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2017年6月28日於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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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編輯為促進內地[1]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貿易投資便利化,全面提升雙方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水平,雙方決定,就加強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簽署本協議。
第一條 與《安排》的關係
編輯一、雙方決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本協議是《安排》的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二、《安排》第四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五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附件六的有關內容按照本協議執行。本協議條款與《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條款為準。
三、雙方重申《安排》中已有的合作,以及同意探索新的合作領域。
第二章 合作目標及機制
編輯第二條 合作目標
編輯一、雙方同意,以互利共贏為原則,為進一步便利及促進雙方之間的貿易投資,提升雙方經貿合作水平,按照各自法律法規、政策目標和資源分配,加強經濟技術合作。
二、鼓勵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支持兩地加強次區域經貿合作,進一步深化內地與香港在重點領域的合作,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兩地共同發展。
第三條 合作機制
編輯一、根據《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條,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雙方通過已有工作機制或成立新的工作組,建立溝通渠道和協商協調機制,相互通報重要政策信息,支持雙方工商界之間的交流,共同推動相關領域合作與發展。
二、應一方的要求,雙方可通過協商、增補及修訂根據第二條進行合作的領域和具體合作內容。
第三章 深化「一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編輯第四條 深化「一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深化「一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一、建立工作聯繫機制,加強兩地關於「一帶一路」建設信息的交流與溝通。
二、鼓勵雙方政府部門、行業組織和投資促進機構等建立多層次的信息溝通渠道,實現信息共享。
三、搭建交流平台,支持兩地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推動共建「一帶一路」中發揮作用。
四、發揮香港在金融、專業服務、物流、貿易等方面的優勢,支持香港業界參與各類園區的建設。
五、支持兩地業界加強合作,聯合參與「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建設,共同開拓「一帶一路」沿線市場。支持香港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專業服務,包括以市場化的方式為內地企業拓展海外市場和投資項目提供專業的法律、爭議解決、會計、稅務等服務。支持兩地在大型基建項目建設運營一體化方面的合作。
六、加強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宣傳活動。支持香港舉辦高層次「一帶一路」主題論壇。鼓勵香港投資促進機構、行業協會、業界組織開展與「一帶一路」相關的研討、培訓等活動。
第四章 重點領域合作
編輯第五條 金融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內地銀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利用香港的國際金融平台發展國際業務。
二、支持內地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在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特點和發展實際,堅持自願原則,審慎將其國際資金外匯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三、支持內地銀行在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特點和發展實際,堅持自願原則,審慎開展在香港地區以收購方式發展網絡和業務以及赴香港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等活動。
四、為香港銀行在內地中西部、東北地區和廣東省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
五、鼓勵符合條件的香港銀行到內地農村設立村鎮銀行。
六、促進跨境人民幣資金雙向流通機制及兩地更緊密的金融合作,包括積極推動跨境投資業務的發展,擴大香港市場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推動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作為跨境人民幣資金結算主渠道,以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跨境人民幣結算基建。
七、內地將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的相關規定,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條件的內地企業赴香港上市,為內地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到境外市場直接上市融資創造便利條件。
八、研究進一步放寬香港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准入門檻;視情逐步增加香港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港資控股兩地合資證券公司的家數。
九、研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有序擴大兩地互聯互通標的,設定建立互聯互通下的投資者身份識別機制的時間表,相關條件具備後推出實施將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納入標的範圍的方案。積極支持推動包括債券市場在內的兩地金融基礎設施互聯合作。
十、總結評估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進展情況,針對互認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調整和優化互認規則和監管政策。
十一、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期貨公司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開展業務。
十二、積極研究深化內地與香港商品期貨市場合作的途徑和方式,推動兩地建立優勢互補、分工合作、共同發展的期貨市場體系。
十三、繼續鼓勵內地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和外幣債券,推動實現內地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計價股票,利用香港平台籌集資金,並推動實現H股全流通。
十四、積極推動兩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包括積極推動兩地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支持香港發展針對內地金融市場的離岸風險管理業務,並研究兩地債券、場外金融衍生品及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場的互通模式。推動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作為跨境人民幣資金結算主渠道,以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跨境人民幣結算基建。
十五、內地本着尊重市場規律、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保險企業到香港上市。
十六、支持香港的保險公司設立營業機構或通過參股的方式進入市場,參與和分享內地保險市場的發展。加強雙方在保險產品研發、業務經營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十七、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香港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內地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對香港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提供便利。
十八、內地在金融改革、重組和發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發揮香港金融中介機構的作用。
十九、雙方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六條 旅遊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旅遊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內地與香港旅遊企業拓寬合作範疇,加強產業互動。推進內地與香港郵輪旅遊合作發展,支持區域郵輪母港之間的互惠及協調合作,加強郵輪旅遊線路開發、宣傳推廣和人才培訓等合作。推進香港多元旅遊平台建設。
二、利用海外旅遊展覽展會等平台開展聯合宣傳推廣,進一步加強雙方駐外旅遊辦事機構的合作。開展內地與香港旅遊交流合作活動。
三、建立健全內地與香港旅遊市場監管協調機制,推進市場監管信息交流、加強旅遊執法協作,共同打擊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團隊游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規範旅遊企業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共同推動內地與香港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四、深化粵港澳區域旅遊合作,支持粵港澳大灣區世界級旅遊目的地建設。發揮粵港澳對接廣西、福建等內地沿海省份的重要節點作用,豐富「一程多站」旅遊精品線路,聯合開發海上絲綢之路旅遊產品。
第七條 法律和爭議解決
編輯合作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法律和爭議解決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兩地法律和爭議解決專業機構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加強業務交流和協作。
二、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第八條 會計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會計領域的合作:
一、完善兩地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持續等效工作機制,共同在國際會計審計標準制定機構中發揮作用,促進高質量的國際相關準則的制定。
二、支持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會計專業人士成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支持取得香港會計師資格的內地會計專業人士成為香港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三、支持兩地會計業界在有關會計審計標準制定、會計行業管理制度建設中發揮作用,聘任香港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會計諮詢專家。
四、完善內地註冊會計師考試和香港會計師專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互免機制。
五、深化內地與香港審計監管等效,進一步完善相互依賴的監管合作機制。
六、支持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在香港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構,發展成員所。
七、鼓勵兩地會計師事務所在深化「一帶一路」建設、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等業務中加強合作和交流。
第九條 會展業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會展領域的合作:
一、內地支持和配合香港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
二、為推動香港會展產業的發展,應香港特區政府要求,經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內地有關部門將為內地參展人員辦理赴香港出入境證件及簽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內地企業和人員參加在香港舉辦的會展活動。
三、支持兩地會展產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會展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第十條文化合作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文化產業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加強兩地在文化產業方面的交流與溝通,促進兩地文化貿易發展。
二、在文化產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三、及時研究解決文化產業交流中出現的問題。
四、加強在考察、交流、展覽等方面的合作。
五、共同探討開拓市場和開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六、支持兩地文化產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文化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一條 環保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
一、加強兩地在環保產業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二、在環保產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三、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過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
五、探討進一步促進營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議,以支持兩地環保產業發展。
六、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環保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二條 創新科技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創新科技領域的合作:
一、加強兩地在創新科技領域(包括技術貿易)的交流與合作,繼續舉辦內地赴港科技展覽。支持香港發展包括機器人技術、生物醫藥、智慧城市、金融科技等領域在內的創新科技產業,培育新興產業。
二、兩地共建平台,通過互補優勢,發揮協同效應,積極聯繫並引進國際上優秀的科研機構和人才,促進內地、香港以及海外的機構和企業在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三、支持香港科研人員和機構參與國家科技計劃,穩步推動實施合作研發項目工作,逐步推動香港科研機構和企業納入國家創新科技體系。
四、依託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夥伴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香港夥伴基地等平台,加強兩地在科學研究、高新技術研發、科技產業應用的合作;繼續支持香港夥伴實驗室和香港分中心的工作。
五、支持兩地高新園區、眾創空間的合作與交流,鼓勵香港青年人創新創業,推動創新科技產業化。加強兩地青年創業人才溝通交流,推動香港創業青年到內地考察參觀,拓展「雙創」合作,為青年人才提供發展空間。
六、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推動兩地創新科技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三條 教育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教育領域的合作:
一、加強兩地在教育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二、加強教育信息的交流。
三、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過專業交流協作、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教育領域的合作。
五、支持內地教育機構與香港高等院校在內地合作辦學,合作建設研究設施,培養本科或以上高層次人才。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
一、在電子商務法規、規則、標準的研究和制定方面進行專項合作,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環境,推動並確保其健康發展。
二、在企業應用、推廣、培訓等方面加強交流與合作。發揮兩地政府部門的推動和協調功能,推動相關政府部門和企業間相互交流,並通過建立示範項目,促進企業間開展電子商務。
三、加強在推行電子政務方面的合作,密切雙方多層面電子政務發展計劃的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經貿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廣度和深度,以粵港澳為核心加強電子商務物流信息對接,支持區域內電子商務快速發展。
五、繼續合作推廣符合互認策略的電子簽名證書,保障跨境電子交易安全可靠。
六、充分利用兩地優勢,推動重點行業和大宗商品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
七、加強兩地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的交流,組成合作專責小組共同研究可行的政策措施安排。
第十五條 中小企業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兩地中小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一、通過考察與交流,共同探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二、考察、交流雙方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並推動中介機構的合作。
三、建立為兩地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渠道,定期交換有關出版刊物,逐步實現雙方信息網站數據庫的對接和信息互換。
四、通過各種形式組織兩地中小企業直接交流與溝通,促進企業間的合作。
五、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在促進兩地中小企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
一、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和交流經驗。
二、通過各種形式的交流,包括業務訪問、交流活動、舉辦研討會、出版有關刊物,向公眾、業界及相關各方分享及推廣有關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和貿易的資料與信息。
三、繼續加強內地與香港在人才培養和人員培訓領域的合作。
四、推動內地與香港在知識產權實施運用、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知識產權貿易,以及通過替代爭議解決方式(包括仲裁或調解)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方面的合作。
五、繼續支持完善香港專利制度,為香港特區實施專利制度提供實質審查、覆審、專利批予後的爭議和自動化服務等方面的技術支持和幫助。
六、支持粵港雙方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貿易發展方面的合作,推動粵港兩地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工作,助力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發展。
第十七條 商標品牌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商標品牌合作: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港澳台辦與香港知識產權署成立商標工作協調小組,作為雙方固定的聯繫窗口,進一步加強商標品牌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二、加強內地與香港在商標註冊業務、商標保護工作以及有關《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事宜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雙方在品牌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加強在培訓、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過網站宣傳、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品牌的推廣促進。
第十八條 中醫藥產業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中醫藥產業發展領域的合作:
一、相互通報各自在中藥法規建設和中醫藥管理方面的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二、就中醫藥產業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導向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加強溝通。
三、加強在中藥註冊管理方面的溝通與協調,實現中藥規範管理,為兩地的中藥貿易提供便利。
四、支持兩地中醫藥企業的合作,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五、加強中醫藥產業合作和貿易投資促進,大力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
六、支持和協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在促進兩地中醫藥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五章 次區域經貿合作
編輯第十九條 深化泛珠三角區域經貿合作
編輯一、發揮現有合作平台和聯絡機制的作用,繼續深化泛珠三角區域經貿合作。
二、發揮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的優勢,加強在泛珠三角區域內金融、商貿、科技、旅遊等產業的合作,推動擴大相互投資,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三、推動泛珠三角區域企業利用香港平台,赴「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合作。
四、支持泛珠三角區域內地九省區發揮各自優勢與香港共建各類合作園區。
五、在現有經貿合作基礎上,積極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建設。
第二十條 支持香港參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
編輯一、利用兩地經貿合作機制,加強雙方就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政策通報和信息交流。
二、研究《安排》框架下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進一步擴大對香港服務業開放。鼓勵香港通過自由貿易試驗區,積極參與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發揮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依託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的戰略定位優勢,深入推進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
三、鼓勵香港中小微企業和青年到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業。
四、發揮香港在投資管理、貿易監管、金融創新等方面的優勢,與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相結合,創新發展模式,拓展合作空間。
第二十一條 深化香港與前海、南沙、橫琴合作
編輯一、發揮現有合作平台和聯絡機制的作用,推動深化香港與前海、南沙、橫琴的合作。
二、支持前海、南沙、橫琴在金融、交通航運、商貿、專業服務、科技等重點領域繼續先行先試,進一步擴大對香港開放,探索與香港深化經濟合作的新模式。
三、推進粵港人才合作示範區建設,支持香港青年到南沙、前海、橫琴發展創業,例如粵港澳青年創業工場、青年夢工廠等。
第六章 貿易投資便利化
編輯第二十二條 貿易投資促進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貿易投資促進領域的合作:
一、通報和宣傳各自對外貿易、吸收外資的政策法規,實現信息共享。
二、對解決雙方貿易投資領域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交換意見,進行協商。
三、在促進相互投資及向海外投資的方面加強溝通與協作。
四、在舉辦展覽會、組織出境或出國參加展覽會方面加強合作。
五、對雙方共同關注的與貿易投資促進有關的其他問題進行交流。
六、支持和協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在貿易投資促進領域中發揮作用,開展貿易投資促進活動。
第二十三條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領域的合作:
一、機電產品檢驗監督
為確保雙方消費者的安全,雙方通過已建立的聯繫渠道,加強信息互通與交流,並特別注重有關機電產品的安全信息和情報的交換,共同防範機電產品出現的安全問題。共同促進檢驗監督人員的培訓合作。
雙方將致力落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香港機電工程署於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簽署的《機電產品安全合作安排》的有關工作。
二、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
利用雙方現有檢驗檢疫協調機制,加強在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以便雙方更有效地執行各自有關法規。
雙方同意積極推進《國家質檢總局與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關於進口葡萄酒經香港中轉內地的檢驗安排諒解備忘錄》的磋商進程,積極開展合作,在符合雙方相關法律法規並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經香港中轉輸內地葡萄酒產品採取便利通關等相關措施。
三、衛生檢疫監管
雙方利用現有渠道,定期通報兩地的疫情信息,加強衛生檢疫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探討往返廣東、深圳各口岸小型船舶的衛生監督問題;加強在熱帶傳染病、病媒生物調查和防範,以及在生物醫藥類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監管和核生化物品檢測、處置方面的合作。
四、雙方主管部門利用現有合作渠道,加強認證認可領域制度創新方面的合作,支持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機構間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為保障兩地消費品安全,加強兩地在消費品安全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根據兩地主管部門簽署的制度安排及建立的溝通聯繫渠道,定期舉行工作會議,同時開展消費品安全領域的技術交流與培訓等合作。
六、積極推動香港檢測實驗室與已加入設有國家成員機構的認證檢測國際多邊互認體系(如IECEE/CB體系)的內地認證機構開展合作,成為該互認體系所接受的檢測實驗室。
七、積極考慮推薦一家符合條件的位於香港的認證機構作為中國國家認證機構(NCB)加入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合格測試與認證組織(IECEE)。
八、研究符合條件的香港企業在內地開設的認證機構,申請成為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制度的指定認證機構。
第二十四條 透明度
編輯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透明度領域的合作:
一、就投資、貿易及其他經貿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情況交換信息資料。
二、通過報刊、網站等多種媒體及時發布政策、法規信息。
三、舉辦和支持舉辦多種形式的經貿政策法規說明會、研討會。
四、通過內地WTO諮詢點、中國投資指南網站和中國貿易指南網站等為工商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編輯一、雙方同意在建築及相關工程、房地產等領域開展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二、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啟動勘察設計註冊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互認的交流工作,開展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和測繪工作的技術交流。
三、雙方成立工作專責小組,研究推進建築領域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後的註冊和執業工作。
四、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在已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開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五、研究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築測量師資格互認繼續開展的相關事宜。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啟動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造工程師的專業人員資格(監理)相互承認以及香港建築師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可的交流工作。
六、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開展兩地風景園林專業的技術交流工作。
七、雙方繼續內地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與香港產業測量師、工料測量師的資格互認工作。
八、繼續推動內地房地產經紀人與香港地產代理的專業人員資格相互承認工作。
九、允許2009年3月31日及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內地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十、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研究、協商和制訂相互承認專業人員資格的具體辦法。
第七章 其他條款
編輯第二十六條 生 效
編輯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高燕(簽字)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陳茂波(簽字)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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