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補充協議八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2012年7月2日於澳門
補充協議十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2年/第24號
簡稱CEPA補充協議九。2012年7月2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協議正文
附件:

  1.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30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1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年5月2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2011年12月14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加強金融合作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編輯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安排〉補充協議七》和《〈安排〉補充協議八》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會計、建築、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其他商業服務、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遊、文娛、個體工商戶等20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新增加教育和鐵路運輸領域的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補充協議八》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九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金融合作

編輯

(一)積極研究降低澳門金融機構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有關資質要求,為澳門有關長期資金投資內地資本市場提供便利。

(二)支持符合條件的澳門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三、附件

編輯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四、生效

編輯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在澳門簽署。


  1.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蔣耀平(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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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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