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財會〔2017〕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7年2月21日 有效期:2017年2月21日至今 |
一、關於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一)通常情況下,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表1規定確定各類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表1: | 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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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類別 | 內容 | 折舊年限(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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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構築物 | 業務及管理用房 | 鋼結構 | 不低於50 |
鋼筋混凝土結構 | 不低於50 | ||
磚混結構 | 不低於30 | ||
磚木結構 | 不低於30 | ||
簡易房 | 不低於8 | ||
房屋附屬設施 | 不低於8 | ||
構築物 | 不低於8 | ||
通用設備 | 計算機設備 | 不低於6 | |
辦公設備 | 不低於6 | ||
車輛 | 不低於8 | ||
圖書檔案設備 | 不低於5 | ||
機械設備 | 不低於10 | ||
電氣設備 | 不低於5 | ||
雷達、無線電和衛星導航設備 | 不低於10 | ||
通信設備 | 不低於5 | ||
廣播、電視、電影設備 | 不低於5 | ||
儀器儀表 | 不低於5 | ||
電子和通信測量設備 | 不低於5 | ||
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 | 不低於5 | ||
專用設備 | 探礦、採礦、選礦和造塊設備 | 10-15 | |
石油天然氣開採專用設備 | 10-15 | ||
石油和化學工業專用設備 | 10-15 | ||
煉焦和金屬冶煉軋制設備 | 10-15 | ||
電力工業專用設備 | 20-30 | ||
非金屬礦物製品工業專用設備 | 10-20 | ||
核工業專用設備 | 20-30 | ||
航空航天工業專用設備 | 20-30 | ||
工程機械 | 10-15 | ||
農業和林業機械 | 10-15 | ||
木材採集和加工設備 | 10-15 | ||
食品加工專用設備 | 10-15 | ||
飲料加工設備 | 10-15 | ||
煙草加工設備 | 10-15 | ||
糧油作物和飼料加工設備 | 10-15 | ||
紡織設備 | 10-15 | ||
縫紉、服飾、製革和毛皮加工設備 | 10-15 | ||
造紙和印刷機械 | 10-20 | ||
化學藥品和中藥專用設備 | 5-10 | ||
醫療設備 | 5-10 | ||
電工、電子專用生產設備 | 5-10 | ||
安全生產設備 | 10-20 | ||
郵政專用設備 | 10-15 | ||
環境污染防治設備 | 10-20 | ||
公安專用設備 | 3-10 | ||
水工機械 | 10-20 | ||
殯葬設備及用品 | 5-10 | ||
鐵路運輸設備 | 10-20 | ||
水上交通運輸設備 | 10-20 | ||
航空器及其配套設備 | 10-20 | ||
專用儀器儀表 | 5-10 | ||
文藝設備 | 5-15 | ||
體育設備 | 5-15 | ||
娛樂設備 | 5-15 | ||
家具、用具及裝具 | 家具 | 不低於15 | |
用具、裝具 | 不低於5 |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中表1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細化本行業固定資產的類別,具體確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並報財政部審核批准。
(三)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主管部門有關折舊年限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
具體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固定資產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
2.固定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3.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應當重新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五)政府會計主體盤盈、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以及置換的固定資產,應當考慮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二、關於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時點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範實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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