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補充協議四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8年7月30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補充協議六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27號
簡稱CEPA補充協議五。2008年7月30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協議正文
附件:

  1.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編輯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會計、建築、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與採礦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與安排、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印刷、會展、分銷、環境、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18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和《〈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五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貿易投資便利化

編輯

為推動兩地在品牌領域的合作,雙方一致同意將品牌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並據此:

1.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

1.貿易投資促進;

2.通關便利化;

3.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4.電子商務;

5.法律法規透明度;

6.中小企業合作;

7.產業合作;

8.知識產權保護;

9.品牌合作。」

2.將《安排》附件6第二條修改為: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合作9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3.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其後條款序號依次順延。第十一條內容為:

「十一、品牌合作

雙方認識到,品牌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工作組,加強雙方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強兩地在品牌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2.在品牌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加強在培訓、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

4.通過網站宣傳、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品牌的推廣促進活動。」

三、附件

編輯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四、生效

編輯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在澳門簽署。


  1.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姜增偉(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本作品來自澳門官方作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