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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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30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1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年5月2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2011年12月14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2012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編輯(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安排〉補充協議七》、《〈安排〉補充協議八》和《〈安排〉補充協議九》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產、市場調研、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會展、筆譯和口譯、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醫院服務、社會服務、旅遊、文娛、體育、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貨代、商標代理等28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新增加複製服務和殯葬設施的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安排〉補充協議八》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補充協議九》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十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四)本協議附件中的「合同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雇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二、金融合作
編輯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澳門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澳門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編輯(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增加以下內容:
「(1)推動粵澳第三方檢測和認證服務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
(2)按照具體認證的要求,推動粵澳自願認證的認證檢測結果互認。
(3)對於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檢測認證結果互認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安排》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約的相關規定執行。
(4)促進粵澳商品貿易供應鏈效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品條碼系統成員開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與內地系統成員相同的服務。
(5)加強粵澳商品信息資源共享,藉助商品條碼的全球唯一性,實現兩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實查驗,以共同打擊假冒商品,優化營商環境。」
(二)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粵澳共同推進知識產權交易與融資,探討粵澳兩地合作開展知識產權評估互認等業務的可行性。
四、附件
編輯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編輯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在澳門簽署。
- ↑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高燕(簽字)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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