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投資協議/附件3

雙方確認如下共同理解:

一、第十一條(徵收)第一款描述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直接徵收,即投資被直接通過所有權的正式轉移或完全沒收而被直接徵收。第二種情形是間接徵收,即一方的一項行為或一系列行為雖然不構成所有權正式轉移或完全沒收,但具有與直接徵收同等效果。

二、關於一方的一項行為或一系列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是否構成間接徵收的判定,需要在事實的基礎上針對個案進行調查,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一)一方行為的經濟影響,即使一方的一項行為或一系列行為對投資的經濟價值有負面影響,這種影響本身並不能證明已經發生間接徵收;

(二)該行為或該系列行為在何種程度上干預了作出投資的明顯、合理期待;以及

(三)該行為或該系列行為的性質及目標。

三、除了在極少數的情況下,一方為保護正當社會公共福利目標,如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安全和環境而設計並適用的非歧視性監管行為不構成間接徵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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