烷」係指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25637—99—4)、1,2,5,6,9,10—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3194—55—6)及其主要非對映異構物、α—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134237—50—6)、β—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134237—51—7)以及γ—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134237—52—8)。」

3.進一步決定在附件A中增列一個新的第七部分如下:

第七部分 六溴環十二烷

編輯

每個根據《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第4條對六溴環十二烷用於建築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生產和使用進行了特定豁免登記的締約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含有六溴環十二烷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能夠通過使用標籤或其他方式而易於識別。

腳註

編輯
  1. 文件UNEP/POPS/POPRC.6/13/Add.2、UNEP/POPS/POPRC.7/19/Add.1和UNEP/POPS/POPRC.8/16/Add.3。
  2. POPRC—8/3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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