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連行復第135號

編號:3207091914286091《連雲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2023〕連行復第135號
作者:連雲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連雲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

申請人王某不服被申請人連雲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作出編號:3207091914286091《連雲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於2023年9月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於當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已經在三車道的最右側道路行駛出高速,不用再對其進行處罰;申請人在同一個地方被處罰四次,沒有收到處罰通知。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複印件。

被申請人稱:1.違法事實清楚。2023年3月7日10時19分,小型汽車蘇Gxxx在長深高速1675公里200米處實施機動車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違法行為(代碼:40052),被監控設備抓拍。小型汽車蘇Gxxx在長深高速1675公里200米處由南向北從高速公路駛離時未按規定使用轉向燈,有監控抓拍的照片證據予以證實。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違法行為內容審核無誤後,於2023年3月10日11時32分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13時27分通過手機短信將違法內容告知發送至小型汽車蘇Gxxx登記的聯繫電話。

2.處罰法律依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機動車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駕駛人200元罰款。

3.處罰程序合法。2023年9月8日,申請人王某到違法處理窗口處理該起監控抓拍違法。被申請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依法作出《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王某本人簽名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對機動車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違法行為所作出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

1.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自動記錄設備監控抓拍的照片4張;

2.《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複印件;

3.向蘇Gxxx告知違法行為的短信記錄。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7日10時19分,小型汽車蘇Gxxx在長深高速1675公里200米處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未按規定使用轉向燈,被監控設備抓拍。2023年3月10日11時32分,該起監控抓拍違法行為被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13時27分通過手機短信將違法內容告知發送至小型汽車蘇Gxxx登記的聯繫電話。2023年9月8日,申請人到交通違法處理窗口處理該起監控抓拍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按照簡易程序對申請人上述違法行為作出《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簽名確認。《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申請人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處以200元處罰,並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權利。

以上事實有被申請人和申請人提供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自動記錄設備監控抓拍的照片、短信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作為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後駛離。」《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然後經匝道駛離。」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機構處以二百元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提前開啟右轉向燈或者不經減速車道減速直接進入匝道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4張監控抓拍照片能夠證實申請人存在駕駛機動車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處以200元罰款,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充分,處罰適當。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後五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處罰違法行為的證據。」第二十條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五日內,按照機動車備案信息中的聯繫方式,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短信或者郵寄等方式將違法時間、地點、事實通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並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本案中,該起違法行為於2023年3月7日被監控抓拍,被申請人在對違法行為內容進行審核後,於2023年3月10日將相關違法行為內容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並通過手機短信將違法行為內容告知發送至小型汽車蘇Gxxx登記的聯繫電話,符合上述規定,並無不當。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警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上述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口頭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申請人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處罰決定書經申請人簽名確認後當場交付申請人,符合上述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3207091914286091《連雲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連雲港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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